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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民主:《权民一体论》

以“递进民主”实现村民自治(下)

7、竞选的弊病


吕邦列:现有选举模式很难解决候选人搞贿选的问题。只要有竞选,几乎都有贿选,只不过有时无法认定是不是贿选,有的是拿几百元买些烟、糖发一下;有的是拿出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收买人心和威胁村民。那种拿钱贿选的人一旦被选上了,他能不想办法往回捞吗?像西方或是台湾,竞选要募集经费,所谓“拿人家的手软”,这时如何保证当选后不为出钱的人办事呢?这肯定是竞选人的尴尬。在递进民主中,是不是没有竞选的必要?没有竞选也就不存在贿选的问题了。


王力雄:为什么要竞选呢?那是因为在过大的选举范围内,人们互相不了解,想当选的人就只有通过竞选方式,让选民了解和接受自己。而贿选也跟选举范围有关。当涉及的议题超出百姓能够在日常进行检验的范围、更无法加以监督时,百姓就不会关心竞选议题,而是得到眼前的实惠——谁给好处就选谁,这就是贿选拉票的基础。


另一方面,因为选举范围过大不能直接沟通,要想实现沟通,竞选者必须借助舆论手段,如利用媒体、集会造势、发送传单、游说拜票等,这些都是离不开金钱的。西方竞选几千万、几亿地烧钱。曾经竞选美国总统的戈尔说,他的竞选顾问给他看一个表,列出每投入多少钱,支持率会上升多少百分点。他开始不信,但是当那些钱花出去后,支持率的确就上升到表上预测的百分点。这说明什么呢?说明民意是可以拿钱买的,不是真实的!


竞选是为了在大范围内让选民了解候选人,但是选民了解到的并不见得是真实。因为竞选人不但不是让选民真正了解自己,反而是要欺骗选民,是利用媒体制造假象,展现给选民的只是竞选者的表演,是选举专家的设计、包装,部署策略。包括制定每一句妙语,看似幽默,却不是即兴而来,而是开很多会讨论的的结果。表演者只是把它背下来。出镜之前有导演、化妆,耳朵下面放个小耳机,背后有提词的,就是靠这样的表演获得成功。


中国村民选举虽然没到那种地步,但是在行政村的几千人中,多数人平常只是打照面,你到底怎么样,大家不清楚。你要想把话说给每个人听,寻求支持,一样得靠发传单、写材料、演讲、造势等,道理是一样的。


而在递进民主制中,这些都不需要。每个人置身于可以实现充分沟通的范围,每个人都是候选人,每个人都是选举人。因为互相之间都了解,知道真实的彼此,因此不需要造势,该选谁就选谁。说者用嘴,听者用耳就够了,用不上那些需要付出金钱的手段。这个范围也不需要什么包装、公关,因为你到底怎么样谁都清楚。每人平时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工作能力、智慧、为人处事,亲和力到底如何,人们都看在眼里,反而宣传还可能起反作用,让人觉得是自卖自夸、自吹自擂。


8、竞选中的空头支票


吕邦列:所说的“骗十万人易,骗身边人难”,其实不用十万人,即使是村委会选举,只有两三千村民的范围,也有被空头许诺忽悠的情况。当村民们发现被骗后,想进行罢免又很难。你想,在人们互相认识的一个村庄范围,都能发生被人忽悠的情况,那在国家范围,老百姓不是更容易被忽悠吗?递进民主把所有选举都限定在充分了解的范围,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大范围容易被忽悠的情况吧?


王力雄:民众被骗的情况,往往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普通民众对专业情况、财务细节等往往搞不清,只能是主事人怎么说就怎么听。比如你不会开车、不懂道路情况,司机说前面不能走,非得走另一条路,你只能听任,就是因为你们的信息不对称。在递进民主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基本可以解决。因为它每一层选举,选举人和当选人只差一层,差距不大。比如村民组长也是村委会的成员,村委会所有事务都得由村民组长共同参与,因此村民组长与村委会主任之间基本没有信息差距。你了解的我也都了解,怎么骗得了我呢?不可能!


还有,现在的选举模式,即使知道被骗了,选民往往也没办法,因此被骗就成了定局。而如果一知道被骗立刻能通过重新选举换人,就谈不上被骗,也不会造成多大后果。在递进民主的选举中,即使当选主任真能用高明手段把村民组长们都骗了,可是只要他做的事是涉及本村的,总是会被组长们知道,立刻把他罢免,他的骗就无法得逞。


吕邦列:现在的农村选举,为了在竞选过程中压倒对手,往往要做出超出现实可能性的承诺。一旦当选却不能兑现竞选承诺,就把竞选者置于一种道德危机中。在这个时候,如果不是以辞职保持自己的道德,就只能继续糊弄下去,道德必然下滑,一旦下滑,更好的选择莫不如去多捞个人实惠。递进民主没有竞选者,也没有候选人,不需要游说和承诺,完全是靠人品和能力赢得大家认同,所以就避免让当选者陷于道德泥潭中。


王力雄:递进民主和定期选举不同。定期选举让当选者一当选就是几年,选民们把权力委托给当选者,就再也管不了他了。因此选民要知道,当选后你到底要干什么,你得事先有个交待吧。许诺的来源就在这。递进民主的当选者只是一个执行人,不需要他做什么许诺,因为真正的决策是由选举他的人组成的委员会制定。比如一个行政村到底要干什么,不是村主任向选举他的村民组长们许诺,而是村主任必须服从村民组长们的决策。做得好,继续让你当选;做不好,拿下换人,所以不存在什么许诺。


在大规模定期选举中,民众真正能参与的时间就是选举的几个月,结果还参与不到点子上,往往被竞选者的空头许诺欺骗。许诺是大规模选举方式一个非常不好的方面。竞选者靠许诺当选,但是往往事后兑现不了。反正选民也拿他没办法,他还是干他的。到了下次选举,人们或许忘了,或者他采取新花招,说不定又忽悠了选民一把,再次当选。


9、权力私有是万恶之源


吕邦列:在村民选举中,竞选有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激化矛盾。表面上是两个人竞选,但是引起宗族纷争。最恶劣的是在竞选中经常发生恶意攻击和报复。竞选导致两派互相攻击,产生仇怨,非常不利于和谐,甚至发生造成竞选双方死伤的冲突事件。一个村庄以前可能还比较和睦,开始竞选后,民众无所适从,被分化,社区不和谐,族群也开始对立,这是目前农村选举非常糟糕的一面,有很大危害。


