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terngun
Luterngun

a practical dissident

反送中觀察與公民抗命的正當性思考

反送中觀察與公民抗命的正當性思考


(我在介紹「起底」時順勢講出自己對於反送中運動和公民抗命的看法,本文在複製粘貼原文部分段落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


為何反送中

作為反送中運動導火線的《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解決「台灣殺人案」是虛,侵蝕香港自由空間與司法獨立是實。香港市民可以自由地獲取信息,相信他們能比對岸沈睡的大多數對大陸的社會現狀有著更清醒的認識。前中共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本人貪贓枉法鋃鐺入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公開對司法獨立亮劍,最高院案卷離奇丟失……這樣的司法系統自不可能得到港人的信任。「銅鑼灣書店事件」和「肖建華事件」中讓港人見識了中共國家恐怖主義的淫威,從而對這個流氓政權心生畏懼。如是便不難理解香港市民為何要將「逃犯條例」稱作「送中條例」,為了反對修例、守護香港核心價值而投身社運。


從一到五

香港尚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化,是次林鄭月娥強推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更像是打開了潘多拉盒子,使香港畸形半民主政體的弊病徹底暴露,長期積累的社會矛盾徹底爆發,在誤打誤撞中將香港推向了更深次的憲政危機。現行制度下,立法會功能組別為中共以經濟利益操縱議員提供了便利,使立法會事實上不具有普遍代表性;特首由利益集團把持的小圈子提名,實際上由中共中央任命,其權力來源並非香港市民,自不可能對後者負責。反送中運動興起的肇因即在於特首林鄭月娥一意孤行,一再無視包括法律界在內的各界人士的反對,授意警隊暴力打壓示威者,妄圖憑借建制派把持的立法會強行通過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示威者最初的訴求只是撤回修例,而正是在 612 立法會衝突後,港府頑固、港警濫暴擊發了更多市民的憤怒,示威者的訴求由一項變為五項,派生出了撤回 612 暴動定性、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究港警開槍責任、停止對被捕者提起政治檢控和要求特首林鄭月娥下台的訴求。爾後林鄭下台被改成了以行政命令解散立法會、實現雙普選,「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成為了運動口號之一,港府的倒行逆施與拖延抗拒使其即便撤回修例也不足以彌合社會撕裂了。


警暴的基礎

在現代國家,民主與法治互為表裡,缺一不可。法律由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立法機關制定,公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他們自己的意志。不完全民主的社會可能會有運作良好的法律,但不可能有完全意義上的法治。

香港《公安條例》中最高刑期達十年的暴動罪條款本身存在爭議,港英政府自六七暴動後完成修訂以來從未啓用過該條款。香港回歸後,無論雨傘運動還是旺角衝突,其危害都不能與造成五十餘人死亡的六七暴動相提並論,然而暴動罪卻成為了政府實施政治報復、打擊社運領袖的利器。

在 1995 年,《公安條例》中的集會由發牌制改為通知制,然而由中共組織的、不為港英當局承認的「臨時立法會」在香港回歸前將通知制改為現行的不反對通知書制度。示威者如在不反對通知書以外的的時間、路線外集會遊行會構成「非法集結」,使法律對公民遊行集會自由的保障不進反退。

這些內容不合理、立法過程欠缺民主基礎乃至合法性的法律條款被沿用下來,為之後的警民衝突埋下了導火線。


港警是衝突之源

觀察反送中運動中的歷次衝突可知,被港府當作政治問題解決手段的港警總是率先使用武力的一方,無警察則無衝突。如果不是警察在清場時濫用暴力,示威者不可能以卵擊石,主動攻擊警察。示威者採取的掂磚、投擲水樽、製作火路障等行為雖然可能在現行法例下俾認為是襲擊、刑事毀壞,但無疑是對警察濫暴的合理防衛。在監警會無法發揮監督作用的情況下,警方可以濫暴而不被追究責任,此時只譴責處於弱勢一方的示威者使用暴力顯然是有失公允的。

