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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清零的詮釋|公與私,病與罪,政策的緊急、運動和進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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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ovid-19疫情爆發至今,中國大陸除最初在武漢爆發疫情的慘況,在兩年多以來,近

期,以Omicron變種引發的疫情可能是規模最大的流行。頗受爭議的是,在世界範圍,由於

疫苗研發有成並已實施大規模接種,Covid-19的Omicron變種造成的公衛危機已大為降低,

因此,有多國均實施「與病毒共存」的防疫政策。但是,台海兩岸特別是中國當局堅持以

「清零」為目標的防疫政策,就格外引人注目。

藉著在中國方興未艾的疫情與防疫措施,我既回顧過去兩年多的疫情特徵,對應當前中國

防疫的現況,甚至連結到金門當年的防鼠疫政策,從不同關鍵字去發掘疫病、防疫與清零

牽涉到的相關現象,以及其底下的隱喻。



1  軍事隱喻傳達的「公與私」

傳染病,顯然是一個涉及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多數是以國家強制力實現的。在現代民主

政治下,國家強制力實施的公權力通常代表最多數人的利益,可是,人皆有基本人權,且

民主不只服從多數也應尊重少數。公權力的強制力與私領域的自由,通常遵照憲法去規範

此間的份際,而應對疫情最普遍的爭論之一,便是:「為了在傳染病危機下保存公共利

益,會侵犯多少個人私領域的自由呢?」

台灣大法官第690號解釋文,即是針對「傳染病為理由是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解釋。

我無意也無能解說這些法學主題。


不過,關於「公與私」的爭辯我注意到的是,在疫情期間時常提到的軍事隱喻:「防疫視

同作戰」這類用戰爭作為隱喻,就值得考究為什麼「防疫『是』戰爭」呢?

疫病與戰爭很明顯的共通特質就是「受傷與死亡」,就算不是傳染病我們也會使用「對抗

病魔入侵」這類軍事語言。



不過,說防疫就是作戰我認為表達的還有「戰時制度」的特定價值觀:

其一,戰爭是著眼於「全體的勝負」的,
因此,戰爭中的群體最大利益最為重要,連帶就

暗示個體自由有所犧牲是可接受且必然的;

其二,戰爭也暗示著一種軍事化的治理架構
,由「指揮官」領導防疫,民眾如軍隊各有任

務,且彼此「不必然享有平等權利」。

軍事隱喻就是傳達出群體優先於個體、個體的自由當然受限的價值觀。


我們鮮少想到,這場戰爭並沒有具體的敵人,作為敵人的病毒是以人體為宿主的,我們無法實際的「作戰」或「擊潰」敵人,以致於,我們反將可能傳播病毒的行為者或染疫的受害者當作敵人。




2 病與罪:懲罰與管控


套用傅科的論述,傳統對疾病的處置與現代對犯罪的懲戒有高的相似性,我們對罪犯的作

法就是放逐、監禁,以隔絕於社會群體之外。

上段提到,染疫者其實是受害者,但卻可能被當「敵人」看待,同理,染疫是與健康不同

的「異常」,更糟的是異常還會傳染,因此,感染肺炎不僅不受群體接納,甚至群體還會

視其存在為一種錯誤:染疫者應該接受監禁般的隔離而不該在外「傷害他人」、阻絕國外

留學生回國則是「放逐於原生社會外」這種古老的懲罰……PCR檢測成了法律認證為良民的

證明、染疫者將牽連周遭相關人受隔絕的待遇宛如「連坐」……


現代法律其實認定的「犯罪」是有動機的行為,不過,前現代只管你做了什麼、該處以何種懲罰,在這波疫情中,染疫者就像前現代的罪犯般:只要你傳播或有可能傳播給他人,你就必須承受「懲罰」:隔絕於社會之外。


值得一提的是,能將防疫、染疫與法律、罪犯類比的還有其管制方式,中國當局常用「嚴

防死守」來描述對疫情的管控,但這個成語其實也很適合用於防範犯罪。而在「大有為」

政府由上至下的防控施政,「無罪推定」的原則已經蕩然無存,每個民眾有義務在被要求

時「證明」自己並非異常、不會對社會有害,而一旦發現染疫、有染疫的疑慮就會遭受隔

絕於群體的懲罰:這「懲罰」是前現代按照「行為與後果」的模式判斷,其實不相容於現

代法律。於是,我們發現人們開始將「染疫」、「不配合檢測、隔離」詮釋為不道德的行

為,就像犯罪般「有錯」。


有鑑於染疫的管控與處制與犯罪的偵辦與刑罰在實踐上如此相近,我們實在有理由懷疑:防疫措施,無論有疫或無意,都已經成為一套「管制」人民的模式。



3 防疫政策的「緊急」

傳染病有其危害公益的緊急性,因此,所有防疫政策幾乎都可說是「緊急處理」,但是,

是否有一正常程序去規範如何制訂「緊急」的相關政策呢?


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取決於對正當程序的堅持與實踐能力。緊急危險不能成為正當
程序的例外。愈緊急,愈應該嚴謹有效地遵守正當程序,因為緊急情況最容易出現致
命的悲劇。

      --許玉秀,《釋字609號》不同意見書


《中華民國憲法》的某一條文就曾是明顯的悖論:

憲法應是最高位階的法律,但是,憲法中有「實施緊急法律」的條文這就等於憲法包含

「取消自身最高地位」的條文……這個由憲法授權高於自身的,就是兩蔣時期的《動員戡亂

條例》。

同理,如今中國政府因遭逢疫情的緊急危機,實施應對緊急事態的政策和法規,可是,如

同上面引文所言,這是經過正常程序的「緊急政策」嗎?如果缺乏正常程序,那麼雖然法

規的施行的確應對緊急的疫情危害,問題在於,誰來宣布「緊急」已經解除?


我想,有個防疫愛好者笑話可當作上篇的結尾:

「我預約了護照辦理的業務,請問需要等多久?」
「從今天算起,正好十年。」
「請問是十年後的上午還是下午?」
「反正都十年後了,這兩個還有區別嗎?」
「剛社區的防疫愛好者通知我,十年後的那天上午,我們家還要去做次核酸。」


這笑話看似荒謬。

不過,在兩岸前線的金門,在沒有鼠疫危害的狀況下卻持續了超過30年的滅鼠政策……



金門鼠疫防疫動員提供一個可對照的案例:防疫可以是一種管制權威的建立、可以攀附政治目標與宣傳的意涵、甚至,還可以作為分析當時執政者價值觀的中介……而透過上述這些面向,或許也能用以詮釋甚至超譯中國當前的防疫政策。

在下一篇,我就想從「緊急防疫的政治目的」、「動員式政策」乃至精神面的「現代化的進步」的概念繼續討論中國當前的防疫清零。



延伸閱讀:

👉 我在Matters寫什麼? 可以看這篇介紹。

👉 「金門的防疫」共三篇:豬、老鼠與蒼蠅滅鼠運動鼠疫為名的緊急狀態

👉 武漢肺炎和病毒的隱喻:他處、懲罰和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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