王力雄:大规模选举依靠竞选,而竞选造成参选者互相攻击,这是目前民主选举的基本性质,是一种鼓励竞争、甚至鼓励敌对的政治文化,也就是所谓的党争。多党制下成立政党,目标就是把对方赶下台,让本党上台执政。为了这种目标,无所不用其极,用的都是挑动纷争、制造矛盾的方式。台湾的民进党和国民党,势不两立,把台湾社会变成一半对一半的分裂,这样的社会当然不能说是和谐的。


之所以要进行如此激烈的争夺,原因就是权力的私有化状态。谁占有了权力,权力就成了他的私产,可以为他自身谋利。这种权力私有是人类迄今一直没解决的问题。共产主义运动其实就毁在权力私有上。共产主义本身是一个激动人心的理想,上百年时间鼓舞了千万人类优秀分子奋斗,最后为什么会垮到这个地步?就在于它只进行了财产公有,权力却仍然保持私有——结果等于所有财产都成了把持权力的人所有,变成最坏的一种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虽然也私有,但它的财产私有制度至少保证了权力不能随便剥夺私有财产,人们在私有财产范围内还有自由。因此权力是被分散的,相互制衡。所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要比共产主义国家好很多,道理就在这。


现在理想主义者感到失落,或者认为只能放弃理想,退回到资本主义,靠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分权制衡解决权力问题。我并不认为只有这一条路。如果权力也能变成公有,财产公有不一定不好,共产主义理想还是有可能实现。不过这个暂且放下,先不谈财产问题,只谈权力问题。


人类一直没有解决权力私有,所以权力成了被人争夺的宝。谁占有了权力,谁就能捞到无穷好处。人什么都抢,抢土地,抢石油,抢金钱,怎么会不抢权力?为了财产可以发动战争,可以杀人,为了权力当然也不会例外。但是在递进民主制中,权力却会失去被抢夺的价值。为什么?你想,权力在皇朝可以传给子孙后代,在专制社会可以被独裁者长期把持,即使是在西方民主的选举中,当选后也是几年不变。那种权力值得抢。可是递进民主制可以对当权者随时选举、随时罢免,那种权力还值得抢吗?费很大劲抢来了,明天就可能被罢免;其次是好不容易争来了权力,又能为自己捞好处吗?只要一有谋私行为,下面人立刻就看得到。而且不只是看,他们就是决定你是否当选的选举人,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重新选举罢免你。


玩弄权术的政客擅长面对大规模人群,善于在电视上表演,却骗不了身边常打交道的人。递进民主把选举范围缩小到身边人,正是让政客无法欺骗,让权力变成责任,不再是资本。当然,递进民主制也不要求选出来的人都是舍已为人,要确立足够的激励机制,有相应的荣誉和报酬,还有事业和价值等吸引对政治有意向的人投身。但前提是权力不再私有,权力真正成为服从民众利益的工具。


10、纠错机制必须简单易行


吕邦列:现行基层民主虽然设定了纠错机制,但用起来很困难。比如村民觉得现任村官不好,要求罢免的时候,首先要有五分之一的人签名。我当年罢免村主任时,用了一个多月时间才收集到三分之一的人签名。而在征集签名过程中,当事者很容易得到消息,实行打击报复。提请罢免的人要承受很大风险和压力,因此一般人都不愿去牵这个头。还有罢免程序之复杂,对方可以采取种种方法而使罢免流产。台湾的陈水扁,那么多人搞了那么多天都没把他拉下来。这种民主罢免的纠错机制成本是非常高的。这种情况在递进民主制中是否也会发生呢?


王力雄:美国弹骇总统,两三百年才发生一次。弹骇尼克松接近成功,他辞职了。只有当事情太过分的时候,弹劾才可能启动。百分之六十的美国人反对布什的战争政策,他可以照做不误;而只有百分之十几的人支持陈水扁,他照坐在总统位置上。在大规模范围做任何事都是困难的,罢免当权者尤其困难,因为他还在台上,有权力,就可以利用权力设置障碍,使得罢免困难重重。而在递进民主中,罢免是相当简单的日常行为,随时可以实施。这就使得选民制约当权者的力量大大加强。


不过,简单并不意味滥用。现在的弹骇或罢免困难,一方面是当权者阻挠;另一方面也是法律有意设置的障碍。如果罢免太容易实现,会使权力不断变化动荡,无法实现有效领导。那么递进民主会不会也发生频繁变动呢?不会。原因在于,第一,递进民主的权力能够很好地保持延续性,因为制定大政方针的不是当选人,而是选举他的委员会,当选者只是作为执行人,因此换掉他只等于换了一个打工者,老板还是原来的。之所以换他,是因为他对委员会的大政方针执行不力。换了新人,仍然得继续执行委员会的大政方针,执行不好一样会被换。所以大政方针是不会因为换人变化的,只能比以前执行得更到位,因此更有延续性。


第二,从另一个角度看,换人情况也不会经常发生。在随时都能重新选举的状态下,只要当选人不愿意遭到罢免,唯一能做的就是让选举他的人满意。因此在他做任何决定、采取任何行动时,事先都会在头脑里模拟选举,这么做或是这么决定了,选举我的人会赞成还是反对?会不会因此罢免我?通过头脑模拟,让自己的决策尽量满足多数人。在相互了解的范围,沟通直接,反馈也快,当选者出一点错误,马上会得到反馈,促使他立刻修正,于是大家又满意了。既然大家对他总是满意的,为什么要罢免他呢?没有道理!所以在递进民主制中,罢免的频率可能更低。定期选举如果是三年,在递进民主中说不定可以干十年。反而现在以年龄划杠的做法是荒谬的。六十岁的人正是经验最丰富,身体也不错,却非得下台。合理的状况是,干得好就可以一直干。时间越长越有经验,越专业。现在因为没有别的淘汰机制,但总得有退场给人家让位吧,所以只好按年龄划线,其实浪费了大量人才。


11、委员会机制


吕邦列:现有的村委会选举既选一把手村主任,又选财经主任等其他职务。这样的班子常常闹矛盾,谁也不服谁,内耗不断。我选上村主任之后,想为老百姓办事,却常常遭到村委会其它成员的抵制,又拿他们毫无办法。我认为这也是现有村民选举的一个问题。递进民主制怎么处理这种矛盾呢?


