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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下的毒品戒癮治療&觀察勒戒

一但碰了毒,就要付出代價。

前幾天一位做律師的朋友,他帶著一份法院的裁定來諮詢,他聽說第一次施用毒品可以聲請戒癮治療,不用進勒戒所,但為何只做過一次筆錄

就突然收到地方法院裁定令「XXX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我想不論是誰,都明白只要是用了毒,那就有很高的機率進勒戒所,在我國,對於第一次(或五年後再犯)施用第1、2級毒品的人,目前是採取「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雙軌制度,當警方將施用毒品被告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開庭訊問過被告後,便會決定要聲請地方法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所「觀察勒戒」,還是直接轉介醫療院所為「戒癮治療」並為緩起訴處分。

人一旦碰了毒品,就要走上更遠的長路離開它

那問題來了,什麼是「觀察勒戒」?
又什麼是「戒癮治療」?這兩者之間的差異你瞭解了嗎?

戒癮治療

而所謂的戒癮治療,就是由檢察官轉介醫療院所評估,由被告自費進行毒品戒癮治療,戒癮治療期間為期一年,只要於醫院指定日期去看診即可,不會影響日常生活作息,跟「觀察勒戒」是被關到勒戒所喪失自由不同。

如果醫院評估可接受戒癮治療,檢察官便會下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只要按時完成戒癮治療,期間不要有其他犯罪行為,緩起訴處分就不會撤銷,也不會有任何前科。

觀察勒戒&戒癮治療的兩種方式
觀察勒戒:

所謂觀察勒戒,我做台北律師的朋友和我分享,就是將施用毒品的被告送到戒治所(新竹以北送到新店戒治所),而觀察、勒戒期間最長是2個月,這2個月期間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簡單說就是關在戒治所),觀察勒戒前2週會先就被告在戒治所之行為表現,加以評分。

入戒治所四至六週後,可再做一次評估以做必要之評分修正。如果分數達60分以上,就會被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便會再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戒治」,強制戒治期間6個月至1年,同樣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關在戒治所)直到期滿。

延伸閱讀:《戒癮治療沒完成,算是觀察勒戒了嗎?

一旦犯了毒,要選擇哪一種方式戒毒?

要知道,人一旦犯了毒,那是必也要走上一段長路,究竟要選擇「觀察勒戒」還是「戒癮治療」,就要評估自己對自由的渴望。因為戒癮治療是必須要自費的,另外委任律師出庭或撰狀也需給付台北律師費,換句話說,就是「用錢買自由」。如果沒辦法負擔上述費用,那就只能浪費自己的時間及自由,進行官方的觀察勒戒程序。

如果選擇自費戒癮治療,檢察官考量是否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時,往往會考量被告究竟是否會有毅力、時間、金錢完成一年期的戒癮治療,且必須要被告本人同意,所以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無正當工作或著根本沒有錢可以完成戒癮治療,往往會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故委請律師協助,是最能夠向檢察官展現未來願意完成戒癮治療決心的表現,較易獲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而一般觀察勒戒,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月。但如果戒治所認為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期間是6個月到1年,若針對毒品勒戒有其它疑問,建議也可以參考各法律諮詢所提供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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