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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在Matters上創作戲謔仿作可以嗎?

之前在Matters上發生了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本人為此搜尋了學術界兩位老師的有關意見,請Matty就相關問題做站務規範上的討論與裁決。

之前在Matters上發生了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某位網友一再強調來自中國大陸的網友似乎在著作權的相關知識上似有欠缺,需要她提供相關資訊來普及。考慮到爭議還在繼續,我覺得有必要@Matty 來做網站規範方面的討論和決斷。

當前香港、中國大陸以及台灣地區都無關於“戲謔仿作”的直接法律規定,故我這裡參考了兩位學術界老師的討論。章忠信老師在《戲謔仿作是合理使用,不因營利而侵害著作權》一文中認為:

“在我國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此一「引用」,包括「重製」、「改作」,以及著作財產權人所得利用著作之各種行為。將「無間道」改編為詼諧短片CDPRO2等,是屬於改作之行為,至於是否構成住作權侵害,要視其改作行為是否合於第五十二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此亦必須參酌我國著作權法沿襲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七條所定之四項判斷標準,即「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若是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ampbell案中之意見,CDPRO2等短片因屬具高度創意之「戲謔仿作」,縱有作為營利目的改作,仍可被認定是合理使用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王怡蘋老師的《戲謔仿作(Parodie)與著作權保護》(1)一文做了更加詳盡的討論,且內容更直接觸及本次事件之情形,其結論是:

“本文依照戲謔仿作之目的,將其區分為三大類,一是以嘲諷被利用著作為目的;二是以嘲諷被利用著作以外之其他議題;三是純屬搞笑性質。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第一類之戲謔仿作因不適用著作權法第 52條與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而侵害著作財產權,至於著作人格權的部分,亦因欠缺限制規定,而有侵害姓名表示權與禁止變更權之虞。但言論自由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係多元民主國家不可或缺之機制,因此,戲謔仿作行為雖有侵害著作權之虞,卻應考量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並就個案實際狀況衡量言論自由與著作權保護之利益關係,以調和二者之衝突。針對第一類之戲謔仿作而言,其評論之內容屬於言論自由所欲保障之對象,且本類利用行為如不利用該著作內容,難達以嘲諷方式評論該著作之目的,故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應肯認此類行為不構成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以上僅系本人搜索之參考資料,本文僅懇親@Matty 及涉及站務管理的相關團隊,就Matters上發表戲謔仿作的相關規定做出討論和決斷。另外也希望這些資料能夠對Matters網友之間相關討論能有所啟發。

(1)王怡蘋. (2013). 戲謔仿作 (Parodie) 與著作權保護. 智慧財產評論, 11(1), 1-29.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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