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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锡圭 曹峰:“古史辨”派、“二重证据法”及其相关问题(3/5)

“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其实在战国时代就出现了,但在那时不是由于民间的土地兼并引起的。那时国家控制很多土地,成年男子如能成家立业,就可以从国家取得土地进行生产。但是贫家子弟没有足够的生活、生产资料,就无法成家立业。

对上古史的基本描述

曹:刚才您说对上古史的兴趣从青年时期一直持续到现在,在这几十年的研究过程中,您对上古史有没有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看法、一个整体性的观点?

裘:我工作之后也写了一些古史方面的文章,彼此大都是有联系的,主要还是关注社会阶级结构、社会形态等方面。也有一些看法在演讲中提到过,但没有写成文章。关于古史传说,我刚才说了,基本倾向于“古史辨”派的观点,承认有夏代,夏代以上是传说时代,三皇五帝的系统不是历史实际。关于我所关心的社会性质,我认为中国古代是在父系氏族、父系宗族、父系大家族的组织没有崩溃的情况下,进入了文明时代(“宗族”、“大家族”的说法,据苏联学者柯斯文的《原始文化史纲》[1],我国古代的“小宗”,既可以相当于宗族,也可以相当于大家族)。恩格斯曾讲过文明社会产生于分工。在我国古代,较大规模的分工开始是在族与族之间进行的,前辈学者像童书业、唐兰两先生都谈过百工氏族的问题,例如周代薛国的祖先奚仲善于做车,给中央王朝做车,还有专门负责制陶、冶金的氏族。在父系氏族组织没有打破的情况下,族与族之间、部落与部落之间开始了分工和交换。从文字学上讲,商业的“商”本来就是赏赐的“赏”,交易的“易”就是赏赐的“赐”,所以在比较早的时候,部落、氏族之间,上下级之间(也就是地位高和地位低的部落、氏族之间)正是通过送礼,通过赏赐和纳贡来实现交换的关系。“锡”字也可以用于下级对上级,如《尚书•禹贡》“九江纳锡大龟”的“锡”。分工、交换的发展是进入文明社会的必要条件,在我国,这个过程是在父系氏族制没有被打破的情况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氏族、部落之间发生了统治与被统治或从属的关系。氏族内部也有分化,也可以使用奴隶,但族的系统(包括氏族、宗族、家族)没有打破。我在有的文章里曾根据侯外庐先生的说法,认为我国古代早期的所有制是贵族宗子所有制。父系宗族和大家族的框架还没有打破,族人之间还存在一种公社关系。“宗子”就是宗族长,也可以是大家族之长。在春秋时代的史料里,所谓“子”,还往往指宗族长。宗子有族产的支配权,但同时也有“庇族”、“收族”的义务,要照顾族人的生活,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带有公有的性质。但因为已经进入阶级社会,公有性质已经扭曲了,是通过宗子所有、占有体现出来的,跟原始社会的情况不一样。在统治阶层中,天子也可以说是最高的宗子。被征服者虽然受到役使,但往往也保留了族的组织,有的甚至还有比较高的地位,如周初分给鲁、卫的殷民六族、殷民七族,这一点最早是张政烺先生指出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贵族的宗族里会不断分化出一些平民(即庶人)来。这些人已经不能包括在族的系统里,也就是说,已经在宗子收族、庇族的范围之外了,《礼记》里说的“五世而迁”就反映了这一情况。如果被征服者在被征服时,内部已经分化为贵族和平民,他们在被征服之后的命运可能会不一样。西周时期有所谓“虎臣”和“仆”一类人,是主要负担军事方面任务的臣仆,可能在被征服以前是有战争技能的贵族;又有所谓“庸”,主要从事劳动生产,可能在被征服以前是平民。不过,“虎臣”、“夷仆”之类也有可能由内部尚无明显分化的骁勇善战的较落后种族的人充当,“庸”也可能原本就是被征服族的贵族所征服的人。臣仆一般也有家,甚至也有族的组织。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从事农业生产的统治族的平民和被征服的农民(庸)开始时大概都有“农村公社”性质的组织。宗法制度是存在于统治阶层内部的父系氏族组织的反映。早期的国家形态比较原始,在很大程度上跟统治阶层的宗族组织是重合的(这里所说的“宗”是古汉语中的“宗”,所以这里所说的“宗族”跟柯斯文书译本中的“宗族”不能划等号)。

曹:那么宗族组织内部是如何走向分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如何实现的?

