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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公權力與私經濟行政之實益

區別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實益,可歸納以下幾點:

適用之法律不同

私經濟行政適用私法之規定;公權力行政則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等公法之規範。

救濟途徑不同

有關私經濟行政之爭執循民事訴訟以茲救濟,不生國家賠償問題;公權力行政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亦有國家賠償之適用,惟晚近行政事務態樣日益複雜,法律對某類行政事項處理結果,究應視為公權力行政抑私經濟行政而定其爭訟途徑,刻意以權宜方式處理。例如: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之異議及申訴程序,便是如此。

適用之基本原則不同

私經濟行政受「私法自治原則」之支配;公權力行政則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主。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活動雖享有較高的行動自由,仍應受組織法規之限制,不得越權。

受法律之限制不同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同受組織法之拘束,但在行為法方面,私經濟行政除受相關法規之規範外,較少其他限制,例如: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公平交易法及行政機關的內部作業法規等,惟並非完全免除公法上之拘束,尤其是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規定亦有拘束力。

總體而言,私經濟行政受公法拘束的程度,與公權力行政相比,顯然較小。

區別私經濟行政公權力行政
適用法律不同私法公法
救濟途徑不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
適用基本原則不同私法自治依法行政
受法規限制不同受公法拘束的程度較小較大

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區別實益表

整理自:陳志華,趙達瑜,劉華美編著,行政法基本理論修訂三版,國立空中大學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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