王力雄:在递进民主制中,当选者是执行委员会的决策。我们首先来看委员会内部是否存在内耗。如果是在现有基础上立刻实行递进民主制,不敢说没有矛盾,因为有历史遗留问题。村里原本的姓氏、宗派矛盾都会继续存在一定时期。但是在递进民主制运行正常后,委员会作为一个共同体,当选的村民组长相对有更多理性,不是凭意气闹事的人,他们必须代表本村民组利益,会知道只有和其他村民组长一块合作,实现行政村最大利益,才能使本村民组得到相应利益。


分歧肯定会有,但是委员会决策与一次性投票不一样。委员会不是解决完一个问题就解散,而是不断地解决不同的问题,处于解决系列问题的过程中。在同一个委员会,委员们得一直合作下去,所以会形成一种长期合作与交易的关系。今天我让你一步,明天你让我一步,相互补偿。委员会内还会有人情因素,面对的都是具体的人,不是投票的数字,因此不容易拉下脸,而是尽量留有协商余地。


专门研究委员会的学者发现委员会具有很好的协调性,往往能够获得一致同意的结果。所谓的一致同意,并非全部同意某一方,而是各方形成妥协的结果。在面对面的协商中,多数派不会一味压制少数派,因为既然是一个长期合作的共同体,应该对少数派有所照顾,吸纳一些他们的意见。而对方知道自己是少数,主要意见并非自己能左右,只求多数派对自己做一定让步就好。互相妥协会使委员会内部关系变得越来越良性。即使有僵持不下,必须表决的时候,被否决的少数也会服从。因为这是规则,今天我是少数,我服从多数,如果我不服从,当明天我成了多数,对方又不同意我,还怎么合作?所以委员会成员都会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


执行委员会决议的当选者相当于行政首长。按照递进民主的机制,如果他的工作需要有职能机构或工作人员配合,应该由他自上而下地任命。比如有关财经的决策是委员会制定的,日常执行和管理只需要会计就可以。会计的职责是帮助村委会主任履行财务职能,因此应该由当选的村委会主任自己挑选和任命,而且可以由他随时撤换。目前的村委会设置财经主任的职位,不由村委会主任任命,而是通过竞选方式选举。于是财经主任可以不服从村委会主任,和主任对着干,矛盾必然会发生。


吕邦列:因为财务问题或别的问题,目前的村委会常常内部出现对抗和僵局,如果实行递进民主,能够避免村委会内部对抗的状态,是很重要的。我感觉在现有民主模式中比较难解决的问题,用递进民主的方法好像都可以迎刃而解。


12、现有决策机制的问题


吕邦列:我当选××市人大代表后,在开市人大代表会时,发现一个可笑的现象。政府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不是要人大代表审议通过吗,很多问题我不了解、不清楚,或者根本不懂,多数人大代表和我一样不懂,最后却一致举手通过。这是笑话。不懂就只能被别人左右,参与决策就是假的。那些只说好处,不说害处的方案因此获得通过。到时候制定方案的人还可以推托,说是人大多数通过的,他没有责任!


王力雄:现行民主方式,恰恰是让人们就不懂的问题表态,人们懂的反而参与不了决策。比如西方民主制中普通百姓选举国家元首被作为民主的基本特征,但是普通百姓了解日常生活和周围事情,对于治国、对于国家元首应该怎么做并不了解。那么让普通百姓推举元首就是一种悖论,本应该是由水平接近的人推选水平更高的人……我不是说普通民众没水平,他们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的范围内最了解情况,最有智慧。可是面对身外遥远的世界,比如臭氧空洞,虽然是严重问题,能指望普通百姓理解吗?还有海平面升高、气候变暖、温室效应、能源紧缺、通货膨胀等,都是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虽然都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可是对每个具体的个人,却如读天书。他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去了解这个问题,即使知道也只是人云亦云,并不真懂里面的真实内容。这时要他们去民主,在这些问题上决策和表态,怎么能够做出正确决策呢?而在人熟悉范围,如公司、企业,却不会让人选举室主任或车间负责人、公司部门经理。企业是最专制的,都是老板说了算,都是自上而下任命,不满意就开除。这使得目前的民主制度显得有些荒谬。真正跟人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没有民主,跟人距离很远,完全不懂的方面,却让人表态。


递进民主制的不同在于它有层级,不需要人去参与对整个世界的裁决,每个人只在自己熟悉的范围参与决策,选举身边的领导人。而当选者进入上一层时,既充分了解自己所代表的单元,又能与其他当选者充分沟通,推选出更高一层当选者。这样逐层把充分沟通的单元组织在一起,搭建成结构,在整个社会管理工作中就可以避免出现你说的那种情况。


13、“议”、“行”分离与合一


吕邦列:在现有村级组织中,村委会是民众选上来的(暂且不论选举的真假),村民代表也是民众推选的,村委会可以决策,村民代表也可以搞民主决策,村民大会还可以搞民主决策,而且一级可以推翻一级的决策——村民代表可以推翻村委会的决策,村民大会可以推翻村民代表会的决策。这种结构问题很多。我曾召开过几次村民代表会,但是没有一次开拢过。因为村民代表有几十人,不容易召集,常常是你来我不来,我来你不来;二是村民代表之间常常发生争吵,他们在竞选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往往把村民代表会议当作泄愤场所,互相对立。这使得很多村民代表更不愿参加会议,形成恶性循环。连村民代表会都这么难开,要开全体村民的大会讨论决策就更难了。于是只有村委会进行决策。但是《村民组织法》规定,有10%的村民联名表示对村委会的决策不认同,就需要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表决。这时村委会就为难了,召开吧,费钱费力不说,还很难开得拢;不开吧,那些少数村民就可理直气壮地拒绝执行村委会的决策,哪怕决策是对多数人有利的,于是其他人也都会不执行村委会决策,村委会的决策变成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村庄自治只能是空话。


王力雄:这种情况的发生,根源在于“议”、“行”分离。按你所说,行政村目前同时存在三个主体(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有权制定或否决决策,那肯定会制造矛盾。三个主体不属于同一系统。村委会的职能应该是“行政”,“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则类似“议会”,是进行“立法”的。在行政和立法分立的情况下,二者对问题的看法会有很大不同。“议”不是行动,因此容易流于清谈,趋向理想化,或者过于着重道德。典型例子是慈禧太后的朝廷面对国际纠纷时,朝廷里说空话、不干事的人全都慷慨激昂,坚称宣战;而做实际工作的人,心里清楚打不过,只能求和,却被骂作卖国贼。骂人是容易的,实际工作不在他肩上,责任也不由他承担。慈禧最后被鼓动同时跟西方十一国宣战,那都是世界列强啊!弄得后来八国联军打过来,没有任何抵挡能力,只好割地赔款。


