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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知識++] FTX 事件

(编辑过)
KO++FL《++法普知識++》系列,誠摯歡迎大家參與分享討論議題中存在之各種法律關係,並與加加一同分析釐清想法。本次討論時事主題為:2022年冬季讓幣圈人真正心寒的 FTX 暴雷事件,從瞭解「破產程序」開始,討論「錢包和加密貨幣定性」、「與 FTX 的法律關係」,最後設想「若台灣發生同樣事件」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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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 FTX 暴雷事件

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 FTX 日前驚傳暴雷事件,事件起源來自 11 月 2 日 Coindesk 一篇文章爆料,加密貨幣造市商 Alameda Research 持有的大量資產和抵押品,皆是由同系加密貨幣交易所 FTX 所發行的代幣 FTT。令人質疑 Alameda 的財務健康狀況,擔心公司是否會資不抵債,引起社群媒體廣泛討論。

全球最大交易所幣安 Binance 開出第一槍,表示將出售手上所有 FTT 代幣。從一開始雙方陣營「神仙打架」言詞交鋒,到用戶恐慌大量提幣致 FTX 停止出金服務。為了支持流動性供給,FTX 轉而向幣安求助,幣安不到 24 小時內態度轉彎,從宣布併購轉為放棄救援,因為盡職調查(DD)後發現 FTX 正面臨 80 億美元資金缺口,FTX 的資金問題已超出能力所及,真的是「神仙難救」了。

最終,FTX 於 11 月 11 日發布新聞稿,宣布申請美國 Chapter 11 破產文件,正式宣告進入破產重組程序。此次連帶一併破產重組的公司並非僅一家實體,而是超過 130 家公司的集合體(合稱為 FTX 集團),包括了 FTX Trading Ltd.(FTX.com)、West Realm Shires Services Inc.(FTX US)、Alameda Research Ltd⋯⋯都名列其中。

文件中也提及,Sam Bankman-Fried(SBF)已辭去 FTX 執行長職位,不過他仍會持續協助轉移過程;由 John Ray 繼任 FTX 集團的執行長,他是當年辦理安隆(Enron)公司清算的芝加哥律師。安隆醜聞案曝光於 2001 年 10 月,既是美國史上最大規模的企業破產案,也是最嚴重的審計失敗事件。



問題一:FTX 申請的「破產」是什麼?

A:​​美國破產法於 1978 年確立了現行的制度架構,屬於美國聯邦法律,由美國聯邦法院專門設立破產法庭審理破產申請案件,各州的法院一般不審理破產案件。美國破產法有兩種破產程序,第七章和第十一章。

請參照美國破產法(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de/American Bankruptcy Act)全文

(表一)美國破產法第七章與第十一章比較表

Chapter 7 第七章,破產清算(Liquidation)是可以由債權人或債務人任一方申請的破產程序。一旦破產法第七章的程序啟動,法院會任命破產管理人(Trustee)。除了豁免財產(Exempt Assets),如退休帳戶 401K 或 社會安全福利(Social Security Benefit)、汽車、傢俱甚至到自用住宅等,破產管理人都可以將其他的非豁免財產(Non-exempt Assets)變賣、出售,以償還債務。 

Chapter 11 第十一章,破產保護或稱為破產重組(Reorganization),主要目的在於給予債務人或公司重新整頓的機會,因為知名公司或企業倒閉對社會整體而言弊大於利,給予一段緩衝時間看看是否有人能幫忙或接管,讓其起死回生。 所以申請破產重組,企業仍擁有經營權,惟獨需接受法院的監督與管轄。債務人在沒有法院的同意下,不得任意變賣資產、修改租賃契約或縮減企業營業範疇等等。 且必須在 120 天內提出一份重組計畫,其內容應清楚的揭示每一項債務處理可行方案,包含有抵押的債務、無抵押的優先權債務、無抵押的一般債務及證券等等,重組期限最長可延至 20 個月以上。



問題二:兩種破產程序的差異為何?

A:債務清償的程度不同。

第七章的清算,在債務人資產全數變賣清償後,若尚有債務,依法可予以免除;第十一章的保護,針對所有債務依規定必須全數清償。惟公司重組過程確認失敗,且公司債務超過其資產時,就會轉換為第七章清算程序。



問題三:為什麼 FTX 要申請第十一章的破產保護呢?

A:可以先中止債權人向公司追償債務的法律行動。

根據美國破產法第 362 條規定,一旦提出破產申請後,將發生「自動中止」(Automatic Stay)的法律效果,讓債權人向債務人追償債務的法律行動自動中止。那麼 FTX 的資金缺口將有一段緩衝時間不會被債權人討債!所以有些公司也會採取第十一章破產保護手段,作為與債權人談判之籌碼藉以拖延時間,至少在重組進行時,沒有任何債權人能夠分得任何財產。



問題四:依第十一章重組後,債權人的錢能夠拿得回來嗎? 

