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的天荒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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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法學第2講:法律的解釋方法-律師的謀生技能2下/2

反璞歸真、大道至簡

前情提要:

法律的解釋方法,是怎麼設計的(Why)?總的來說,可分為「四種詮釋角度」:一種,是立於「現在」,對法律做「文義」的詮釋;一種,是立於「法律設計原意」,對法律做「忠於原貌」的詮釋;一種,是回到「法律設計之初的時空」,對法律做「忠於歷史」的詮釋;一種,是跳脫「法律本身」,基於「整部法律機器的全盤理解」,做「不讓這整部機器失能」的詮釋。


何謂「現在文義」(A)的詮釋?法律語言,非常強調文義的「精準度」,是嚴格遵守文字基礎觀念的「標準用法」。

何謂「忠於原貌」(B)的詮釋?諾貝爾發明炸藥的問題,即對於法律這項工具的思考(這玩意,到底幹嘛用的,For What的思考)

何謂「忠於歷史」(C)的詮釋?別拿張飛打岳飛!一方面是對於「舊時代的社會型態VS新時代的社會型態」的理解;一方面是關於「舊時代的工具VS新時代的問題」的思考。

何謂「對法律全盤理解」(D)的詮釋?則是關乎「Android系統與IOS系統,能否相容」的問題,乃是一種「體系之爭」的問題。

有道是「橫看成嶺側成峰」,上述的四種(ABCD)詮釋方法,是四種對於法律的「觀察角度」,是四種「立場」,各有功能、各有千秋。既為「方法」,也可將它們看成是四種「工具」;既為「工具」,當然也就自帶工具的「侷限性」屬性,這是必須先予釐清、定調的觀念。若以為某一種「工具」可以「萬能」?大概率,只是一種自High型的過度想像。

首先:理論上,任何一項法律規定,我們都可以透過「ABCD」去操作它,並且,透過「四次」「二分法」,我們可以得到一個「矩形」的圖像,矩形內的面積,其意義?即「合於A、合於B、合於C、合於D」,便為這項法律規定的「最優」詮釋(矩形外的區域,便為非A、非B、非C、非D)。若這套「矩形」的觀念,可以理解,那麼,當使用「任兩種」或「任三種」詮釋方式時,目的?便是在找「象限」的落點(任兩種,兩次二分法),找「三角形的內部面積區域」(任三種,三次二分法),試圖找出「最優」詮釋。簡言之,即Use「A、B、C、D」For找到「最優」詮釋。

再者:知道「ABCD」的內涵是什麼,是一回事;會不會使用,是另一回事;用得好不好,更是另一回事。A倒是還好,但B、C、D,任一種的應用,都需要對於法律規定的相關背景知識,有廣泛且深入的研究,是沒辦法速成的功夫。若說「法律的邏輯構造」(二分法),是法律人的「基本功」;那麼,「法律的詮釋方法」(四種角度),便是法律人的「技藝」。

最後,司法實務(法院、檢方、律師),究竟在做些什麼呢?大概95%以上的案件,都是著墨在「A」的工作;這很正常,道理便如同醫療體系般,大部分的病人,都是小病小痛,會需要進到加護病房、動大刀的病人數,相對是少數。A的工作,就不重要嗎?還是挺重要的,EX拿到一把兇刀,兇刀上有某人的指紋,指紋可以證明什麼?可以證明某人曾拿過這把刀,就這樣!沒了!回到第1講內容,元素與化學式的觀念,兇刀、指紋…等證據,為的是確認是否符合「殺」這個「要件」(元素),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殺人」這個「犯罪事實」(化學式)。因此,我們平時所看到的社會新聞,或是大家喜歡追劇的警匪片、法庭劇、CSI…等,幾乎都還是環繞著「A」在打轉,最被廣泛應用的詮釋方式,還是「A」(強調精準度的文字標準用法)。

只是,若遇到相對的「疑難雜症」,尤其是法律的應用面,呈現不合理的情形,欲「挑戰法院的傳統立場、見解」,除非修法,否則,使用B、C或D的詮釋方式,就是唯一的途徑(遊戲規則,就是這麼設計的)。法院,向來是保守的,遊戲機制的設計,也希望法院保守,因為有助於社會穩定;如果司法機關對於法律的見解,非常易變,每月、每次都不一樣,人們會不知道該怎麼安排自己的生活。律師的執業心態,可以傾向防守(以A為主,畢竟最大宗),也可以傾向進攻(琢磨B、C、D的技藝);只是,律師這個角色的「社會功能」,其實,還被賦予「推動社會法治觀念前進」的期許,因為「挑戰法院的傳統立場、見解」,也是律師的「天職」之一。


頭兩篇,分別介紹法律人的「基本功」(法律的邏輯構造,二分法),以及法律人的「技藝」(法律的詮釋方法,四種角度)。意在提供法律的「常識」,為的是提高你對於法律的「辨識力」,以利於讓你能夠「分辨」:「法官的判決書,有沒有在亂寫」、「律師,有沒有盡心在處理你的案子」。除非你(妳)對於法學真那麼有興趣,或者,須靠這類的知識為生,否則,你(妳)無須過度深入這方面的「知識」。


補充,幹話時間:

我平時怎麼「辨識」出某人是法學的高手還是低手?看某人的「技藝」(法律的詮釋方法,四種角度),會不會用、用得好不好,能否達到「出神入化」的程度,來判斷某人是不是個「咖」。「大道至簡」,我認為,是做學問的至理。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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