西方民主国家的“议会”和“内阁”也有这样的矛盾。“议会”有一套说法,“内阁”有一套做法。做的人往往过于实用主义,容易投机,讲求得利,原则性不够。二者之间的矛盾要是处理不好,经常会耽搁整个社会运行。而在递进民主中,二者是合一的。“议者”是由下一级行政首长担当,所以他知道立法和行政应该怎么配合,不会偏于一方。这样一层一层搭建起来的立法和行政,会有一个比较理想的状态,也不会发生你说的村民代表一否定,村委会就撂挑子,工作就瘫痪的情况。举例说,某村民组长在村委会投票赞成一个决议,决议通过了,但他所属的村民组认为不应该通过那决议,因此重选村民组长,换上另一人。新换上的村民组长能不能推翻村委会决策,不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要看在他投了反对票之后,会不会使否定意见在村委会内达到法定票数。如果票数仍然不够,村委会原本通过的决议就仍然不变。


现行民主制度的一个问题是效率,把民主变成扯皮。有人说扯皮也比专制好,事情不能痛痛快快地做,至少可以防止做出很糟的事,所以才有民主制度是最不坏的制度的说法。但是仅仅不坏是不够的,说明还没找到一个好制度,不能因为不坏就不往前走了。递进民主可以做到公平,同时又因为它的“议”、“行”合一,因此是有效率的。过去搞三权分立是为了用制衡防止专制,但就像人的大脑,手和脚都分开,各行其是,彼此间再配合也不会是那么顺畅的。


吕邦列:目前的民主制度,我觉得决策权还是在主持人即当选者手中。现实生活中需要决策的事情太多,解决哪个是由当选者来选择,民众有许多迫切的议题反而被阻挠,民众要提也困难。那么在递进民主制中,议题被当选者操纵,选民没有能力选择议题的情况会不会发生?


王力雄:如前面所说,目前的民主体制仍然存在让当选者脱离民众制约的环节。比如任期制,他在任的几年,民众往往拿他没办法。在这段时间,他想解决什么就解决,不想解决的就利用“主持”的权力压着不办。美国也有这种情况,不想通过的法律,用各种各样的理由和花招压着,拖个十年二十年的不少见。这里面有很多政治技巧,都是合法的,拿他无可奈何。另一个就是老百姓明明觉得他不对,可是又说不过他,他夸夸其谈比你说出的东西多得多。或者是村委会决策被村民代表大会否决后,村委会主任说:“我不干了,你来干吧。”你能干吗?他是要挟你。就像你说厨师做的菜不好吃,他说“不好吃你来做啊!”你本来有权利批评他,但是他要你来做,你肯定做不出比他更好的,因为你没学过,没有他专业,现在的政治制度就是这样。


还是拿厨子比喻,在递进民主制中,是一群二厨子吃大厨子的菜。二厨子里面也有很多厉害的主,要是他们对大厨子提出批评,大厨子敢说“那你来做”,马上就能有人顶上去,不见得就比大厨子差。这时大厨子只好保持虚心,如果他想保持大厨子的位置,戴那顶最高的帽子,就得努力改进自己,让大家满意。这种“议”、“行”合一的体制,每个层次人的能力都接近,有这个优点。


14、除非贿赂了全体村民


王力雄:不过也不必担心。“议”、“行”合一看上去好像没有分权那种制约,可是它有层次之间的制约,每一个下级都在对上级进行制约,也等于是一种分权。只不过西方民主制的分权是一种横向分权,一个大饼切三块,分成三个不同的权力体系互相制约。递进民主制是纵向的分权,每一层都保持自己的权力,村民小组是自治的,行政村是自治的,每个乡镇也是自治的……层层递进,都是自治,用这种方式实现分权。


吕邦列:还有一种情况,在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现在的《村民组织法》是这样设计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来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是一个可笑的设计,首先村委会是老百姓选上来的,出于对村委会不信任,于是又选出一群村民代表,因为村民代表太多,又由村民代表会议推举3-5名理财小组的成员,再由这几个人选出理财小组组长。理财小组本来是为了制约村委会,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但是在现实中,村委会和理财小组却经常勾结在一起瓜分公共财产。有些比较精明的村民,发现问题会指出,村委会就马上拿点钱或是靠许诺什么把他摆平。多数情况下拿钱就能摆平。这种民主理财或是民主监督,不但没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增加成本。递进民主制怎么避免发生类似的情况呢?


王力雄:在目前制度之下,这类问题解决不了。至少对中国这种民主训练不充分、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你再怎么用分权,建立各种制衡机构,最后的结果却不会形成相互制约,而是形成相互勾结。你的目的是成立一个制约机构,可是结果却是又多了一些人去腐败和分赃,去用制约的权力交换个人好处。我相信,将来民主化的中国若是学西方搞三权分立,最终结果与其说是三权分立,不如说是三权勾结。就像现在搞法制,那些法官本身就是腐败的(吕邦列:民间说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现在的纪委、反贪局权力越来越大,腐败也越来越严重。整谁不整谁,全由它说了算,所以官员都要给它上贡。原来的清水衙门现在肥得不得了。它就是利用所谓的制约权力,不给我好处就整你。所以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下,即使实行西方式的分权,结果不但没有防治腐败,反而可能更加腐败。


为什么在现行民主模式中,分立的权力可以相互勾结呢?因为权力虽然在横向上分立了,但是在纵向却可以脱离民众监督和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立的权力发现相互勾结给自身带来的利益更大,而民众又难以对它们进行制约,甚至根本不会发现,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去勾结呢?


递进民主制不用横向分权的制约方式,而是在纵向进行制约,每一层当选者都完全被下级掌控,这种关系一直延伸到最基层,就像“多米诺”骨牌,倒下的第一块牌只压住第二块牌,压不到第三块,但是第二块压着第三块,第三块压着第四块……因此,压在最后面的那块牌虽然离第一块牌很远,但是它要有任何动作,一定会通过一系列的牌传递到第一块牌上。这就是为什么在递进民主制中,无论哪一层当权者都不能脱离民众制约的原因。


有人担心,在递进民主中,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会不会贿赂选举他的村民组长们,搞成营私舞弊的团伙?只要选举他的组长们不反对他,不对他实行罢免,他就可以为所欲为呢?对此可以放心。因为要想在递进民主中搞贿赂,除非贿赂了全体村民。如果只贿赂几个村民组长,村民组长受本组村民代表随时的制约,如果被贿赂的村民组长突然不执行村民代表的决议,去跟村委会主任另搞一套,或是听任村委会主任自行其是,村民代表们就会罢免村民组长。这时村民组长要想保持自己位置,只能再去贿赂村民代表。假设村民代表也被贿赂了,选举他们的村民又会不干了,于是村民代表又得去贿赂村民。因此最后的结果是村长想贿赂组长,只有贿赂了全体村民才能达到目的。那还叫贿赂吗?那是给全体村民带来好处。而真正地贿赂全体村民,就是把村庄事务搞得最好,这正是递进民主制的目的。所以说,递进民主的制约关系是最充分的。