港警每每對和平示威進行不必要的清場,在清場時對示威者不成比例地使用警棍、催淚彈、布袋彈、橡膠子彈、海綿彈等武力,違法不佩戴號牌和委任證使市民投訴無門,包庇親建制人士對示威者的武力襲擊,對黑社會的無差別恐襲聽之任之……其種種惡劣行徑已經完全摧毀了警隊的政治中立與公信力。正是在 721 上環衝突與元朗恐襲後,各區警署愈發成為示威者攻擊的目標。港警在元朗和黃大仙等居民密集區不計後果地使用催淚彈,其不專業的行為引起了居民的極大憤慨,使原本不參與示威的街坊因不滿警察破壞社區安寧而驅趕警察,意味著警察作為保護者與執法者的光環正在褪色,在市民心中的形象進一步惡化。


公民抗命不等于暴動

林鄭對於民間提出的全面撤回送中惡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在內的五大訴求充耳不聞,對五位反送中示威者因絕望輕生的慘劇視若無睹,在百萬人遊行過後仍以暫緩、「壽終正寢」等謊言愚弄民眾,無非是以其無恥與冷血昭告香港民眾:和解之路已死,非根本性制度變革無以救香港。

就像七一時示威者在立法會外噴寫的“是你教會我和平示威是沒用的”那樣,公民抗命是在政府未有積極回應民眾以遊行、集會等合法形式表達的政治訴求時不得不採取輕度的違法行為與暴力來向當局施壓,迫使其讓步。公民抗命在採取暴力的程度與社會成本上遠低於暴力革命,反送中示威者迄今為止使用的暴力都是克制的,主要都是針對死物而非人體的暴力,與六七暴動完全不能相比。

在仍然承認港府統治合法性的前提下,我們可以認為示威者堵路等行為確實構成違法,但這並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港警對於堵路等帶有政治目的的輕度違法行為應盡必要的容忍義務,不應主動驅散而與民眾發生暴力衝突;政府應以特赦、政改等政治手段解決政治問題,修補社會撕裂,否則就要對憲政危機的爆發及其嚴重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主權者再現

港府在修例事件中逆主流民意而動,意圖摧毀「一國兩制」下的司法防火牆,更令政府問責制「壽終正寢」,顯然違背了其應對公民承擔的憲法義務。當政府率先破壞了民主與法治,再用原本作為公民意志產物的法律當作束縛公民意志表達的枷鎖時,其管治的合法性便已蕩然無存;當公民在憲政危機中以主權者的身份主張行使其制憲權時,舊有法律便已喪失了評價公民行為合法與否的資格。

當民眾認為政權的統治失去合法性、社會陷入憲政危機時,原先被讓渡的權力(其中就包括使用暴力的權力)重新回到個人手中,個人再次主權者的身份出現,通過訂立新的社會契約以重建憲政秩序。在這一期間舊有法律已經失效,社會復歸自然狀態,因而無論示威者訴諸公民抗命或更高層次的暴力,都不再存在合法或違法的問題。

當然就香港示威者現今的鬥爭策略與使用武力程度來看,社會雖然陷入危機但未達接近自然狀態的地步。但若公民抗命無效,採取更高層次的武力或許可以作為選項。


後續

從林鄭月娥在最近一次記招上的表態來看,她用「經濟下行」來恐嚇市民,試圖將統治的正當性轉移到經濟績效上來,通過社會穩定、經濟民生的空頭支票在反對者群體中間製造分裂,意圖平息示威浪潮。這似乎意味著香港正從半民主社會進一步滑向威權社會,由「一國兩制」滑向「一國一制」——變得愈來愈像大陸的維穩體制——政府通過強權高壓來維持社會穩定,底層民眾不得不在權力與資本利益共同體的逼仄下艱難生存。我猜想大多數示威者應該對此「唔收貨」,公民抗命仍將繼續。

作為「冷氣軍師」旁觀者,這兩個多月來「雲見證」反送中運動徒使我感到無力與迷惘。或許,我們無力左右時代的走向,但我仍願意相信,香港示威者在這個盛夏的義舉與他們守護的香港核心價值會為歷史所銘記。如果有一天真的走到了玉石俱焚的那一步時,當你們喊出「If we burn, you burn with us」時,我唯有回應以「If you burn, I burn with you」。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喜欢我的文章吗?
别忘了给点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

加载中…
加载中…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