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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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練習

榮譽觀護人

(编辑过)
從日劇《前科者》開始

壹、   緒論:

   《前科者~新進保護司‧阿川佳代》是由日本WOWOW衛星電視台於2022年製播的電視劇,改編自2017年香川まさひと原作,月島冬二繪製的漫畫作品。主角佳代是一位平凡的便利商店店員,但工作之餘她選擇接受訓練並測試合格後,擔任一份特殊的無給職工作:保護司

   保護司是受刑人獲得假釋後,復歸社會的協助者。佳代每次自保護觀察官得到新任務,會先取得受刑人的背景原犯的案件等資料進行研究。於受刑人假釋之前,即先觀察其出獄後的住處、生活環境。待受刑人假釋出獄,即可順利銜接、協助其回到一般社會生活。保護司消除受刑人生活圈可能會面臨的歧視,甚至是避開以前有害的親友,當受刑人跟別人起衝突,進而可能違反假釋規定的話,保護司還會衝去現場阻止。

   劇中主角設定是年輕單身的獨居女性,且受刑人假釋後第一次報到地點就約在保護司自己的家。主角提供澡堂優惠券,讓受刑人洗個熱澡,回來後吃她親手做的飯菜,並討論未來的計劃。除卻戲劇的效果,對陌生罪犯無償付出自己的時間,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排解出獄後生活中的各種不順遂,這樣的制度是否不切實際、有無實現之可能,成為本文主題。


貳、   日本保護司

   更生保護制度源自18世紀歐美,日本則自明治維新西化法制及刑事政策,建立新式監獄系統及統治手段以降低犯罪率。所謂「更生保護」係指對於犯罪者與不良少年,藉社會內處遇措施,防止再犯並促使自立,提供適切恩赦程序之運用、犯罪預防活動,達到保護社會、個人及公共福祉。其所及範圍是「只要曾經進入過刑事司法系統者」,皆認為是需要更生保護之人。且不管是來自政府強制力或民間輔佐,均稱為更生保護,概念上比台灣來得更大,可說是整個社會內處遇概念的代名詞[1]。其中的保護觀察,適用於少年、成年假釋者、違反性交易罪責之女性。

   保護觀察制度包括保護觀察官與保護司,保護觀察官為通過國家考試的文官,而保護司則為2年一聘的無給職司法志工。保護司的起源來自民間,由靜岡縣的貿易實業家與靜岡監獄副所長發起,然日本於21世紀初為推廣更生保護事業,大量以稅制優待鼓勵民間成立此類機構,形成民間主導更生保護制度的情形。保護司資格限制為年滿20歲未滿76歲,有熱忱、服務能力,經訓練合格、具有撰寫報告能力者。惟依2015年的統計,保護司平均年齡以上升至64.7歲,高齡化狀況明顯。

保護司的選任事由法務大臣聽取保護司選考會的意見後,從保護觀察所長推薦人選中選出委任。然實際上來源常是透過現役保護司的人脈,退役的保護司常會募集到下一任保護司人選後才退任。隨著社會型態朝核心家庭、單人家庭化發展,住民互動關係淡薄化,地區保護司活動缺乏來自地域的理解、難以得到地域的協助,以致人數逐年減少。雖然日本國民參與志工的意識並沒有降低,但傾向短期志工活動,至於保護司此類長期性志工則非首選,以致確保保護司人數已成最重要的課題。

   保護司的目的是填補保護觀察官的不足,由經過訓練的民眾,協助離開監所的受刑人回歸社會生活。業務內容有保護觀察、生活環境調整、犯罪預防活動、企劃調整保護司等不同面向,工作內容包括教養、醫療、住所、就業。先調查個案的原生家庭、調解個案在職場上的衝突、制止再犯罪的衝動,避免受刑人違反假釋規定再回到監獄,24小時提供必要建議及指導。由2005年的數據可知,日本每年保護觀察對象約8至10萬人,保護觀察官780人、保護司約49000人,比例相當懸殊,為少見官依附民的制度[2]


參、   台灣

一、 日本時期[3]

台灣自1895至1945年曾受日本殖民,其刑事司法制度亦一併適用於台灣。當時稱為司法保護制度,與現代的更生保護略有不同,屬於社會事業的一部份,即人格價值平等下,社會連帶責任之觀念。由下述各階段可發現,日本時期的司法保護制度亦為民間發起,逐漸擴編後再由官方統整而生。