吕邦列:现有村民自治制度的程序设计太复杂,每个程序和环节都需要金钱保障,民众玩不起;在做的过程中还面临打击、报复等,也让民众不敢玩。我有时感觉民主是不是只有富裕国家才能玩的游戏,或者干脆是富人玩弄穷人的把戏。递进民主制是富人和穷人都能用的,富国和穷国都能用。民众用起来也相对简单。因为有“多米诺”骨牌的效应,我只要对我这个单元选出来的人有制约作用,就可以在制约整个权力中发挥作用,一直制约到最上层。这样非常简单,老百姓也容易掌握,我觉得适于在中国应用。


15、选举头顶“芝麻官”才有用


王力雄:对递进民主有反对意见,一个主要理由是递进民主只让老百姓选头顶的芝麻官。按照现行民主观念,似乎只有选举国家元首才是真正的民主。但是第一,选举国家元首,因为信息不对称,差距大,沟通成本很高,给民众这种权力,往往只是一种形式,投票者只是一个微小数字;第二,对于民众来讲,最有实际价值的民主应该在身边,是跟自己息息相关的民主。比如企业民主、村庄民主。西方民主社会的选民虽然在总统面前可以很牛,可是在老板面前只能像孙子,是普遍的。民主不应该是几年一次投票,应该是在每天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当家作主。递进民主正是首先要让人们得到这种民主;第三,按照递进民主的原理,国家元首是在权力最底层,因为权力源头是在民众。如同专制社会的权力源头是帝王,帝王不需要任命基层官员,只需要任命宰相、大臣等,由他们再去任命基层官员。递进民主也是逐层任命,只是把最高权力反过来了——最高权力在基层。看起来每个基层成员参与任命的只是头顶小官,但是基层人多呀,把全社会所有基层成员这种权力加在一块,有多大?帝王权力再大,只是一个人。因此在递进民主中实现的是人民主权,是把最高权力分成了无数份,每个公民一份,共同来行使最高权力。


真正的民主应该人人都有资格参选。但是在西方民主制度中,首先得有金钱。美国总统选举需要的钱数以亿计,能拿到这些钱的人,很大程度要为出钱的人服务。没钱的人参与不了,甚至连投票都可能玩不起。投票需要时间,要开车跑路,排队投票等。美国一年有好多次各种不同的选举表决。普通百姓会觉得为这些浪费时间不值得,谁上台都差不多。所以即使是投票人数最多的总统选举,从来也只有一半左右的选民参加投票,所以戏称美国最大的党是“不投票党”——比民主党、共和党的人多多了。总统选举以外的其他投票参与者就更少了。这个问题在递进民主制中是不存在的。因为要人们表态的仅仅是与自身相关的内容,每个人都会参与。何况也不需要多少精力和时间,在工作中或生活中,随手就做了。


吕邦列:象我这样在基层搞过村民自治和选举的人,通过很小的村民自治,都会发现很多问题无法按照西方现行的民主方式解决,为什么现在的主流思潮坚持走那条路,不考虑转个方向,探索新的模式呢?


王力雄:基层第一线的人最了解什么有实际作用,什么是阻碍民主的难题和障碍。学术界远离实际生活,囿于书斋。几百年的西方民主积累了众多理论和经典,对读书人来讲,从开始读书就全是那些,陷在其中不奇怪。不过也无需着急,走什么样的道路,取决于社会有什么需要。如果社会真需要新路,第一线的人发出呼声,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就可能在基层走出探索的步伐。


递进民主的结构是自下而上的,因此推动递进民主制也可以走自下而上的路。以往的方式——先获得理论成功,然后通过学术机构、学校、媒体等自上而下地进行普及,最后再被当权者接受,进行推广——几乎是没有可能的。不过,我倒认为最有生命力的就是从基层做起。其中最重要的是试点。只要有一个成功的试点,就能带动全面起步。


16、村民自治中的递进民主程序


吕邦列:我想归纳一下在村民自治中的递进民主程序。首先在行政村选举时,由每个家庭推出一个代表。然后在一个村民组内,家庭代表自愿形成组合(至少三户以上,一般不超过十户),选举出组合的代表,作为村民代表。一个村民组内,农户形成多少个组合,就会推出几个村民代表。这时,村民代表在一起推举这个村民组的组长。由村民代表和当选的村民组长共同组成村民组的委员会,制定或决策村民组内的各项事务。同时,当选的村民组长自动成为行政村村委会委员,和其他村民组长共同选举村委会主任(选出的村主任也是村委会成员),然后由村委会制定有关行政村的重要决策,村委会主任负责执行。


凡是重要投票,都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计票方法是:每个家庭代表的票权,相当于该家庭拥有选举权的人数。在对村民代表的选举中,须获该组合的家庭代表总票权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当选。而每个村民代表的票权,相当于其代表的组合中有选举权的人数总和。一个村民组,由村民代表以总票权的三分之二多数选出村民组长。村民组长在选举村委会主任时,又代表本村民组的所有票权,最终行政村内三分之二多数的总票权选举出村委会主任,。


村委会的重要决策由村民组长与村主任共同制定。这时村主任的表决票权不应该只算他一个人,需要给他一定加权,才能让他发挥适当作用。加权如何算,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那时村委会内进行表决的总票权,等于各村民组长的票权之和加上村主任的加权。


当选人参加的每一层选举和决策,都必须是公开的,接受其下各层选举人监督。一旦发现村民组长或村委会主任不称职,村民可要求村民代表更换村民组长,或村民代表要求村民组长更换村委会主任。也可召开组员大会或村民大会,以二分之一多数罢免相应的当选人,或是改变委员会的决策。


除此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村民组的决策不能和村委会决策相冲突,若有冲突,村民组必须服从村委会的决策。


您认为以上归纳的是否全面和准确?


