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間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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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的有期徒刑,欺騙帶來的後果

面對世風日下,詐欺也盛行於生活

不知道你有沒有收過一些詐騙電話或詐騙簡訊?新聞中,經常會聽到所謂的詐騙罪、詐欺罪等,在此之上還有「加重詐欺」更罪高一等的罪名,如果你還不清楚加重詐欺如何的話,這一篇文章就也來讓你一次瞭解的喔!

什麼是詐騙罪

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加重詐欺的易科罰金或緩刑:

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有幾個條件:

  •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 沒有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是雖曾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但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曾再被判過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雙方和解,法官認為暫時不執行較為適當。

若犯加重詐欺並被判有罪,但法官宣告的刑度沒有超過2年,加上近5年內沒有被判過有期徒刑或更嚴重的刑,而且被告要跟告訴人和解,法官就會酌情判斷,可能有緩刑的空間。

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可以易科罰金。

加重詐欺的法定刑期是1年以上至7年以下,不但不符合「最重五年以下」的門檻,且因法條文字規定,法官最輕也是從1年開始判,不會符合「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的條件,故加重詐欺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詐欺罪案例

小陳最近終於存到了一筆小額積蓄,準備踏入投資市場,希望以錢滾錢,早日財富自由。某日他在社交網站上看到,有認識的人在經營投資項目,正在邀請投資人加入,號稱風險低、保證獲利。雖然小陳與這¬位「友人」,實際上只是點頭之交,但與他討論的時候感覺對方態度誠懇,而且還說投資名額有限,小陳便匯了一筆錢給對方。

沒想到,約定好的獲利遲遲沒有拿到,這位友人竟然人間蒸發,小陳不管怎麼打電話、傳訊息,都未獲回應。與其他受騙的被害人一起追查之下發現,所謂的投資項目根本不存在,小陳才驚覺,自己可能被詐騙了……。

像小陳這樣的情況非常多見,尤其現今詐騙手法隨著網路普及日漸多樣,身為被害人要提告詐欺的話,可以參考本文上述的要素,或是直接預約本所律師諮詢,由專業律師依據您的個案狀況,判斷是否有提告空間喔!

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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