(一)    三舍分立時期(1905~1915)

   日本時期初年,台灣之犯罪情形約為「大罪不犯,小罪不斷」,受日本國內保護事業的影響,台灣倡導者亦為刑務所職員等業務相關之人,因其了解司法保護的重要性,故進行倡議。以私人募資的方式蓋房舍、照顧受刑人的親屬、協助受刑人轉為良民。

   首先於1905年創立台南「累功社」,建立舍房收容無親戚可依之受刑人,並提供職業訓練及媒合。1907年於地方仕紳資助下,成立台北「一新舍」、台中「再生舍」。因成效獲得重視,於1915年合併成為財團法人三成協會。

(二)    三成協會前期(1915~1934)

   1915年法務部部長合併累功舍、一新舍、再生舍為「財團法人臺灣三成協會」(下稱三成協會),設於台灣總督府法務局內,但性質為獨立運作的財團法人,管有前述三舍及新竹更新舍。三成協會主要經營事業有於需要之地設立保護場,收容保護出獄者;對出獄者及其家屬貸與金錢、物品;對出獄者給予獎勵金;發行文書、刊物。

   此時期三成協會除增設保護場外,一般市街亦紛紛成立加盟保護會。至1934年,全台已有55個加盟保護會,形成一綿密保護事業網。由於加盟保護會資金募得困難,且對於三成協會難以統轄,故逐漸產生官民合作,或與宗教團體密切相關的保護會。

(三)    三成協會後期(1934~1945)

   為使州廳轄下的保護會相互流通,各州廳於1934年起成立聯合保護會,並自訂規章。至1940年,以三成協會與全台保護單位為會員,組織「臺灣司法保護事業聯盟」,由總督府總務長官擔任會長,法務局長為副會長,性質仍為財團法人,資金來源為官方及民間,總督府視此單位為國家公權力的延伸。

二、 現代觀護制度

(一)    觀護制度演進

   我國觀護制度始於1962年少年事件法納入觀護制度,並於1968年於各地方法院設置觀護人。1980年審檢分立,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並增設「保護司」掌管成人保護管束業務的指導、監督,法務部遂於1982年依保護處分執行法,建立成年觀護制度。相較於日本保護觀察對象包含少年及成年人,我國現行觀護制度依成年與否,分隸於司法院及法務部。

(二)    保護管束

依刑法第93條之規定,受緩刑宣告者於緩刑期間、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此可將保護管束類型分成刑法第92條的「代替保安處分的保護管束」、刑法第74條的「緩刑期間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於假釋期間由觀護人實施至假釋期滿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    官方為主的成人觀護制度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第2項之規定,法務部於地方檢察署設置觀護人,受檢察官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事務。若加上民間資源,我國成人觀護制度是由前述公職觀護人,加上地檢署約聘性質的觀護佐理員、無給職志工榮譽觀護人,以及更生保護會等民間團體

觀護實務上,因應多樣化的處遇制度,其業務內容另增加附條件緩起訴、強制義務勞動等。以2019年約200多位觀護人數量,完全無法應付負責事務,因此法務部才以約聘方式招聘監察佐理員,工作內容為事務性監督、協助人員,不能處理觀護的核心業務。

(四)    觀護人工作內容[4]

觀護的性質上偏監控,例如對於毒品犯罪者定期驗尿、性侵犯罪者電子腳鐐監控。實務上一體適用的是定期會面晤談,原則上為二週一次,經觀護人調整可改為每月一次。

觀護人的工作大約可分成

1.       約談:觀護人可於受保護管束者報到時,透過約談瞭解、確認其社會生活資源是否充足,安排就業媒合活動、戒癮治療、團體諮商。觀護人也會安排家訪,瞭解受保護管束者日常生活狀況及環境。

2.       住居協助:此部分官方經營的資源基本上不存在,轉由民間的更生保護會提供輔導所,處理暫時性居住的問題。部分中途之家,多為宗教慈善團體、設福團體,亦可提供居住、戒癮等協助。

