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幾近崩潰的生離死別』,虐嬰案頻傳帶來什麼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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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近崩潰的生離死別』,虐嬰案頻傳帶來什麼省思(Potato Media版)?
★此次新聞的初步情況,想了解的朋友可先參考此新聞:

★網路發達的現代,許多事情不在如古人所說的「家醜不可外揚」,透過網路的發送,諸多負面事件引起的效應或許酸民出沒、或許正義魔人撻伐或者更甚者使用私刑解決,但更多人更傾向理性的以制度面解決問題根本。
★在一般大眾的印象中,此類型的褓姆虐待案,似乎層出不窮的出現在大眾的視線當中,每次當事件爆發過後,往往會造成社會一陣熱烈的討論,尤其在這個雙薪家庭支撐家庭已是常態的現代社會,孩童托育究竟應該如何妥善地安置便成為了每對父母所頭痛的議題了。

★在討論分成給褓姆托育或是自己家庭照顧的差異之前,我特地上網查了一些相關資料,目前只有找到一個網頁,此網頁分析了不同國家(尤其是東、西方做對照組)對於嬰兒托育的看法,雖然資料年份是2014年,但內容及提供的資訊相當充實,暫時提供給各位做參考,若有更新時期的其他資料,在增加補充。
★綜合上面這個網頁的資料顯示,東方跟西方的家長,在面對是否應該自行照顧或聘請褓姆托育的問題點上,有了極端的差異。
★西方開放的觀念影響之下,贊同褓姆托育的人佔了大多數,而東方亞洲各國,較為傳統觀念籠罩的國家(如菲律賓等國),則認為母親必須為孩童托育的問題負擔大程度的責任,而回到我們自己台灣呢,我個人是覺得台灣算是接受外來觀念影響較為容易的國家,目前保守派跟開放派的人幾乎各佔一半。
★當然不能只看這些資料,就評判說哪一種方式才是對的,還是得視你自己本身周遭的各種面向當作參考,才能找到最適合你們的模式。

回到現實面,那究竟褓姆帶好還是自己帶好呢?
{自己帶}

§-1.經濟因素的考量
如同大家的共同認知,除非今天你成立的家庭相對其他家庭,經濟條件相對優渥的話,便比較可以不用擔心這一點,大可聘請褓姆照顧即可,但大多數家庭幾乎都是雙薪家庭,就必須自己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也是必須家庭成員自行評估再做決定。
§-2.工作職位的考量
在有了小孩之後,頭號問題必須面對的則是工作崗位的選擇,育嬰假的使用,有可能造成工作職缺被其他人佔去也成為許多人擔憂的一點,畢竟,不是每間公司都具備良善完整的機制,使公司員工都能無慮的處理好家務事。
或更有可能的是,若本身工作的環境節奏變化過快,也是常常有聽過回到工作崗位之後,完全無法適應新變動的工作步調,而辭職離開的案例,所以這也是許多人在評估的一項因素。
§-3.承受照顧的壓力
應該聽過時常有媽媽有產前、產後憂鬱症的情況發生吧?雖說不是每個家庭都有這種情況,但不避免的,這個也是必須慎重討論的一點,小孩出生後,由於生活作息跟一般青年成年人都很不一樣,半夜的哭鬧、大小便的替換也都很有可能無時無刻的折磨爸媽的內心,只能說,挺過來的父母,都很值得尊重。
{褓姆帶}

§-1.褓姆的看護品質
就是由於網路的發達,各種褓姆虐嬰事件不斷的癱在社會大眾的眼皮底下,也讓更多人慢慢體現到,挑選褓姆也是一件必須謹慎思考的重大決定。
通常都是先由身邊親友推薦,有的人推薦的褓姆素質很好,那就賺到,那萬一如果不好呢,是不是要怪罪推薦的親友?所以說在挑選之前,都必須思考清楚在決定。
§-2.褓姆的看護費用
即使在雙薪家庭的現代,女權主義的興起,女生賺的錢也不會比男生少上太多了,甚至老婆薪水高於老公的情況也不在少數,但說到褓姆看護費,畢竟還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綜合家庭的經濟條件,是否請褓姆照護也就值得探討了,結合上述第一點,若經濟條件不優渥導致能負擔的褓姆經費不足,是很怕請到劣質的褓姆的。
§-3.褓姆看護的類型
這個就要分成一般私人接洽的褓姆或是掛有牌照的連鎖托育嬰中心了,先不論私人及連鎖育嬰中心皆有虐嬰情況,有牌照的托育中心,至少再發生爭議的時候,還可以透過法律的幫忙,得以讓調解及法律訴訟等相關流程順利進行,但私人接案的褓姆,所要面臨的情況是更為複雜的,也更會讓父母們感到心力交瘁。


若是有爭議,是否有可依據的法律條文依據呢?
(以下法律相關條例,資訊來源自法務部的凌虐兒童的處罰法條,想看更仔細的網友,可點選下方網址,我會將法務部此法律條例及增修歷史緣由的網頁放置於此:
★特地查詢到了中華民國法務部的相關法律條例(點選上方連結),根據102/01/04發布的條例,在109/12/24修改其中部分條例規定,我特地找出幾點我覺得較為關鍵的地方給大家參考。
★第一點就是司法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要具有持續性、經常性,與偶然將人毆打成傷的情形有別。「凌虐」的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中是可以找到處罰依據的,修正前的舊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便定有「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之者」,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上罰金。
★但為什麼既然有法律依據了,社會上虐嬰事件還是層出不窮呢?也就要探討條例中是否有些論點過於抽象,甚至存在模糊地帶呢?所以法律條例也是需要隨著時代,逐一進行修正的,故此,共有三位立法委員先後對此一法條提案修法,委員謝國樑的提案獲得三十二位委員的聯署,委員尤美女的提案共有十六位委員聯署、委員吳宜琛的提案也得到二十二位委員的聯署。這三個不同版本的提案內容雖各有主張,經過合併討論,並大陣仗地舉行公聽會,聽廣各方對修法的意見後,整合成為修法完成的三讀版,業經 總統於去年的十二月五日公布實施。修正後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的法條,「凌虐」的犯罪要件仍然維持舊條文的規定不動。原訂的「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的犯罪要件,被修正成為「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內容雖只是寥寥幾字的變動,但兩者意義卻大大不相同,前者有關這罪的成立,是以造成妨害被害人身體自然發育的結果作為犯罪要件,修法後的犯罪要件,已改為「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條文中的「足以」兩字,依刑法學者對此用詞的解釋,以有可能發生妨害被害兒童的身心健全或發育的事由就已足,不以果有實害發生為必要。

★綜觀上述所說,其實除了整個社會大眾的監督,政府相關部門的條例修訂之外,更重要的還是新手父母在進行褓姆托育時的評估,以及周遭親友、鄰居的相互協助也都是可以起到作用的手段,只希望日後,這類型的事件能夠越來越少了,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