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ih無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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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權利與議題報導寫作

「自治」與「獨立」是目地差異。

(编辑过)
Keanu Sai,批判主張自治的這些主權運動,其本質並不是法律,而是政治,而這些政治活動所依賴的是在美國聯合國體系下發展的原住民族規範架構。這架構的前題就是,原住民族不會被視為主權國家,而是主權國家內部的「非國家群體」。

2015年10月28日

只有對追求獨立者,自治的選項才有可能變成一種路徑,過渡的取得權力/利的手段,但這中間存有意義上的矛盾;因此反論「自治」的概念,先天上就是一種政治意識上的妥協。

圖片來源http://www.iambevis.com/bvlist/1085.html

這兩種運動實際上是相當矛盾的,尤在主權概念上的相互衝突,雖運動所對抗的對象都是統治者,但目標不同。即使「自治」被獨立運動者,解釋為民族主權運動的折衝,一種政治妥協;策略上若自治運動作為主權的最終追求,而非「獨立自決」,那原住民族自治法律的創立,即是延伸佔領者的統治策略,藉以合法化統治者對原住民主權的非法取得。

我們以夏威夷國家主權運動歷程來看:1894年,外來的白人於島內政變廢除君主制,另立「夏威夷共和國」。1898年,美國以國內法〈新地法案〉為法源兼併夏威夷為美國領土。1946年,聯合國將夏威夷列入「非自治領地」範圍,聯合國則對其擁有監督權,至此美國應有責任引導其逐漸獨立,不過在1959年,夏威夷舉行的全民公決,夏威夷以美國第50個州加入聯邦(復國獨立派認為公投多為移民白人控制);復國獨立派同樣也質疑美國佔領夏威夷有合法性的問題。

一如夏威夷兩民族主權運動的衝突;一為主張夏威夷從美國分離,重建獨立的「夏威夷獨立運動」,而所謂的重建獨立及復國之意義,恢復美國非法佔領的「夏威夷王國」。其二為以追求「美國原住民族化」以原住民族自治為目地的「自治運動」,在主權定位上,因於被美國統治的政治現實,要求擁有同美國政府與印地安人保留區政府相同的「國中之國」的地位,而其中的主權,就是指在美國聯邦政府政策下,讓夏威夷人比照印第安原住民獲得自治權,建立夏威夷的原住民族政府。

這種權利本質的衝突,從1978年夏威夷州制定OHA,與2000年「Akaka法案」(夏威夷土著政府重組法案)可明顯看到各政治組織意識的爭執,「Akaka法案」不僅引起反對夏威夷土著自治特權的聲浪,亦造成主張完全獨立的團體反對。這主張完全獨立的國家主權運動團體領導學者Keanu Sai,就批判主張自治的這些主權運動,其本質並不是法律,而是政治,而這些政治活動所依賴的是在美國聯合國體系下發展的原住民族規範架構。這架構的前題就是,原住民族不會被視為主權國家,而是主權國家內部的「非國家群體」。

施正峰(2008)援引Maaka、Fleras,作的主權光譜可解釋其本質的差異,光譜將原住民族主權分為四大類;絕對主權、實質主權(共享主權)、功能主權、名目主權,施正峰甚至在名目主權意義上以「剩下國家體制內殘餘的主權來敘述」。的確,除「絕對主權」的國家狀態,不論「實質主權」(共享主權)、「功能主權」、「名目主權」,都是國家統治之下的某種自治或自決形式,這樣的形式,實際上仍處在以國家主權為最高的「法律威權」之下。

主權作為一種權利或利益,必把主權當作位階最高的原住民族權利。那由主權衍生出的土地權、資源分配權利,怎麼會將至高權利置放在「一個國家的體制底下」去論述自治的合理性?


以自治作為其目地的,更不可能作「自己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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