3.       協助就業:更生人因職能訓練不足、雇主偏見等不利情況,不僅失業率高,收入也偏低。國家目前對就業的協助係由更生保護會與勞動部雙軌進行,提供受保護管束之更生人就業輔導、技藝訓練、免息創業貸款及就業媒合。

4.       人際關係與心理的重建人際關係:除住居及工作外,社會化最重要的工程其實在日常生活,即人與人的連帶。假釋再犯的研究中,環境因子是否具有足夠的連結乃再犯危險因子之一。許多受保護管束者歷經司法、刑罰程序之後,會產生嚴重人際關係、心理創傷、負面情緒等問題,或者之前就有原生家庭的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靠心理諮商、治療加以解決,然而礙於預算不足,此部分資源亦相當匱乏。

(五)    觀護人員額嚴重不足

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犯罪預防與管理組之數據,觀護人法定名額257名,但40年來從未達此員額[5]。2017年12月底實際執行案件之觀護人人數為193人,每年受理各類案件10萬餘件,平均每位觀護人每年受理500餘件,依未結+終結案件統計,每位觀護人每月受理290件,為法務部核定案件負荷量為每人每月150件的兩倍之多,員額明顯不足。又依法務部統計,地方檢察署觀護績效數據,無論於個案監督(問題分析、一般監督、驗尿監督等)、建構社會安全防衛(警局複數監督、撤銷保護管束案件等),案件人次均逐年急遽攀升。換言之,我國觀護制度在人手不足的狀況下,工作量仍大幅度增加中。


肆、   榮譽觀護人

   我國實施觀護制度後,鑑於公職觀護人人力不足,於1970年發布義務觀護人設置規則,隔年將職務名稱改為榮譽觀護人。審檢分立後,1983年法務部開始於成年觀護工作中運用榮譽觀護人的服務人力。2020年全台含離島各地方檢察署共遴選1671名榮譽觀護人,協助輔導60,607人次之保護管束事件。

一、     工作內容

榮譽觀護人之工作項目包括:觀護人交付輔導案件(約談、訪視、全案交付)、社會資源協助輔導(就業、就學、就醫、生活安養、急難救助、緩起訴等)。榮譽觀護人法律性質為行政助手,不具公務員身分,僅為協助觀護人進行事務之人。

由於榮譽觀護人會到受保護管束者住家、工作場所進行訪視,或探詢其交友情形,不但易使受保護管束者感覺隱私被侵犯,榮譽觀護人可能必須在毫無補助、無人身安全的保障的情形下進行觀護工作。

二、     實務上特色[6]

   成年觀護之榮譽觀護人於統計數據觀之,男性佔77.4%,年齡約40至50歲間,90%已婚,職業以商業、自由業為主,5年內觀護年資佔64%。

(一)    動機

動機為人類行為的內在趨力,一般參與自願服務的動機可分為自我導向類型(利己)、他人導向類型(利他)、情境導向類型(社會型)。台灣榮譽觀護人以利他型動機分數最高,利己型次之,社會型最低,顯示以協助受保護管束者適應社會生活為主。但利己型與社會型的分數其實亦非低,故可認榮譽觀護人之動機交雜有促進個人自我成長、充實自我的動機,以及結交朋友、擴展人際關係的社會型動機。

(二)    角色預期

由動機促進的行為也稱為「目的導向行為」、「目標尋求行為」。人類靠個人對事情的性質、現況、以往狀況有所瞭解,然後預期達到目標的可能,再做成決定,此類有長程目標的動機,稱為「預期價值理論」。榮譽觀護人的角色期待以社會倡導分數最高,諮詢及直接服務角色次之,間接服務角色最低。換言之,榮譽觀護人期待自己扮演倡導社會重視受保護管束人出獄後生活適應及重視犯罪預防的問題,再者為扮演諮詢或直接服務的角色。

(三)  檢討

統計數據顯示榮譽觀護人的參與動機、角色期待與工作投入有顯著正相關,因此在選任榮譽觀護人時,應注意其個人特質。另基於榮譽觀護人之特殊身分,機關應特別防範有人藉職務之便替受刑人夾帶違禁物、傳遞訊息、關說、向家屬謀取利益等不當行為。實務上已發生績優榮譽觀護人為棄保潛逃者、向石木欽等高官關說行賄之富商翁茂鍾具榮譽觀護人身分等爭議事件,確實有不適任之情形。主管機關應確實從遴選、訓練過程中找出問題所在。