A:『有擔保債權』→『破產管理債權』→『優先債權』→『無擔保債權』→『股權』

破產程序中存在債權受償順序,且有絕對優先原則(Absolute Priority Rule),在清償破產程序費用後,債權按照順序依次受償。惟其資產不足以清償時,依比例受償,也就是同一優先順序之債權都獲得清償後,才能夠清償下一順位之債權。

第十一章破產程序的清償順序,如下(重組若未能成功,以下順序可能改變)
針對行政相關部分, (2) 管理費用、行政費用 、(3) 優先索賠,如僱員索賠、稅務索賠等;
針對債權人的部分,誰承擔的風險最小,誰最先得到償還 (1) 有擔保債權人、 (4) 無擔保債權人,如銀行,供貨商和債券持有人 、(5) 股東。



問題五:當年雷曼兄弟連動債案,也是先進行第十一章破產保護,那台灣連動債買主是屬於哪個清償順序?拿回多少比例?

A:『無擔保債權』,拿回比例約 6 – 9 % 不等。

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在2008年9月15日向美國法院申請破產保護進入重組程序後,因為發行的連動債券到期返還本金是由雷曼兄弟公司支付或提供保證。因此形式上屬於「無擔保優先債權」,其債權僅次於有擔保之優先順位,而高於次順位債及特別股與普通股。根據銀行統計資料受償的比例,如下圖所示。

(圖一)台灣永豐銀行債權人受償比例圖



問題六:我把加密貨幣存放在 FTX 錢包裡,那我跟 FTX 有簽約嗎?

A:有的。不過大家在按下全部同意鍵後,並使用平台服務之前,有認真審視過契約書嗎?!

FTX 網站上可以找到洋洋灑灑 62 頁契約書!可點擊看 PDF 版本

(圖二)節錄之FTX契約書
8.2.6 All Digital Assets are held in your Account on the following basis:
所有數位資產按以下方式存放在您的帳戶中:

(A) Title to your Digital Assets shall at all times remain with you and shall not transfer to FTX Trading. As the owner of Digital Assets in your Account, you shall bear all risk of loss of such Digital Assets. FTX Trading shall have no liability for fluctuations in the fiat currency value of Digital Assets held in your Account.
您數位資產的所有權在任何時候都屬於您,不會轉讓給 FTX Trading。作為您帳戶中數位資產的所有者,您應承擔該等數位資產全部損失之風險。對於您帳戶中數位資產相對於法幣的價值波動,FTX Trading 不負任何責任。

(B) None of the Digital Assets in your Account are the property of, or shall or may be loaned to, FTX Trading; FTX Trading does not represent or treat Digital Assets in User’s Accounts as belonging to FTX Trading.
您帳戶中任何數位資產皆非 FTX Trading 之財產,不應或不得借貸給 FTX Trading;FTX Trading 不代表或將用戶帳戶中的數位資產視為 FTX Trading 所屬。

(C) You control the Digital Assets held in your Account. At any time, subject to outages, downtime, and other applicable policies (including the Terms), you may withdraw your Digital Assets by sending them to a different blockchain address controlled by you or a third party.
您對您帳戶中的數位資產有控制權。您能在任何時候適用中斷、停止和其他政策(包括本條款),將您的數位資產發送至由您或第三方控制的其他區塊鏈地址。



問題七:我的 FTX 錢包及錢包內各種加密貨幣,是契約書中所稱的 "數位資產" 嗎?

A:是的!先不論加密貨幣的定性,整個錢包都是屬於用戶的個人無形數位資產!

一般所謂的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係指企業或個人擁有或控制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文本內容、圖片或媒體資源等。另外,以數位資產正式納入州法的美國懷俄明州(Wyoming)為例,在 2019 年 7 月生效的 S.F. 0125 法案第 34 編第 29 章中揭示,數位資產(Digital Asset)定義為:「為表彰經濟性、所有權或近用權,並儲存於可供電腦讀取之格式(Computer Readable Format)中,又區分為數位消費資產(Digital Consumer Assets)、數位證券(Digital Securities)及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等三類。」以上三類皆視為個人無形資產(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其中虛擬貨幣即是可作為交易媒介(Medium of Exchange)、記帳單位(Unit of Account)或具儲存價值(Store of Value),且尚未被美國政府視為法定貨幣(Legal Tender)。

目前對於加密貨幣之監管問題逐漸受到重視, 美國總統拜登於 2022 年 3 月簽署「發展數位資產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Ensuring Responsibl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Assets),希望系統性地解決風險和利用數位資產及其基礎技術的潛在利益。同年6月,美國參議員 Cynthia Lummis 和 Kirsten Gillibrand 也提出「金融創新責任法案」(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希望制定通盤性產業有所依循的數位資產法規,並且對其明確定義及法律規範。



問題八:我使用 FTX 錢包及存放各種加密貨幣,與 FTX 之間成立什麼樣的契約關係?

