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光云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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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体现和终极人文关怀与教育

司法产生的初衷就是为了避免复仇导致的对社会的破坏,从而将这个权利收归司法,同时用国家的力量对加害者处罚,还受害者以公道。这是一个全责互动的过程。司法权力的来源是受害人的血泪。任何让受害者亲属复仇权益受损的理论,都是对这个权力的滥用。

复仇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废死者宣称这是错误的,作为文明人要摒弃掉。可它是客观存在的情感体验,是正常的社会现象,以文明之名不应该回避和压制这样的情感,它本身就是我们的一部分,如果我们连自己的内心体验都不能面对,又如何称为文明。

为什么废死支持者要把这种情感强行归类为非正当呢?只是因为它阻碍了废死。情绪的宣泄不正当不应该是他们强加在人们身上的,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而把它污名化。

并非情绪的宣泄不正当,爱情的很多表达也是情绪的宣泄,又怎样呢?情绪宣泄过程中过度不能控制对社会造成破坏,侵害了别人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因此社会要做的不是压制这种情感的产生,而是梳理引导这种情感,正当可控的宣泄。死刑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死刑是文明的起始,它的出现标志着人类社会摒弃了弱肉强食,关注保护弱者。自然生物链没有死刑,狼吃了羊,吃了就吃了,小羊的父母兄弟也不会去要求判处狼死刑,因为这是弱肉强食,自然循环的一部分。

而人类社会恰恰脱离了这个循环,不再承认弱肉强食丛林法则,这正是文明的标志。死刑标志着人类社会认可死亡成员的权益,他们是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即便他们死了,也有权得到公道,这是对弱者最大的人文关怀。

而且死刑也并非废死支持者所说,剥夺了加害者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个理论歪曲事实,大错特错。死刑是人类社会的终极教育。人是社会的基石,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在动物性之上,拥有社会性。我们共同组成社会,让渡出一部分权益,彼此相互合作,建立了信任,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生存。一个人因为私欲非法剥夺了对方的生存,那么他就背叛了这个社会,破坏了社会,他就不再拥有社会性,也就是说他在社会学意义上不再是我们的同类,已经不再是人类了。

成人之所以叫成人,是因为从新生儿接受人类社会的教育,学会遵守人类社会的各项准则,之后承担身为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的权利是不完整的,没有政治权利不能负完整的法律责任,接受教育之后才完整,而称为成人。这个时候,我们默认这个人是正常的,接受了社会规范和共识的,享有正常人正常的社会自由度,这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

而当一个人杀了人,那么,说明这个人从小到大,家庭学校社会的教育全部失败,一般的教育已经被证明对他无效了,难道判刑关上一段时间,他就能顿悟了?这个逻辑简直匪夷所思。他连杀人都能做,撒谎自己悔悟了更简单吧,他本身就是背叛人类社会,背叛了人与人的基本信任,凭什么别人要相信他能悔悟?

死刑是社会最后的教育。这个教育的目的,是通过让犯人面临死亡的时候,体会到被害人临死前的害怕、无助、恐惧,认真的反省、认识自己的错误,承担自己的责任。这是司法替受害人进行教育,也是对受害人的责任,虽然他已经死去,但他仍然是社会的一份子,并不会因为他故去就侵夺他的权利。

而杀人犯在受到面对死亡的教育,如果能真心认识到错误,他可以作为人类死去。如果不能,那他就该被社会淘汰。至于有人说他都死了,还管什么教育成功不成功。我想说,不管成不成功,司法都要为受害者做这件事,因为司法的权力来源于此,就必须承担这个责任。还有人说,人都死了,怎么分辨死刑教育是否成功呢,我认为不需要分辨,也没可能分辨出来,他杀人之前是个正常人,你不也分辨不出来从小到大的教育成功没有,直到他杀人才知道没成功,不是吗?所以为什么要知道呢,尽义务就可以了。

至于废死支持者提到的,废死可以减少冤杀。我认为,不应该因噎废食。判处死刑应谨慎是没错,但不代表就要把死刑取消,证据确凿就该判死刑,如果有疑虑就要审慎。

总之,死刑代表了对弱者的关爱和责任,并不因他们弱而罔顾他们的利益,并不因他们已离世而抛弃他们。

杀人偿命这个道理朴素直白并不意味着野蛮,用长篇大论看似头头是道的理论压迫受害者亲属的正常情感流露,挥霍受害者让渡的权力,践踏受害者的血泪,丢弃对受害者的责任,通过宽宥加害者标榜自己是高等文明,这是一种对权力的操弄,是慷他人之慨的卑劣行径,主张废死才是对文明的亵渎和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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