王力雄:基本准确。村民代表不仅参与选举,也参与决策,村民组内的所有事务都是村民代表决定,小到卫生怎么搞、邻居之间怎么互助;大到要摊钱修一段路,或者是要不要合买一台抽水机共同灌溉?村民组长只是他们决定的执行人。如果他们商定合买一台抽水机,村民组长的职责只是一家一户收钱,去买抽水机,运回安装,安排使用等。村民代表的角色和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吻合的,我们可以把村民代表作为村民自治的基础。


17、三分之二多数才合理


吕邦列:还有,现行的选举或表决大都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递进民主则要求重要投票都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是为什么呢?


王力雄:在我看,二分之一多数是一个非常不合理的比例,如果是51%对49%通过的方案,就是一个几乎一半对一半的分裂,一半赞成,一半反对。其实人的意志是多种多样的,不是简单的“是”和“否”、“同意”或“反对”可以涵盖的。但是现行选举制度针对大规模范围,导致在操作上没有能力细致地体现人们意志上的差别,所以不得不进行这种简化。


比如选村主任,对同一个候选人,人们可能觉得他这方面比较好,另一方面还不够,有的方面比较差,不是要么全不好,全部否定;要么全好、全部同意。一般人都不会是这种绝对化。可是以前一直没有找到一种方法,能够把人们多样性的意志进行综合评价——用数学语言就是实现矢量求和。矢量是有大小、而且有方向的量。现行选举制度体现不出矢量。像台湾那样,似乎人们不是“统”就是“独”。其实,大多数台湾人都是分布在“统”、“独”之间某个位置,完全彻底的“统”或“独”只是极少数。问题是以往没有合适方法体现这种多向性,只能简化为“正”、“负”两种。于是就迫使人们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在这种选择之下,如果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就等于是人为地制造社会分裂,让社会互相对立和冲突。这对社会是非常不利的。人们本身并没有那样对立,但制造出这样的结果只会加强冲突,扩大社会分裂。村民选举中也是这样。针对复杂的村内事务,村民意志也是多方面的,如果只让他表达“是”或“否”,而且二分之一多数就通过,同样会造成村民之间的分裂。我们在现实中常看到一个村庄因为两派冲突,相互僵持甚至势不两立,把村里秩序和人心都搞散了。


递进民主不再把人的意志当作简单的“是”或“否”,而是让人的意志全面和充分体现。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表达意志的范围——包括选举范围、决策范围能够实现充分的直接沟通。在这样的范围内,人们可以清楚地表达对某个问题有百分之多少的赞成,原因是什么,道理在哪里;又有百分之多少的反对,原因在哪里,道理是什么,需要进行哪些改进才能接受。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求当事人必须能进行足够充分的描述。而在上千选民那种大规模选举范围内,不可能让村民一个一个进行这种描述,何况对描述的结果也无法求和,没有测定与衡量的方式。


但是把范围缩小就可以做到。在充分沟通的范围,不是简单进行“是”或“否”的表态,而可以针对细致和成熟的方案,大家反复讨论。因为彼此说得清楚,方案可以不断调整。这不行改一点,那样不行再改一点。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表达是有方向性的,最后相互妥协中把方案调整到多数都可以接受的程度。


这样形成的方案,多数情况下已不需要表决,大家都表示同意。个别情况下出现少数人坚持已见时,才需要表决。如果表决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说明得到大多数人同意,即使还不能取得一致,也不是分裂状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反对者也会在三分之二多数面前,比较容易放弃分歧,尊重表决结果,不会因为自己意见被否定就自行其事。递进民主之所以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因就在这里。


18、农村社区的死亡


吕邦列:现在多数村民选举都是虚假的,很难在现行选举模式中实现真实选举,因此村委会得不到村民信任,在社区建设上无能为力。目前农村的水利、道路等公共设施大多破败不堪,即使村委会想要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是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一是难以召集开会,二是因为参与者太多,发生很多争执,做不成决策,形不成大家都接受的建设方案。


王力雄:现行制度正在导致农村社区的死亡。整个中国的农村社区已经基本瘫痪。它不能互助、不能调节纠纷,没有运转的有效程序——不管那程序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基本状态就是大家各行其是,一盘散沙。其实不是村民没有对社区的需要,你想想,村民们住在一起,每天相处,怎么可能没有共同需求呢?谁不希望街道是干净的?谁不希望周围环境没有垃圾遍地?但是这种公共需求一个人做不到,又没有让大家协同行为的机制,因此就会导致赌气的心态——既然我无法制止他人破坏,那么我也破坏,于是社区状况就越来越糟。


递进民主给村民提供了协商机制。其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发挥作用,每个人的意见总是会得到相应考虑,于是村民会有当家作主的感觉。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策,也会使多数人心情舒畅,觉得决策中有自己的一份,愿意积极参与和维护,这样社区就能进入良性运转。目前的一盘散沙状况不是因为农民素质低,他们对村里事情该怎么做比任何人都清楚,主要是因为没有好的自治方法。因此,如果能够给他们提供一个好方法,情况会得到改善。


19、委托投票的合理性


吕邦列:现行村委会选举有一个规定——每个人的委托投票不能超过三票。理由是委托投票容易被家族势力利用,从而控制选举。我的看法不同:第一,不是委托的选票就不被家族势力收买了吗?第二,现行人大代表制度其实也是一种委托制度,每个代表所受的委托何止三票啊!几个村庄才能选上一个镇或县市的人大代表,那等于几个村庄的所有选民都委托了这个代表去投票。这个代表如果被收买了,应该怎么办?再往上,县市人大代表选出地区人大代表,也是在往上委托嘛!当然,在目前的人大制度中,一层层向上的委托,民众不能制约。递进民主虽然也是层层向上的委托,但是因为它的范围小,选举和罢免简单,随时可以进行,因此可以有效地制约。利用“多米诺骨牌”的效应,一直把制约延伸到最上层。第三,在现实中,很多农民不愿参加选举,常常委托别人代他投票。农村目前外出打工的人很多,如果严格按照委托投票不能超过三票的规定来操作的话,恐怕就搞不成选举,因此目前农村选举大都采用了变通方式。


王力雄:推行递进民主制的障碍是现行制度。尤其是那些会因为实行递进民主失去权力的人,一定会利用现行制度的条文反对递进民主。但是递进民主制并不和现行制度相冲突,完全可以通过灵活的变通,把递进民主制与现行制度相协调,做到既不违背现行法律和制度,不被蓄意攻击的人抓到把柄,同样可以实现递进民主制的实质,从而可以大胆地去做,村民也会放心。从另一个方面,这种探索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如果真能解决了目前村民自治的难题,对政权也是好事,因此可能得到支持和肯定。