裘:到了春秋时代,尤其是春秋晩期,社会变化得很厉害,这些很多学者都曾经讲过。统治阶层内部的宗族组织,慢慢就无法维持了。《礼记》里面就讲到,存在着族人当了大夫,族长(宗子)还是士的情况。本来政权和族权统一,慢慢就分离了。宗族组织逐渐趋于崩溃,很多贵族成为平民。“农村公社”性质的组织,由于生产力发展,也慢慢地瓦解了,生产趋于个体化。同时,统治族和被统治族的界限也慢慢泯灭了。春秋晩期到战国时代出现了很多依附人。依附人是一直都有的,但从春秋晩期开始到战国时代,就成为一种比较突出的社会现象。我有一篇叫《战国时代社会性质试探》[2]的文章讲到这个问题。这些人往往被称为“徒”,春秋晩期时已有很多。他们不是所依附的主人的族人,在春秋晚期,这种徒主要并不从事生产劳动,而是成为主人的武装力量。他们往往是从贵族中分化出来的,也有从平民中分化出来的,其实就是后来的“士”(与春秋以前大夫、士的“士”不同)的萌芽。到战国时代,剥削阶级直接从事生产的经济单位主要是父系大家族,但已经不是宗族制下的大家族了。这种家族里面有奴隶,有依附人,有本族的子弟,有时本族子弟跟奴隶、依附人的地位差不多。另外也使用雇佣劳动。除了这种大家族,当然还有好多个体农户,还有个体的手工业者,但我们不能把他们想象得太现代化。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很严,对手工业者更是如此,并不是后来意义上的那种自由生产者。但无论如何,生产单位小了,即便是剥削阶级的大家族,也不是四世、五世那样的大家族。不过,他们控制的奴隶和依附人(这时主要已是生产者)可能很多。个体生产者既有随着农村公社的瓦解而产生的,也有从贵族中分化出来的。

战国时代的土地所有制基本上是国家所有制。国家奖励耕战,实行爵等制,——这跟西周、春秋时期以贵族宗族制为基础的卿大夫制不一样。生产好,战争有功,爵等就能上升。爵等高低与占有土地和奴隶、依附人的多少直接联系在一起,这是国家控制的一个系统。

曹:从春秋战国到秦汉,是古代社会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大变动的时期。在您看来,这种变动在社会经济等方面又有那些体现呢?

裘:秦朝在社会经济方面基本上继承了战国时代的制度。到了汉代,国家控制好像有一定程度的削弱,但我们看到的西汉初期的情况,变化似乎并不大。民间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况其实在战国时代就出现了,但在那时不是由于民间的土地兼并引起的。那时国家控制很多土地,成年男子如能成家立业,就可以从国家取得土地进行生产。但是贫家子弟没有足够的生活、生产资料,就无法成家立业。不是国家没有土地给你,问题是领了一份土地成了家,就要承受国家加给这份土地和这个家的各种负担。如果你承担不起,就只能当“无立锥之地”的贫民,只能投靠私人,或是变为国家控制下的“徒役”,这都有具体的史料可稽。如果成了家,种地种得不好,不能满足国家的要求,也要“罚为公人”,抑为徒役,为国家服劳役,或由国家分配给私家当徒役。所以说国家控制是很严的。经过秦汉之际的大变化,控制当然会有所松动。但地主和租佃关系的发展,仍需要一个过程。过去认为商鞅变法以后,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很快就发展了起来,这是不对的。这些我在关于战国社会的那篇文章里已经讲过了。到了西汉中后期,大地主发展起来了,大地主与国家争夺劳动人口的现象就突出了。在汉初,二十等爵的制度还相当受重视。后来爵等就逐渐变得不太值钱了。包括大地主在内的豪强逐渐崛起。到汉武帝时开始着力打击豪强,这说明他们和国家的矛盾已经很尖锐了。另一方面,在汉代,跟战国时代相似,奴隶劳动和雇佣劳动的使用仍比较普遍。汉代社会,至少是西汉社会,具有从战国类型的社会向中古社会过渡的特点。

曹:是不是可以这样说,您在做古文字、古文献研究时,背后已有一个您自己对于古史的系统理解。不然有些问题的考虑,不会那么深入。

裘:前面已经说过,古代史方面的知识,对我考释古文字资料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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