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秋
王立秋

一个没有原创性的人。 In the world of poverty, signlessness is best, in the story of love, tonguelessness is best. From him who has not tasted the secrets, Speaking by way of translation is best. (Jami, Lawa'ih)

彭慕然:转变中的帝国

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社会、商业化与国家形成。评麦柯丽的《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白德瑞的《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和苏成捷的《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转变中的帝国:中华帝国晚期的法律、社会、商业化与国家形成




彭慕然/文

王立秋/译



Kenneth Pomeranz, “An Empire in Transition: Law, Society, Commercialization and State-Form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 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 Winter, 2002, Vol. 35, No. 2 (Winter, 2002), pp. 305-309. 译文仅供学术交流,请勿作其它用途。

彭慕然(Kenneth Pomeranz),美国历史学家,汉学家,芝加哥大学历史系现代中国史教授,著有《大分流》(The Great Divergence: China, Europe,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Economy, 2000),《腹地的形成》(The Making of a Hinterland: State, Society and Economy in Inland North China, 1853-1937, 1993)等。

王立秋,云南弥勒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比较政治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这是一篇书评论文,评的是:

梅丽莎·麦柯丽(Melissa Macauley):《社会权力与法律文化:中华帝国晚期的讼师》(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xvii + 416. $55.00 cloth. 中文版见明辉译本,法律与社会译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白德瑞(Bradly W. Reed):《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和差役》(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xxiii + 318. $55.00 cloth. 中文版见尤陈俊、赖骏楠译本,实践社会科学系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xvii + 413. $55.00 cloth.



二十世纪晚期,一群美国大学教员和研究生开始在新开放的档案的基础上研究清代(1644-1912)的法律。现在的这几本书,就是这些学者产出的第一批博士论文。和其他关于鸦片战争前的中国的修正主义作品一样,它们也推翻了长期以来清代儒家和现代西方学者都一直在提的一些老生常谈,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更复杂、更富于动态变化的社会。

第一个被推翻的刻板印象是,中国老百姓是如此害怕和政权打交道,如此重视和谐,以至于他们极不情愿打官司。如麦柯丽所示,官员面对大量的诉讼和申诉,各级衙门的积案持续引发官员的议论。而做帮助人们在地方官员面前表述自己这门严格按事实来说非法的生意的讼师,虽然在政府的文件和精英的写作中备受诋毁,但在大众媒介(如民间戏曲)中,他们的形象要正面得多。同时,十八世纪快速的商业化和社会变革(苏成捷特别强调了这个),不安稳的法律地位和跟不上节奏的习惯、法定规则,也进一步助长了诉讼潮。虽然政权肯定希望少一些官司,但它也需要一些诉讼:正如白德瑞展示的那样,从诉讼当事人那里搜刮来的钱财,对维持数十万法外工作人员来说,绝对是必不可少的。正是这些工作人员的存在,使大约一千五百个地方官统治一个(到1800年的时候)大约三亿人口的帝国成为可能。事实上,和这些工作人员本身一样,在十九世纪期间,这些资费也日益变得正式并受到管制。

苏成捷细致地记录了影响各种性问题(强奸、通奸、卖淫、鸡奸)的法律变革,但相较于政权或法律本身,他对其中反映的社会变化和态度更感兴趣。就像其他两位作者做的那样,他也把十八世纪定位为中国长达数世纪的商业化进程行将结束之际,这个进程的结果,是几乎所有的约定奴工和形式上的法律不平等都被废除了。他随之而看到一个性的变化和一个“农民化”的进程。在前一个变化中,性变得不再是“地位的表演”。在那样的表演中,你会预期属于不同正式群体的人有不同的性本质和性行为,这样,同样的法律就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人。而所谓的农民化,则是指为所有人而设的社会和法律规范变得越来越像是为普通老百姓而设的。因此,比如说,在明代就有一个世袭的、在法律上独特的艺人阶级,她们提供的服务往往包括性;这个阶级起源于(经常是作为一种惩罚的)强迫而非选择,但它的成员,却被认为与她们被贬低的身份相符的性质。因为这些女人从定义上说就是不贞的,而强奸首先被认为是对妇女贞节的攻击,而妇女的贞节反过来又被认为是其父亲或丈夫的财产,所以,起诉对这样的女人的性攻击,在法律上就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因为这些女人无贞节可失,所以,把她们固有的乱交属性商业化也就不成其为罪行——实际上,明代和清初都没有针对这个阶级的女人的卖淫和皮条官司。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代抹除了大多数剩余的,平民之下的地位群体,把同样的保护和约束扩大、施加于几乎每一个人。比如说,婢女也得到了不受主人侵犯的保护,也更能预期最终能有“正常的”婚姻。同时,非正统家庭里的人——同性恋夫妇,容忍妻子与其庇护者通奸的男人,偷情的寡妇——经常发现,他们的活动变得非法了,苏成捷充分论证了民众的态度也和法律一样,朝着相同的方向演化。是否属于“良人”(这个用于平民的术语一度指一个被赋予的地位)也日益成为一个意愿问题,评判人的标准,也变成了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被认为普遍的准则。在这些概念演化的同时,关于哪种人可能成为性侵者,哪种人可能成为受害者的观念也在变:具体而言,苏成捷以这样一种日益增长的恐惧为焦点,即,人们越来越害怕,过于贫穷以至于无法娶妻的人,会对“良家”的妇女和年轻男性构成威胁。(他认为,因为人口过剩和经济“内卷”,这样的人也的确变得越来越多了。但这个假设在我看来是站不住脚的。)

