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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推翻憲法墮胎權】女性自主選擇和胎兒潛在生命的衝突、平衡與相連。將立法權力下放回州政府,最高法院是在維護還是傷害民主憲政?

書生支持「(女性自主)墮胎權」,也支持「(胎兒)生命權」,我不認為兩者完全對立;或者說,任何權利都可能有互相衝突的時候,關鍵是如何取得適當的平衡。

我認為當初 Roe v. Wade (1973) 案所設立的「三階段標準」,正是適切考慮了這兩個權利之間的平衡,正如今次三名自由派大法官表示一樣,多數意見放棄了「保護女性權利和國家利益(這裡是指國家對潛在生命的保護權)之間的平衡」。

所謂「三階段標準」是:

(1). 懷孕早期(13 週前)的孕婦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墮胎,政府不得干預,理由是胎兒沒有脫離母體存活的可能(已考慮到此時的胎兒有無生命權)、墮胎風險少於正常分娩(已考慮到孕婦的健康),以及女性具有自由終止懷孕的權利。

(2). 懷孕中期(13-24 週),政府可以立法限制墮胎程序,但只能是為了保護孕婦健康,而非為了保護胎兒生命。

(3). 懷孕中期(24 週後),胎兒開始具有存活能力(主要是因為脫離母體後有可能存活),因此為了保護胎兒生命,政府可以立法禁止墮胎,但必須允許拯救母親性命或健康而墮胎為例外。

當然,美國反對墮胎權的人士通常認為胎兒在更早時間(24 週前,甚至是懷孕那刻)就擁有生命及其生存權利,但個人認為這個劃分終究不會有絕對客觀答案。

例如 Roe v. Wade 案以「胎兒在母體外存活能力」作為標準,今次多數意見書便反駁,這個準則其實會隨「醫學實踐的進步」和「孕婦身處的實際醫療環境」而變得任意,無法提供合理的基礎。

又譬如,即使用科學確定什麼階段的胎兒具有(及沒有)意識,因此屬於「人」,具有人的生命地位,但人們也可以繼續用「潛在生命」作辯護,也可以用「永久失去意識」(例如植物人)作例子反駁。

當然,這些論辯可以變得更哲學性與細緻,但最終可能是無解,因為人們對何謂「人」、「生命(權)」或「潛在生命(權)」的定義極可能存有深刻的分歧,最終必須通過民主社會的憲法院或多數共識,強行劃一個適當界線(就像以某年齡強劃「成年人/非成年人」,從而區分兩者不同的權利)。

▍憲法保守主義 VS 改革派:超譯憲法還是合法更新?

今次多數意見主要通過「判決本身的錯誤」、「論證品質」、「可操作性」、「對其他法律影響」和「信賴利益」等五大理由推翻 Roe v. Wade 案,但要在此文詳解這五大理由並不可能。書生認為這些理由主要都有個前設,即「憲法保守主義」。

憲法保守主義認為,最高法院只可以根據現有的憲法條文作出裁決,而如果憲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相關權利,最高法院則需要考慮相關權利宣稱是否「深深植根於國家歷史和傳統」及「有序的自由體系」裡,若沒有,最高法院就不應該承認這項權利。

保守派大法官 Samuel Alito 便指出,Roe v. Wade 案必須被推翻,因為憲法從未提及墮胎,任何憲法條文也沒有(明確或)隱含地保障墮胎權。

憲法保守主義的合理性在於,最高法院(及大法官)對自身權力的謹慎限制。大法官認為憲法的合法性來自於人民共識,大法官的正當角色則是正確地詮釋憲法條文,不能以 9 名法官的個人主觀意願強加在憲法(人民共識)之上,否則就是僭越「司法」的角色,變成「立法者」。

因此,憲法保守主義認為要確立憲法條文上沒有的權利,最好就交給現時的公民去辦。公民可以自行立法或修憲,以確保相關權利(或廢除相關禁令),多數意見便提到「規範墮胎的權力必須歸還給民眾和他們選出的代表」。

事實上,今次判決並無全面廢除墮胎的合法性,它只是把這項權力下放給各州政府決定。有些評論甚至認為這才是民主的真諦,例如《華爾街日報》社評便強調,各州公民可以自由辯論和解決這項道德難題,實現真正的民主進程。

不過,「憲法改革派」則對憲法有相當不同的理解。他們認為,自立國以來,權利就不斷擴大(例如私隱權),而制憲者當初也可能認知到世界日新月異,不斷變化,所以當時制憲時才以籠統的方式定義權利,留給後人詮釋,以應對時代變遷。因此,大法官應該勇敢地跟隨時代進步而確定公民本應享有的權利。

書生最喜歡的美劇《WestWing》就曾有過類似辯論。劇中民主黨總統本來屬意的大法官候選人認為憲法沒有明文保障私隱權,當時總統及幕僚則質問,「憲法是用來規定我們其中最重要的權利,而不是限制我們的其他權利」、「『我選擇在咖啡內加奶精』似乎是明確的自由權利,但我們的憲法似乎沒有明確寫上這項自由權利,如果有個州分立法禁止我這樣做,那麼最高法院難道無法推翻這項荒謬的禁令?」

