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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迫遷議題的組織工作者,即將畢業的社會學碩士生。

HLRN摘要印度2017年迫遷概況

好久沒逛DRAN的網站(MIT的遷離研究與行動網絡),看到一篇四月時HLRN(Housing and Land Rights Network住房與土地權利網絡)執行長發表的文章,摘要2017年的印度迫遷概況。摘要裡面幾個比較有趣的數字:

  2017年,單就HLRN蒐集到的數據,印度各級政府共拆除超過53,700個家戶,約等於260,000人。儘管政府提出「2022住者有其屋(不確定是出售型或出租型或其他政策補貼)」的政策目標,但卻有600,000六十萬人生活在迫遷的威脅下。

  如果把2017年印度發生的迫遷分為以下四種,在213個蒐集到的個案中,各自佔比如下:
1. 「城市美化」計畫與「貧民窟清理」,46%。
2. 基礎建設與宣稱的「發展」計畫,25%。
3. 環境保護、野生生物保護與森林保護,14%。
4. 災害管理措施,8%。


  就以「公共利益」為宣稱的案件,2017年諷刺地有6,900個家戶是因為「2022住者有其屋」而被拆除。而儘管印度最高法院與各省高等法院已肯認了居住權是生存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於法院命令而進行的迫遷,仍佔迫遷總數的17%。

  過去幾年好幾個文獻,都是在討論印度(尤其德里)在1990年至2010年間,有大量貧民窟因為公益訴訟(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面臨拆遷,並由德里高等法院或印度最高法院授權進行拆除。同期間德里的貧民窟人口,在1998年至2011年兩次調查期間,從三百萬人急速縮減了一百萬人,也就是少了三分之一。

  但在印度,法院在這些公益訴訟中,有時認定貧民窟居民是違法占用(illegal encroachment),有時也禁止拆遷。所以問題相比台灣其實相當複雜。

  雖然與台灣近年司法化處理的外貌是一樣的,但如何定位國家與人民的關係(捍衛公益 vs. 侵害公益;行使私法權利的經管機關 vs. 原子化的占用人)、訴訟的性質(公益訴訟 vs. 民事訴訟)、產生的結果(好壞參雜 vs. 幾乎一面倒),卻很不同。實在很值得過去幾年研究過相關問題或關心相關問題的人繼續追蹤、進行比較。譬如我還是搞不懂,到底在印度這些公益訴訟裡,原告是誰、被告是誰,實在有賴研究引介。

http://mitdisplacement.org/dranblog/2018/4/11/mj9rtrn1yf3fswpq3bojnvv69psu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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