苏成捷的论证大多是其他学者,特别是伊懋可在其关于“德性的民主化”的作品已经预见到的。但他的确为这些假设提供了一个比以往更坚实的经验基础,重要的是,他把关于性的不同领域的发展关联到了一起。在这么做的时候,他检验了一些老生常谈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一些精英案例提出的过于简单的概念;除其他方面的贡献外,他还大大增加了以下观念的复杂性,即,明代人们在性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后来,在道德上极其严格的清代破坏了这个自由。这是一本重要的书,它把对中华帝国晚期的性的研究,放到一个比以往更坚实的基础上。

白德瑞则对政府本身给予了最敏锐的关注,他考察了书吏和差役的队伍,正是这些人,维持了中国地方政府的运作。在先前的王朝,这个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至少在理论上)是一种短期的,强制性的劳役:在清代,它变成了一个自由选择的全职工作,虽然大多数参与这个工作的人既没有得到清代行政法典的认可,也不领受政府的俸禄。地方官员——只在辖区任职数年的外人——发现他们几乎不可能控制这些所谓的下属,而当代和现代的学者,也把富裕的儒家士绅的道德标准之下的各种坏事怪到这些人头上(要不是有这些人,治理中国的就是那些士绅了)。但白德瑞表明,这些工作人员会在很大程度上自我管制。他们演化出各种行为规则和执行方法,这些规则和方法限制了他们的强取豪夺,使他们比我们先前想的更像其他公务人员。事实上,他认为,在清代,他们变得越来越“职业化”了。他们把自己的工作看作一个光荣的职业,这个职业要求大量的训练和专业技能,也应得到经济保障的回报。他们还创造了一些有先例价值的规则,用这些规则来管理自己的工作场所。

长期以来的刻板印象要么认为他们极度贫穷,要么把他们描绘为通过腐败致富的机会主义人渣。但实际上,这些人大多出身体面(包括小商人,不那么成功的读书人等等);收入很可能总的来说充足但不丰厚;他们发展、传承重要的技能;并且,至少按文吏和差役自己的修辞,他们从事的工作也符合儒家的仁政理想。

白德瑞首先向我们详细描述了文吏和差役为分工、解决关于雇佣和升职的争议等而创造的系统。特别惊人的是,哪怕这些规则不具备法律地位且大多涉及明确非法的办事程序(比如说,特定的收费),地方官员自己,在被要求解决衙内争议的时候,也会(以书面的形式)援引它们。但因为这些规则从根本上说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你不能只靠它们来维持工作上的秩序和安全:你还需要各种基于亲属关系、恩庇关系等等的人情网络来加以补充。在这里,白德瑞正确地坚持,我们不应认为,有个人主义的迹象,就说明官僚化“失败了”或“没有完成”:这种思路假设主要行动者渴望沿着韦伯式的轨迹,把清代地方政府尽可能远地往前推,但这些人心里想的,其实是别的事。这种思路也忽视了,从许多方面来看、在许多情况下,特殊主义的网络和非个人的统治(不讲人情的统治)可能是互补的,而非对抗的。(他可能也注意到,一切已知的官僚体制都有特殊主义的部分,不管它表面上怎么说。)他最迷人、(至少在我看来)最新的发现之一在于:到十九世纪中期,一些县城演化出士绅经营的势力,这些势力会管限制向找文吏办事的人收取的费用并管理这些费用的支出,这样,对这些每个人都认为必要的费用的收取,不会对案件的解决本身产生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首先,当时的人们是接受那些经常被污名化为“贪污”的实践的;其次,被认为停滞的中国国家机器一直在持续演化;再次,政府底层的低级文吏和有社会声望却无正式职位的士绅这两个经常被认为互相抱有不可消除的敌意的群体之间也存在微妙的互动。就像白德瑞像我们展示的那样,就中华帝国晚期地方政治而言,以往的,凸显对抗的模型往往反映了这样一种不正确的信念,那就是,必须相对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分开——那才是西方的正常状态。但中国的国家-形成的逻辑完全不一样,它的起点是这样一种观念,即,政府是道德和宇宙过程的一部分,而不是功利主义的没有意志的行政“工具”。而我们应该做的,是去追问这个逻辑的含义。在简洁的结论中,白德瑞提出了一些假设,试图对在关键那几个的世纪——在这一时期,人口的增长和快速的商业化创造出传统官僚制不能满足的需求——里,那种政府观是怎样限制清廷的选择的做出说明。