另外,如果不能马上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递进民主制,也可以先在村里以递进民主方式组建“村民互助协会”、“村民合作社”、“老人协会”等。到一定时候,已经成熟,能被村民广泛了解和接受,那时再在村民选举中应用,就会更容易了。即使有人想卡也卡不住。


所谓权力是什么呢?归根结底就是大家同意服从。如果有一天,村民都认为递进民主的方式更好,不愿意再用现行方式选举,那时不管地方官员怎么卡,只要村民自己这样实行,就实行了真正的自治,权力就自然而然过渡到村民的递进民主结构。


20、没有“黑手”


吕邦列:商人有商会,工人有工会,农民却不准成立农会。虽然工会不一定真的是工人的组织,只是名义,但农民连名义上的农会都不准提。商人是强势者,商会使他们变得更强势;农民是弱势者,不准组织的结果只能是一盘散沙,更加弱势。


运用现有的民主模式,搞不起农民组织,因为一打就会散掉。有关部门让你搞,你能成活一下,有关部门不让搞,你马上就死,最起码是发展不了。不知道递进民主制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王力雄:“代议制”被学术界认为是成熟的民主制度,已经有了很多实践,但这种制度对中国不一定合适。它需要长期的发展过程,要形成整体性的框架。需要先把整个框架搭起来,才能实现各个局部的运作。前面讲过,在动员大规模人群进行选举时,首先得有主持选举和表决的机构,先不说其他方面,有关部门如果不喜欢,只要不让那个主持机构存在,人们就无法进行投票表决,事情也就搞不起来了。


比如搞农会,先召集几千个愿意参加的人开一个成立大会,选举农会的领导人。你做得成吗?立刻就会被封杀。递进民主就不一样,它只要先形成一个小组,三个人就可以实行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和决策的规则,因此可以规定三人为组织的下限,就可以开始组织。小组成立后,每个组员都可以发展新成员。等小组扩大到了上限规模——假设上限是九个人,一超过九人就就分组。分成符合下限的三个小组,这时每个小组三人,也符合下限。每个小组选举出小组长,三个小组长便可以形成另一个选举和决策的范围,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出大组长。这时也就出现了组织层次,递进民主的要素就齐备了,形成结构。这种结构可以不断扩大和发展。而这种过程根本不需要事先有一个主持机构,不需要召开群众大会,也不需要设立票箱等。这就使传统的压制方法变成无的放矢。


吕邦列:你说的这种递进民主方式,即使开始可以不被封杀,但是只要有关部门一下手,结果不是一样吗?


王力雄:首先递进民主是有利于农村建设与社会和谐的,因此不应该被有关部门视为威胁和敌对。但是不妨假设有些地方官可能滥用权力。即使这样,递进民主的性质也可以使当选者面临的风险减到最小。大规模民主没有领导者主持和带动便无法运转,离不开核心的凝聚,形成的组织也是围绕核心的组织,因此很容易进行瓦解——只要把领头的人解决,所谓的“抓黑手”。组织立刻就会散掉。递进民主不是这种核心式组织,它是多元化的,其中任何一个单元被去掉,被打压,被抓捕,都不影响整个结构。因为每一个小单元都是自立的,都能独立存在,它们之间靠自主的结合,在递进关系中不断组合成更大单元。对这种无核心的结构,搞“斩首行动”是找不到目标的,找不到谁是“首”,也找不到黑手在哪里。当选者是被动当选的,大家选举他,他才上来;而所有重要决策是委员会做的,当选者只是具体执行者,从法律角度顶多是从犯。传统的核心组织是金字塔,核心是塔尖,由核心逐层向下任命下面负责人,形成组织结构。递进民主是倒金字塔,权力源头是金字塔底座,是最大的面,他们逐层推举为他们做事的人。形成的塔尖是在最下面,是为所有人服务的。所以各级负责人的责任并不大,他们归根结底只是执行人,不能把他们说成是组织者和操纵者。


面临打压的传统组织不可能实行民主,只能搞秘密活动,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单线联系等秘密活动的规则,那样的组织肯定是专制的,不可能有民主。而搞民主就不能搞秘密组织。不搞秘密组织怎么可以面对压制的时候扩大规模和进行活动呢?这就是递进民主的能力所在。在递进民主的结构中,每人都可以独立活动,又能容易地联合。进行镇压的最大难题就是面对众人——所谓的法不治众。一旦有那么多人参与就不好处置。当一个乡镇的老百姓以递进民主方式组织起来,把最高当选者抓起来?下面的选举人——本乡各行政村主任——马上可以再选一个。你再抓我再选。到这一步再抓村主任吗?可是抓了村主任,每个村的村民组长又能马上选出新主任。这样是抓不完的。再下去抓村民组长?抓了组长村民又会再选。难道能把整个乡的老百姓都抓进监狱吗?如果周围十个乡镇都是这样呢?甚至周围十个县都实行递进民主制了呢?所以,如果必须自下而上地争取民主,递进民主的方式将是最平顺、又是最有实效的非暴力路经。


21、为什么民间组织不能扩大


吕邦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88年开始颁布试行,到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已经二十年了。到现在可以说搞得一团糟。我认为这个法本身非常有问题。只要组织规模发展大了,选举成本也就变大,组织就开始承担不了。但是不上规模的组织不会有规模效应,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在制约乡村自治和民间组织的发展。递进民主是否能解决这个问题呢?


王力雄:民主是必须付成本的。一个大家长说话大家听,当然不需要成本,但那是专制。民主就是大家协商和参与,解决不一致,成本是必要的。可是在大规模群体中搞民主,互动的排列组合关系无限增大,对那么繁杂的组合关系进行协调,成本会急剧上升,达到负担不起的程度,于是只能实行简化,而很多打着民主旗号的不民主就利用这种简化乘虚而入了。


现在之所以民间组织不能扩大,一是规模扩大带来民主成本急剧增加,形成制约;比如分散在北京各处的一千名会员在同一时间到同一地点开会,就几乎是做不到的。即使来了,有机会发言的人很少,其他人只能看热闹。另一种就是干脆不找麻烦,由核心人物说了算,所有参与只能是在核心指挥下,由核心批准和提供资源。然而一个核心不可能和很多人进行沟通,只容得下少数心腹或密友,其他人都是虚的,是充填组织规模的数字,不可能参与实质工作,这种状况下的民间组织无法扩大是必然的。


递进民主可以把成本进行最大程度的分散,使每个元素和环节的负担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在日常生活和每人行为中不知不觉就能完成,而不是必须花很大力气、下很大决心才能做到。同时在自下而上自治过程中,递进民主的每个单元也会尽量自我消化吸收本单元的事务处理,上级单元不会增加很多负担。当各单元的当选者组成高一级委员会时,委员会规模仍然可以很小,仍然是自我消化吸收本单元的事务处理。这样即使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也不会增加多少负担,也就解决了组织规模扩大的瓶颈。


22、乡村自治如何协调与政府的关系


吕邦列:现在的村民自治有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政府部门要对选举有统一指导和安排。如果没有政府出面组织,村民选举一般搞不成。地方政府如果对村民自治比较重视和支持,能搞得好一点;地方政府如果不喜欢村民自治,干涉和操纵选举,就会搞歪。目前村民自治搞不好,与此有很大关系。递进民主是不是不需要政府出面组织,完全取决于村民自己,即使政府不支持,老百姓也能做好?


