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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小補帖——公投法的前世今生與未來

今日起至12/18公投日前,會更新公投議題相關資訊,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公投法從以前到現在的修法重點。
圖片來源:中央社

公投法是為了保障憲法所賦予的「創制權」與「複決權」而設立,但過去憲法的創制複決一直由國民大會所主導,在民主化的改革浪潮下,全力終於回到公民身上。《公民投票法》立法一直是民進黨的長期主張,但因為無法取得過會多數同意票,2003年最後通過的法案版本被戲稱為「鳥籠公投」。

鳥籠公投一直是為人詬病的制度,甚至被稱為「假民主」,在「雙二一」的公通過門檻下(去投票的人須達可投票人數的1/2,且有效票中同意票過半),根本沒有提案順利闖關,且未通過的公投結果並非代表「無效」,而是「否決」。民進黨2016年成為過會最大黨之後,積極推動公投法修法。2017年通過下修提案門檻、連署門檻、通國門檻、投票資格年齡,堪稱一大進展。

通過門檻下修為「擁有投票權人的四分之一去投票,且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而投票資格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可說是終於開始重視青年的參政權利。雖然修法中提到,全國性公投可以不在籍投票,但仍須其他立法來因應(目前未有相關正式立法)。並將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合稱「依憲法之複決案」,並限制只能由立法院提出。

在一片樂觀之下,2018年出現十個公投案綁縣市長選舉。從提案連署階段就出現大大小小的爭議,如「死人連署」,甚至連不應拿出來公投的少數「人權議題」都成案,提案主文使用「雙重否定」等難懂語法誤導大眾,溝通不足引起社會對立。在投票日當天,也發生不少違規案件,讓人看見現行制度的缺陷,於是2019年民進黨再度推動修法。

立法院通過修正《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新增公民投票日,使公投與大選脫鉤。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公投;在提案主文的規定部分,新增「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理由書之闡明及其立場應與主文一致」之要求;明定公投公告應於投票日前90日。但許多議題仍未在這次修法中納入,例如人權議題是否能拿來公投等等。

部分政黨不滿這次修法,再次提出公投反制,最明顯的案例即是「公投綁大選」的提案,由國民黨提出。這項提案的詳細內容和影響之後將用其他篇幅解析。筆者想表達的是,公投儼然成為政治惡鬥的戰場,明明是政黨及政府應該負起責任的事,卻推到廣大民眾身上,讓其支持者在不了解議題的情況下幫忙背書。這樣的風氣悖離了公投法立法的初衷。

目前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未來有機會將憲法修正案訴諸公投決定,在這之前,除了立法機關應該完善《公投法》外,民眾也應該對這項攸關民主進程的法律有更多了解,轉變面對公投的態度,去探討議題的影響。修憲關乎整個國家的發展方向,是每個人的權利和責任。未來筆者將詳述對每個議題的看法,提供大家不同的視角,希望能達到溝通效果,讓年底公投有更好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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