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恩灝
黎恩灝

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法律哲學博士、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GCAL)研究員。曾在香港積極參與公民社會發展超過十年。研究範圍包括威權及混合政體下的憲法、法與社會、司法政治及國際人權保障;學術文章見於《香港法律學刊》、《共產國家及後共產國家研究》及《亞非研究學刊》等。

[法治的政治之三十] 威權幽暗 批判亮光

人大通過在訂立港版國安法的決定,成為香港自主權移交以來的最大危機:它不單直接移植中共的政法制度到香港,亦打破了註冊於聯合國、本質為國際條約的《中英聯合聲明》保障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諾,以泰山壓頂之勢,直接改變中港關係和中國對外關係。美國總統特朗普上周高調宣布中方所為令香港頓變「一國一制」,決定展開制裁行動,令港版國安法為中美關係決裂的最後一根稻草。

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保障表達自由的同時,的確明文表示限制言論自由的條件之一是「保障國家安全」(第19 條)。但聯合國就該公約的一般性意見亦指出,當局必須證明上述限制是必要和合乎比例。國際社會公認的《約翰內斯堡原則》亦強調,和平行使表達自由不應視為威脅國家安全,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例如提倡以非暴力手段改變政府政策或更換政府、批評或侮辱無論本國外國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等等,皆屬和平表達自由之列(第7條)。換言之,以言入罪,並非國際人權標準所容許。

但中共在歷史之中,往往視和平表態或公開發表異見為蠱惑人心的威脅國家安全行為,繼而透過阻嚇性刑罰來使人民噤聲。魏京生、劉曉波、王全璋和王怡牧師被以言入罪,正好告訴我們維護「國家安全」的代價。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更直言,撰寫《零八憲章》、建議中國改變單一政體的劉曉波,組織一群人嘗試推翻國家體制,不單純是學術討論,而是行動的一種。這正是預先劃出紅線,原來邀請人一同天馬行空地提出未來願景,已經是顛覆國家政權。現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亦不諱言,儘管刑法為了符合人權法和國際慣例,一般沒有追溯力,但「任何事都有例外」。香港人批判政權不是,被以言入罪的機會愈來愈高。

鄭若驊的「例外論」,正好告訴香港人,港版國安法的本質,和英殖遺物緊急法異曲同工,就是為了打破香港現有的制度規範,製造一個例外狀態;港版國安法和英殖緊急法的分別,就是後者儘管超越立法機關權力,本地司法機關仍然持分;但港版國安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意即植入內地的國安機關到香港。中央駐港國安機構,本地司法機關能有多大的權限和意志去作制衡?

港版國安法,就是落實2014年白皮書「全面管治權」的終極武器。當年法律界和民間社會反對白皮書描述法官為治港者一員、要求法官愛國;中共今天的回應,就是可以直取香港的司法管轄權。當中共決定直接設立國安機構在港執法,它如何和本地以普通法為基礎、執法、檢控和司法程序一氣呵成的法律制度並行不悖?最有可能的結果,是中共同時另設審訊機構處理港版國安法的案件,無論這機構從屬本地司法機構抑或獨立於本地司法機構之外,基於國安法由人大常委立法,人大再一次直接衝擊香港的司法獨立。也許中共終會容許本地司法機構直接審理涉及人大港版國安法的案件,但若如此,本地法院自然以普通法原則審理,那由人大加諸國安法到香港,對中共而言又有何用?

再看人大通過的決定,第三點指「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故香港仍然要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既然如此,港版國安法和本地23條立法,豈非重覆?

答案明顯是「不」。只要留意人大201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定義國家安全為「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三條進一步指國家安全工作應「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在中共眼中,國家安全無所不包,國安就是一切。當中央駐港國安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其國家安全觀是依《基本法》第23條,抑或是中共國安法?如是後者,則其長臂,如何能不延伸至香港的經濟、金融、文化、社會、以至對外層面?

讀者可能會問,事已至此,香港人無力回天,只能硬食,與其糾纏批判,何不接受現實?

筆者依稀記得,多年前在英國上人權法一課時,教授極力批撃目前的國際人權機構無法令國家違反人權公約付出代價,當時有一名學生舉手,提問大意如下:「教授,你一味批判,卻無法提出有效的改革之道,那你的批判,何來建設性?」

教授道:「如果每次要先想好有建設性的改革方能提出批判,只會削弱批評者的思考空間,她們的創意思考、批判的深度和力度,也會相應減少。何況未能想到如果改革,也不等於問題消失了;作為批評家,批判法律和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批判。」

教授的回應,令我畢生受用。一個批評家在功利和思維單一的社會,對現有制度提出疑問甚至異議,往往被人指責為「有批評無建設」、「得個罵字」,即使提出天馬行空的解決之道,也會被人譏笑作天真和離地。但指責批評家的人不會想到,深刻批判現象,其實是激活人的思維,鍛煉主觀意志和獨立思考的良藥。

二零一九年六月以來的反修例逆權運動,我們看到香港人不放棄的主觀意志和創意十足的行動力,撼動政權,震驚世界。維持這份意志和行動力的,除了是手足情深,更多是知己知彼,在博奕的過程不斷自我批判和學習,方能抵抗至今。

筆者一年前在這專欄提到,即使修訂逃犯條例獲三讀通過、即使香港變成一個普通中國城市,香港人只會「繼續勇敢、堅韌地散發求真、守望和自由的能量」(註)。昨天如何,今日亦然,讓我們繼續在威權壓境黑暗之中,作燭照人心的批判之光。

(本文原刊於明報,2020年6月2日)

註:https://news.mingpao.com/ins/文摘/article/20190610/s00022/1560087320287/在茫茫黑夜-我們選擇光明(文-黎恩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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