▍判決或破壞民主憲政的穩定性和認可度

雖然說最高法院選擇憲法保守主義有其合理性,即謹慎對待憲政民主的三權角色分工,但若果廢除這項持續了近半世紀的墮胎權,也可能會破壞民主憲政體系的穩定性和認可度。

半個世紀以來,美國女性已經「習慣」享有墮胎權,剝奪她們的權利只會令她們極為憤怒。最近的民調也顯示多數美國人支持這一權利。因此,今次最高法院推翻憲法墮胎權,將可能動搖公民對最高法院的認可性。《經濟學人》便引述今週最新民調,指最高法院的受歡迎程度處於「歷史新低」。

首席(保守派)大法官 John Roberts 也明確注意到這點,他提到推翻 Roe v. Wade 案會「對法律體系造成嚴重衝擊」及陷入不必要的「戲劇性步驟」。 John Roberts 不支持推翻 Roe v. Wade 案。

對民主憲政體系的另一可能破壞,在於今次判決勢必引起兩黨及其支持者更激烈的政治鬥爭和兩極化。美國近十年已經相當分裂,今次判決更可能令美國分成「Pro-Life」和「Pro-Choice」兩大陣營,持續進行政治鬥爭。

而更嚴峻的角力還在後頭,因為今次案件的部分理據,很可能影響同性婚姻、避孕權、同性性交權及異族通婚等權利,正如大法官Clarence Thomas 表示「最高法院應該重新考慮所有實質的正當程序判例」,其中的「實質的正當程序」一直是保障上述權利的法理依據。

假如最高法院真的在未來推翻上述權利,將會令美國政治陷入前所未有的風暴旋渦。沒有團結只有分裂的國家,又如何有穩定的民主憲政秩序?

▍即使能跨州墮胎  弱勢女性也注定陷入危機之中

雖然美國各州政府可以根據民意自行決定是否限制墮胎,但根據《經濟學人》分析,美國至少有過半數州(約 26 洲)將會馬上制定禁止或限制墮胎的法案。即使女性可以跨州墮胎,但對於貧窮(尤其是少數族裔)女性來說,也是相當高成本的行動。

而且未來可能會有愈來愈多州份仿傚德州,立法《心跳法案》。這條法案主要是認定 6 週的胎兒已有心跳,所以具有生命,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私人訴訟」,控告實施或協助墮胎(6 週胎兒)的人,包括醫護及當事人(即使因強姦和亂倫懷孕也不例外)。這不只是限制醫生實施墮胎,甚至連治療因吃墮胎藥而有副作用的女性也不可以,等同全面限制墮胎。

《心跳法案》在 2021 年德州生效,一直經受起法律訴訟考驗,因為它是一種「私人訴訟」,而非「政府干預」,所以不受 Roe v. Wade 案確立的墮胎權所限。據悉愛達荷州也訂立了幾乎一樣的法案,而且部分州分也準備跟隨。

雖然《心跳法案》只須民事賠償,但至少要付 1 萬美元,外加律師費及訴訟費,已經足以剝奪很多貧窮女性的最後生活,正如 3 位自由派大法官所言,「從今以後,女性自懷孕那刻再沒有任何權利。任何州都能禁止懷孕 3 週、5 高或 10 週後墮胎;部分州甚至禁止所有墮胎行為,不軀女性是否亂倫或晦性侵的受害者,也不管生下小孩是否會毀掉她們的人生。」

▍母與孩的生命,生命權就由真實的生命故事訴說

墮胎的道德難題無疑是艱難的。雖然很多人支持女性身體自主權,但支持(甚至只有 6 週)胎兒具有生命權的人也有不少,兩者幾乎無法互相說服。

哲學論證或許可能令我們更深刻瞭解雙方的分歧,亦通過論辯互相學習最好的論點。但人往往是情感和信仰的動物,很難會因為「理據」而放棄信念。若能尋求共情和重疊的價值共識,也許可能有收窄部分人的分歧。

譬如,若然真的重視生命權,或許可以思考生命的真正價值究竟是什麼。生命本身或許就可能有價值,但真正的、更多的價值在於這個生命如何有能力(有資源)自主開展自己的人生。

按此,即使認為母親需要為其行為負責任(但為何男性不用?又,做足安全措施意外懷孕為何要負責?),國家強迫貧窮或真的不想生的女性,把小孩生下來,但結果小孩活在一個不愉快、極為貧窮的家庭裡,這是在懲罰母親還是懲罰小孩生命,還是懲罰 both?

又譬如,被強姦的女性,難道她沒有掌控自己生命的權利,必須把小孩下來,繼續陷入罪惡加諸於她的災難人生之中?難道女性的生命就不是生命?而出世的小孩,他/她會否極其艱難面對這樣的人生?

所以,支持女性自主選擇和胎兒的潛在生命並不一定有絕對衝突,有時女性正是認知到兩者之間的生命及命運相連,才迫使女性選擇放棄讓這個胎兒變成真正的生命。

當然,以上觀點可能會引來更多的回應,但我認為關鍵是大家在激烈辯論的同時,很少真切考量及代入到這些人的生命處境之中,究竟這些被強迫生下小孩的女性,及這些小孩面對的漫長人生究竟是什麼回事。如果社會能有更多訴說這些人的真實故事,一定相當震撼和發人深省,或許會增加雙方溝通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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