王力雄:凡是政府或精英推动的,我不认为是真正的自治。不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而是由给政府打工、或者是为自己捞利益的人掌握乡村权力,管制村民。你说过,现在很多村竞选村委会主任要花几十万贿选,只要竞选成功,用卖地等方式给自己捞上几百万,下届爱选谁选谁。这种选举是民主吗?只是利用选举抢权,然后利用权力夺取村庄公共财产,危害民众。


吕邦列:如果让村民自己选举,选上来的人往往会跟政府有较大冲突。这种关系使当选者处于两难境地,上下关系都难处理。如果用递进民主的方式,选上来的人是否也会为政府不容?当选者是否也会陷入两难境况中呢?


王力雄:在现行选举中,当选者是为自己捞利益或是为政府做事,当然要跟政府保持一致;而真正代表民众、想为民众做事的人,被民众推选出来之后却可能被民众所左右。因为他是代表民意嘛!在大规模范围,民众难以进行细致判断和表达,往往笼统和武断,容易产生和政府对抗的情绪,难以保持理性。当选者被民众推举,不能辜负民众,因此也只能被民众情绪左右,带着他们往前冲,而且要更激进,才能在民众面前有道德感召力,说话硬气。可是政府自然会把这样做的人视为眼中钉,当成不稳定因素,结果政府进行刁难,他也就什么都做不成,老百姓的实际利益反而更得不到满足。即使他在一开始能得到百姓拥护,因为最后什么都无法解决,群众也会厌倦。群众情绪总是一时的,最终还是得要实惠。情绪过去了,你什么也没做成,群众也会离你而去,反而去选那些“能人”——也就是善于给政府官员好处,能获得政府支持,同时也能给自己捞好处的人。所以,乡村中的理想主义者,自以为代表民众的人,最终往往落得一场空。


递进民主一个优势正好体现在这里——当选者不需要被群众情绪所左右。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在于递进民主的选举是分层次的,不是群众直接选举。比如村主任和村民之间隔着村民组长(甚至可能再隔一层“村民代表”)。直接与群众面对的是村民组长。每个组长面对的是本自然村乡亲,不是数千不太熟识的其他自然村民众。在人少且互相熟识的范围内,人们比较容易保持理性,态度温和,好商量,可以心平气和地讨论。但是面对数千人时,个体消失,成为群众人,往往一起哄就变得狂热和缺乏理性。这是一种心理学规律。在递进民主中,村民组长面对可以保持理性的自然村;到了行政村一级,村主任面对的是各村民组长,他们经过了基层选举,理性程度会比普通百姓高一层,眼光更全面,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处理矛盾的技巧,因此不会鼓励村主任蛮干,反而会要求他讲究策略,跟政府之间进行妥协乃至合作,解决实际问题。


面对理性的村民组长的村主任,没有必要做出和政府对抗姿态。这时的局面是:村庄内部按照递进民主的方式协商和决策,到了乡镇一级,村主任会按现体制规则与乡镇政府保持合作,不采取对抗,完成乡镇政府的要求。一味对抗会导致政府不承认村庄自治,不如先把递进民主用于本村内部事务,换取政府对递进民主的默许。这种与政府的配合并非永远不变,当递进民主的机制巩固下来,被其他村庄仿效。等一个乡镇的多数行政村都实行了递进民主,当选村主任们就可以组成乡的管理委员会,选举乡长,于是那个乡镇的体制也就变成递进民主的了。


23、以民主的暴力消除村霸


吕邦列:目前,各地不少村主任是老百姓通过斗争选上的,很多人都挨过打,甚至打伤、打死的也有发生。虽然是老百姓选上的,可是在这种环境中做不了事,在激烈冲突中受到种种威胁,不但无法保护好群众利益,反而自己也搞得身心疲惫、焦头烂额。在递进民主制中,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又该怎么解决目前农村广泛出现的村霸问题呢?


王力雄:为民众做事的人受到暴力伤害,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中国农村社区的衰亡,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村霸等恶势力兴起。因为没有其它调节机制,没有有效的谈判、交涉和仲裁机制,于是暴力变成主要手段。因为暴力是最直接的,最省事。诉诸官府,往往是官匪勾结;诉诸法律,昂贵的诉讼和漫长的时间,难以承受。而暴力最方便,说动手就动手,害怕了就顺从,不害怕就打,最后谁拳头大谁说了算。


递进民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要解决农村的暴力,能靠什么?我认为需要“民主的暴力”,至少是民主暴力的威慑。目前在农村恢复社区秩序和机能,不是说道理就能实现的。那些村霸、流氓,说道理他听吗?他在暴力中尝到甜头了,大家都怕他,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为什么大家怕他呢?就是因为组织不起来,众人是一盘散沙。村霸往往是兄弟多或是有团伙,一群对付一个,其它人都旁观,当然是团伙赢。这样其它人就更怕了。一个小团伙由此可以凌驾整个村庄和全体村民之上。一旦以递进民主方式把村民有效地组织起来,能够实现协同行动,只要当选组长或村委会主任一招呼,大家全出来,那时村霸几兄弟或是小团伙又算什么呢?他再人高马大,一对一打不过他,四个小伙子一人对付他一肢,还治不了他吗?村霸的本质都是欺软怕硬,因此一旦能够建立村民组织,拥有民主暴力的威慑,我相信村霸很快会被扫荡和消灭。


展望未来,现在迟迟不进行民主转型的中国,如果有一天陷入危机,国家控制力一定发生严重衰落。那时首先失去管治的就会是农村地区。如果没有培育起村民自治的有效机制,农村将很快被黑恶势力控制,出现土匪横行,民不聊生的局面。因此,现在培育乡村自治的机制和组织,也是为在那种历史关头救民众于水火所进行的提前准备。

    作者:吕邦列、王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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