这也正是麦柯丽的那本充满抱负的书的起点:政权太小,以至于没法治理如此复杂的社会,但它又不肯扩大自己的规模,哪怕在十八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它一直有大量的预算盈余。她拿晚期中华帝国来和许多殖民政权比较,后者也决定尽可能地降低治理成本,依靠地方精英通过习惯法来解决争议。(她也正确地指出,这个类比在其他许多方面都不成立。)的确,地方衙门经常会把来告状的人赶走,让他们去找村长、有功名的人或其他地方贵族调解纠纷。但因为很多人觉得,那样的调解会对他们不公平,所以,他们对专业的人有强烈的需求,后者知道怎样写状子官员才愿意听审案子。许多状师的惯用手段是夸大,让案子看起来严重到需要官员介入(诉状中的陈述以后还可以再改);这经常涉及不实地指控对方暴力犯罪。明代的立法一直以压制讼师的这一恶习为目标。然而,清代却从使这一恶习非法,发展到使讼师本身非法:除那些需要亲戚来代表自己的人外,告状的人都要自己准备状子。

讲道学的官员和士绅一直贬低帮人打官司的人,这倒是让人想起今天美国的一些极端保守派,只是后者的辱骂性没那么强。但在麦柯丽发现的案子里,讼师经常代表案件中更弱的一方;有充分理由担心地方贵族的调解会对自己不利的人。看起来,帮人打官司的人是知名人士(这样需要的人才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他们),但他们又能躲过官员的追究(这表明社群在给他们打掩护)。在案子被驳回,交由地方调解的时候,讼师往往也会参与这个过程——这表明,他们往往颇具地方声望,受当地人尊重,这样,他们才能创造和执行非正式的约定。就像上文指出的那样,他们经常成为民间曲艺的主角,不过,和其他不按规矩办事的志愿罚恶者(freelance avangers)一样,他们也被视为一股危险的、不可控的势力。(在一个太过于复杂以至于没法在这里总结的迷人章节中,麦柯丽考察了这些作为“另类男性气概”的原型的英雄。)而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士绅的仁政,要是还有的话,还是更可取的。

讼师最常见于这个国家商业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比如说长江三角洲。同样高度商业化的福建则提供了另一个有趣案例。如麦柯丽所述,在那里,快速的商业化,与还在把土地当作难以出让的遗产的习俗(这就导致,比如说,许多卖地的人会在几十年后再把“卖出的地”买回来)严重龃龉。这个冲突引发了棘手的官司和械斗,所以政权也不再维持习俗(在这里,维持习俗不利于低成本的治理),而是致力于推行以某种类似于土地绝对所有权的东西为目标的,不得民心的、在社会的层面上看激进的变革。但甚至在这种情况下,政权也不愿扩大官僚系统(在这里,要取代习惯法,这样的扩张是必要的),并因此而未能成功。在这里,麦柯丽在白德瑞提醒我们当心的那种思维陷阱——把中国的国家-形成当作西欧韦伯路径的一个不成功的实例来看待——周围打转。若非如此,她的比较是敏锐而发人思考的,在说明中国案例的同时,又不坚持它符合外国的轨道。和白德瑞一样,她展示了,她的研究主体正在逐渐职业化——这是近来晚期中华帝国研究中的一大主题(近来,兰道尔·道金[Randall Dodgen]在研究治水专家时也提到了这点)——也展示了,这里的法律职业化必然和西方截然不同,因为政权不会承认那个职业是合法的。至少一些早期现代欧洲国家参与为扩大其法庭的管辖范围而展开的持续斗争,因此,虽然也经常对律师表达出强烈厌恶(原因和中国的同行差不多),但它们也在稳定地扩大、勉强地承认一个留给由专家组成的自治体的空间,这些专家在把人们引进法庭的同时,也系统地安排他们在那里的冲突。虽然我不确定说到底麦柯丽的“殖民”类比有多大帮助——在我看来,白德瑞的一些表述(这些表述又反过来和王国斌的想法相似,后者认为,中华帝国是一个“分形国家(fractal state)”)更有帮助——当然,她正确地注意到,清代的国家-形成过程和早期现代欧洲的情况不同,它并不以为那同一种为从“社会”那里夺取对特定争议的控制的持续斗争为特征。讼师的世界和律师的世界有着极为相似的经济动力机制,但它们的政治动力机制却截然不同,如此,二者的演化也大不一样。麦柯丽令人着迷地叙述了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实际上是怎样重叠的。和上面讨论的其他两位作者一样,她也提出了一些复杂的论证,这些论证将指引中国法律与社会史领域的下一轮档案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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