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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彥縱火案二審逆轉

發生在2019年12月的台南市真理家族縱火案造成七人死亡,其中犯下縱火殺人罪的曾文彥雖然在2020年底的一審被判死刑,但案件到了二審卻將死刑駁回,改判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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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2019年12月的台南市真理家族縱火案造成七人死亡,其中犯下縱火殺人罪的曾文彥雖然在2020年底的一審被判死刑,但案件到了二審卻將死刑駁回,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曾文彥在案發前兩年因口角衝突離開真理堂,兩年後出獄原本想搬回去住被拒絕,又在年底和家人起衝突。由於他本身具有「反社會人格障礙症」,加上情緒不穩、氣憤難耐,便潑灑汽油並縱火報復。當時居住在內的六名住戶逃亡不及命喪火場,一人也因傷重搶救不治身亡,有九名住戶及時逃出幸免於難。


縱火殺人所觸犯法條

曾文彥的行為犯了16個殺人罪,屬於刑法第271條之規定,包含9個殺人未遂與7個殺人既遂。另外,縱火焚燒建築物屬於刑法第173條第一項之罪。

由於縱火的本意為殺人,所以刑期較重的殺人罪吸收縱火罪的部分,依照想像競合犯規定,從重(殺人罪)來處分。

所以,只以殺人罪來論處並非他只有觸犯殺人罪,而是「實施縱火行為是為了造就殺人的結果」,所以單獨以殺人罪來論處


為什麼不符合減刑條件還是可以免除死刑?

兩公約施行法

曾文彥從小就被診斷出過動症社會反抗性、混和型情緒障礙行為規範障礙症等,演變成「反社會人格障礙」。即便這不在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要件,但根據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通過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點前段:「締約國應避免對存在嚴重社會心理障礙而阻礙其進行有效辯護個人,以及道德可非難性有限的個人判處死刑。」

打電話自首

縱火後曾文彥馬上打電話給110表示自己犯案,符合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規定。雖然他比較偏向是因縱火受傷報案一併將自己縱火的事實脫口而出,和悔悟減刑還是有很大的區別,不過這樣已經能在協助偵查機關更容易辦案,也可以作為減刑的要件之一。

被告家屬的賠償

曾文彥的父母有積極提供受害者家屬精神撫慰金,甚至替兒子償還國家給罹難者家屬補償,即便人命無法挽回,還是能視為犯後態度良好,有設法積極處理。

殺人罪有教化可能?

關在監所的期間,曾文彥都很配合內部管理。加上「反社會人格症狀還是有改善的可能,因此還算是有預防再犯的可能性

受害者家屬沒有一定要被告被判死刑

由於曾文彥的父母盡力與受害者家屬和解,並表現出極大誠意。有部分死者家屬也沒有再堅持一定要對被告求處極刑,且已經被證實有預防再犯可能性。二審合議庭就撤銷了死刑的決定改判無期徒刑


注意:本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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