伍、   小結

一、     台灣榮譽觀護人與日本保護司比較

(一)    相同點

   台灣榮譽觀護人制度與日本保護司制度,二者均為補充政府觀護或保護觀察人力之不足,為民間無給職之司法志工,主觀心態而言均為協助有犯罪紀錄之人復歸社會,屬於利他的心態。

(二)    不同點

1.       制度面:台灣審檢分立之後,未成年人之觀護由司法院所屬法院負責,成年人之觀護由法務部負責,而本文討論的榮譽觀護人係協助成年觀護;日本則將少年、成年及違反性交易罪責女性均納入保護觀察的對象。

2.       實務面:最大的不同是人力的比例。日本每年受保護觀察人數約為台灣受保護管束者人數的2至2.5倍,然而日本保護觀察官、保護司的總人數的25倍。加上台灣榮譽觀護人分布不均的問題,實際上難以達成日本直接將保護觀察實現在社區生活裡的理想目標。進一步對受保護管束者而言,台灣榮譽觀護人在角色上與公務員觀護人無異,但分散於日本社區裡的保護司,則可成為受保護觀察者生活中願意協助自己的鄰居。

(三)    建議

   即便是人力尚屬充裕的日本,也意識到由於家戶組成、社會人際關係趨淡的狀況,如何維持保護司人數將為該制度最重要的課題。台灣首要之急應為補足觀護人與榮譽觀護人的人數與預算,避免工作量過荷,導致無法落實觀護制度協助受保護管束者復歸社會的目的,且住居、就業、心理輔導等機制的失能,僅淪為上下監控有無再犯情形的表層關係。

   再者,榮譽觀護人的遴選及訓練亦為重要課題。前述司法黃牛、索取不當利益的事件頻傳,且榮譽觀護人各縣市人數比例分布不均,實際上無法達成分散觀護人工作量的目的,甚至可能有害於受保護管束者,政府應重視之。

二、     為犯錯的人開一扇門

社會上除了犯罪那扇門之外,

其它每扇門對他都是關著的[7]


前大法官許玉秀2004年發表的文章中,以這兩句話此形容經歷刑事處罰的更生人。依法務部數據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我國刑事被告再犯率高達77.5%[8],監獄矯治犯罪成效不彰。我國觀護制度仍有相當需要改善的空間,首要當務之急即為補足觀護制度成員的人力、增加必要協力機制的預算。雖假釋受刑人的再犯率明顯低於一般期滿出監的受刑人,也正因假釋受刑人及其他受保護管束者復歸社會成效較高,此類對象更有機會中斷犯罪的循環,回歸一般社會生活,政府若加強關注觀護政策,或許能更快收得矯治實效,並真正協助有心脫離過往犯罪陰影的犯罪者獲得社會接納,勇於懷抱希望。


[1] 李翎瑋(2019)。我國假釋制度改革初探–以日本為考察對象[碩士,國立臺灣大學]。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https://hdl.handle.net/11296/6yzxv9

[2] 小坂 珠里(2015)。關於「保護觀察」之做為少年之保護處分-日本保護司制度的有效性[碩士,國立臺灣大學]。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https://hdl.handle.net/11296/32nnrj

[3] 王淑蕙(2013)。日治時期台灣司法保護事業之發展–以台灣三成協會為中心[碩士,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https://hdl.handle.net/11296/x34a7p

[4] 同註1。

[5] 新新聞(2022)。觀護人每月處理200案是歐美4倍 政院一硬規讓社會安全網現破口。https://new7.storm.mg/article/4168714

[6] 張秋遠(2005)。成年觀護志工協助保護管束工作之參與動機、角色期待與工作投入相關研究[碩士,國立暨南大學]。台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https://hdl.handle.net/11296/5vt847

[7] 許玉秀(2004)。犯罪管理序言。台灣本土法學,第56期,頁5。

[8] 不同見解參鍾宏彬(2017)。我國再犯率與監獄矯治效能 - 初探。台灣人權促進會。https://www.tahr.org.tw/news/2016。中研院學者鍾宏彬認再犯率計算基礎不應以監所新收人犯有無前科作為計算基礎,刑事被告再犯率會依時間累加,經計算應略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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