杨占青
杨占青

中国资深公益人士,福特汉姆大学访问学者

就业歧视:在新冠肺炎康复者伤口上撒盐

 2020年10月26日

    近期有新冠肺炎康复者反映遭受单位就业歧视,被单位要求离职,各种理由都有。有理由说会吓到服务的客户,有说会影响其他同事,还有的则以关心为名让在家休息。对于新冠康复者来说,本来是在九死一生中活下来,怀着对新生活的热爱和憧憬打算继续工作,却惨遭失业,不仅失去了收入来源,昔日与新冠病毒抗争的累累伤痕上又被撒盐。

   新冠肺炎的确由较高的传染性和危害性,我们为此有所担心也是自然,但不能恐惧的失去了理性和人性。新冠病毒从技术上并非无法检测,即使无症状感染也可以查出,并且现行治疗措施也已要求患者出院以后要集中医学观察14天,只有确定查出抗体、核酸检测呈现阴性,才算完全康复,可以正常生活,所以无需盲目恐慌。康复者在患病中不仅遭受肉体折磨,也会有巨大的精神创伤,身体康复后,精神若不仅得不到安慰反而被“另眼相看”,势必加重世人对新冠的恐惧和误解,最终污名化,类似乙肝歧视、艾滋歧视的悲剧又将上演。若如此,那些感染新冠病毒,还没康复的人,势必对外竭力隐瞒,如此下去,瞒报症状、瞒报接触史成为必然,那将更是增加防疫难度。

   我们对新冠的担心更不能失去了法律底线。《就业促进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为由对其拒绝录用,以此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可见,因为曾经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或辞退,属于就业歧视。

  另外,从契约角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新冠肺炎职工康复后有权要求正常上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部分新冠肺炎康复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所以,无论是从哪个方面,若用人单位以曾经患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也注意到这一新型案件,早在4月份就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在这份意见中,对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等诉求,明确表达不予支持的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也对社会上出现湖北籍劳动者受到区别对待、难找工作甚至被无故辞退的情况表示要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湖北工会也在其官网明确表示“对新冠肺炎康复职工用人单位可一视同仁,不需要额外采取措施,应帮助其尽快回归工作岗位。”

  可见,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司法部门、立法部门和工人组织都明确拒绝就业歧视,但对于现实中仍然屡禁不绝的就业歧视该怎么办?那就要看行政部门能否广开渠道,让受歧视者可以通过行政投诉得到迅速解决,法院要及时立案,公平审理,当平等就业权不只停留在纸面上,肺炎康复者才能真正的融入社会,权利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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