A:依據美國法成立了委託保管/寄託(Bailment)關係。

根據美國判例法(Common Law,不同於台灣等大陸法系有明確的條文,英美法系是由許多不同個案經判決後積累而成的習慣法),動產所有人,又稱為寄託人(Bailor),為特定的目的,如貯存、租賃等,將其動產的實質管有權(Physical Possession)交於受託人(Bailee)保管,該交付只涉及財產占有的改變,並未移轉所有權;待特定目的實現後,受託人將財產交還寄託人或按寄託人要求之方式處置該財產。寄託期間受託人應盡一定的管理寄託財產之責任,而且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可參見案例:​​Mack v. Davidson 391 N.Y.S.2d 497 (1977)

綜上所述,根據與 FTX 的契約,我把「整個 FTX 錢包」包含錢包內各種加密貨幣寄託給 FTX 保管。



問題九:FTX 平台不讓用戶提領出錢包內加密貨幣,我們對 FTX 可主張什麼權利呢?

A:一般可請求直接返還「整個錢包」,惟擅自盜用情形使本案追償不甚樂觀!

在美國法的委託保管/寄託(Bailment)關係中,財產所有權並沒有轉移給 FTX,非屬 FTX 能夠控制、使用的財產,即使 FTX 申請破產保護程序也非屬於破產財產,對於受託人當然應全部返還給寄託人。

但是弔詭的是,倘如報導所揭 FTX 擅自竊取客戶錢包內加密貨幣,非法挪用投入高風險商品,導致嚴重虧損出現資金缺口,更慘的是在申請破產程序後,疑似遭到駭客入侵,使得災情更加慘重。

(表二)鏈上已知 FTX 錢包之資產變化追蹤圖表

參照目前 21Shares 透過鏈上數據分析工具 Dune Analytics 追蹤已知的 FTX 錢包,依據資產變化所製成的長條圖可看出,FTX 內幾乎已無資產,亦無能力返還數位資產(整個錢包以及內含所有的加密貨幣數量)予寄託人,則寄託人原先能夠主張之返還權轉換為向 FTX 請求侵權損害賠償(Tort Law)之債權,屬於「無擔保債權」,必須按照清算程序優先順序予以清償。



問題十:巴哈馬可否讓當地債權人優先受償?

A:不行!刑事案件資產凍結和民事清償程序是兩回事!

根據巴哈馬證券委員會 (SCB) 最新聲明表示,委員會並沒有指示、授權或建議 FTX Digital Markets 優先為巴哈馬用戶提款,委員會也不會容忍 FTX Digital Markets 對任何投資者或客戶享有優惠待遇。

有鑑於 FTX 擅自竊取客戶錢包內的加密貨幣非法挪用投入高風險商品之行為,不但違反了契約,非法挪用帳戶已涉刑事案件,當地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需要,會通報金融機構將FTX存款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全面凍結該帳戶匯入、匯出與提領,並沒收屬於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不過世界各地寄託人所主張之返還權轉換為向 FTX 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權,巴哈馬證券委員會在未經臨時清算人同意,也不能將FTX所持有任何資產轉移出去。



問題十一:如果我把加密貨幣放在台灣交易所錢包裡,我跟台灣交易所又是什麼關係呢?

A:依照台灣法律規定,係屬於消費寄託關係!若台灣交易所發生同樣事件,與上述 FTX 適用美國法的結論其實一樣。

在台灣依據金管會、中央銀行對於加密貨幣已有明確之法律定性認定,自 2014 年起即認定為「虛擬商品」,而非貨幣金錢。因此,不屬於民法第 603 條之金錢寄託範疇(寄託物為金錢時依民法第 603 條推定為第 602 條之消費寄託),但同種類加密貨幣有​​同質化特性,因此成立以代替物為寄託物,適用民法第 602 條所規定之消費寄託契約。

(表三)台灣民法債編之寄託關係比較表

與美國法最大不同之處,台灣法律上消費寄託之履行上有所有權移轉,自受領之時起,寄託物之風險應歸受寄人負擔,因此受寄人不得以寄託物被冒領或滅失為由,而主張免返還義務,期限屆滿後,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即可,​​如無特別約定受寄人,則無返還原物之義務。

綜上所稱無需返還原物,並不代表受寄人可以在非經寄託人同意下,擅自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除因保管必須使用的情形(如:機車需定期發動來維護引擎功能,雖未經寄託人同意啟動機車,並不違反契約內容),倘受寄人違反此規定,應該比照租金或是利息給予寄託人相當的報償,若造成寄託物毀損、滅失、被竊等一切損害,縱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存在,也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

因此,若台灣交易所發生同樣事件,與上述 FTX 適用美國法的結論一樣。

一般而言,可請求直接返還「整個錢包與錢包內同數量之加密貨幣」,倘發生擅自盜用情形,則寄託人所能主張之返還權轉換為向交易所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權,屬於「無擔保債權」,必須按照清算程序優先順序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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