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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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刷脸”进小区,我为什么一定要磕赢这场官司?

记者/张涵

编辑/石爱华



顾城所住的小区门口设有闸机,唯有“刷脸”才能进入


顾城,26岁,一个大学毕业后,干了几年保险的普通人。


去年9月,因其在天津租住的小区物业拒绝提供人脸识别以外的进门方式,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后,他选择继续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删除顾城的人脸信息、提供其他出入方式,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顾城说,其实不愿意“刷脸”的人很多,但大家通常不会死磕这个问题。他想以亲身经历告诉大家,每一个普通人都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伯尔曼所说,法律若不被信仰,那它不过是一纸空文。


以下内容根据顾城的自述整理:



虽然闸机上设有刷卡区,但物业告诉顾城,无法办理门禁卡



“没有任何法律告诉我回家要刷脸”


去年3月,我因为工作变动搬到天津。


来之前,我在网上看房并签下了位于天津和平区的一套公寓,这里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入住时,我才从房屋中介那里得知,这个小区需要人脸识别才能出入。


因为害怕人脸识别泄露个人信息,我曾询问物业是否能用门禁卡代替“刷脸”,但对方说不行。


为什么物业公司可以强制我“刷脸”才能进入小区?这不合理。我常常用最朴素的逻辑去感知一件事情,没有任何法律告诉我回家要“刷脸”,这不是我的法定义务。


我问他们,“你们这样就不怕被投诉嘛?”对方用惊讶的表情看着我:“啊?——我们也是为了业主安全啊。”物业告诉我,安装门禁经过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还有街道和社区的参与,好像我是个无理取闹的人。


我觉得当场没法解决这个问题,房子已经租了,进不去就没地方住,只好先让物业拍照录入人脸,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我当时还想凑到前台的电脑上看他登记了什么,但他说有摄像头,让我退出来。


我们小区的大楼是商住两用的,门禁在楼内,有保安轮流值守,类似于写字楼的设置。三个入口设备都一样,虽然面部识别机的旁边就有刷卡的通行设置,但我没有卡。


尽管录入了人脸,但我心里不服气,不乐意“刷脸”回家,每次都是让保安给我开门,有种非常抗拒的感觉。有一个保安我经常见,到门口时,我就向他招手示意,他有时刷自己的脸,有时把货运的门打开让我进去。如果刚好有别人进楼,我就跟着一起走,用手把闸门挡一挡就可以进了。还有保安会问我,“是没办法刷脸还是咋的”,这种时候我就直接说“不想用”。


我之前看到过一个研究,一个团队用工具模拟个人的面部特征,成功地欺骗了人脸识别系统。我觉得这个技术有难以估量的风险,我没有必要去承担这些额外风险。我有个同事和我住在一个楼,他是接受人脸识别的,包括我这个案件的代理律师也住在“刷脸”进出的小区,他也没有提出异议。人家接受了就没问题,我觉得自己有拒绝的权利。


我们平时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事情发生在别人身上,作为旁观者我常常感到无能为力,所以当事情发生在我身上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我愿意不计成本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0年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表决通过,在全国首次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该条例施后,不少社区调整了管理措施,在实施人脸识别时征求居民意见



“我想检验一下这条司法解释是否有效”


我大学读的保险学,并没有法律专业背景,最多听过几节经济法的课。秉承着一个普通人对公平和正义的朴素追求,从住进来以后,我就一直在酝酿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凭什么强制我用人脸识别进门呢?


平时,我工作日在天津,周末在北京,没有很多闲暇时间。2021年8月1日,我的律师朋友给我转发了《最高院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生效施行的消息,其中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不就是我现在的情况吗?我一拍大腿,得嘞,正好检验一下这条司法解释是否行之有效。第二天我就找到物业,再次表达了拒绝“刷脸”的诉求。但等了三天,我得到的答复仍然是拒绝,于是就发了律师函。我的原则很简单,能谈就谈,不能谈咱就走法律渠道。


决定起诉后,我和律师一起梳理了案情,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我拍了一些门禁的图片、诉讼产生费用的发票,还有律师函作为证据。


我搜索到,杭州有个案例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事情发生在2019年4月,当事人郭兵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年卡,并录入指纹和拍照。但之后,动物园将入园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兵发送短信要求其进行人脸激活,进而引发双方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678元、交通费360元,并删除了郭兵的人脸识别及指纹识别信息。但我发现,这个判例是基于《合同法》的合同纠纷,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没有参考性。


去年9月份我提起诉讼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实施,因此律师引用的法条来自《民法典》和《人脸识别司法解释》。案子11月一审开庭,我向物业公司提出删除人脸信息、提供其他出入方式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对方赔偿我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及诉讼费。


我和律师对一审的预判比较乐观,觉得法官最多不支持赔偿费用,但是应该不会在问题的定性上产生分歧,至少不会败诉。但没想到全部诉求均被驳回,这确实有点出乎我的意料。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我没有证明我的信息被泄露了,因此认定我的隐私权并没有受到侵害。


一审判决后我当即决定上诉。此时。我面临两个选择,一是顺着一审法院判决的思路,按照物业侵犯隐私权上诉,二是从根本上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考虑到从隐私权角度论证和举证的难度都较大,律师决定延用最初的起诉思路,按照物业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今年3月,二审开庭审理,整个过程比较顺。前几天,我收到了二审判决。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删除我的人脸信息、提供其他通行方式,并且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也判决由物业承担。



 二审胜诉判决书



“法律若不被信仰,那它不过是一纸空文”


除了这次的案子,其实我走到诉讼环节的维权事件有6起。


有一次我花64元点了一份外卖,发现饭里有只蚊子。我叹了口气,想把外卖扔掉了事,毕竟在外面吃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早已经习惯了。


但律师朋友提醒我,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平台赔偿的。我一直想用亲身经历为“公众维权难”的问题做些什么,于是就去找平台和商家索赔。外卖平台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赔付,我又现查现学了《食品安全法》,发现在返还餐费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索赔金额,我尝试了各种投诉,但饭店依然拒绝足额赔偿,最终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诉前调解,饭店支付了剩余的赔偿金,我总共获得了1200余元的赔偿,历时一个半月。


其实我平时在小店吃饭并不会这么较真,有时候吃到头发,挑出来就继续吃了,大家都不容易。但总是抱着这种恻隐之心、给对方机会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对社会有没有意义呢?我有时候也在问自己。


还有一次,由于防疫政策的调整我错过了火车,但我试了各种方法都没有退回车票钱。虽然这只是几十块钱的事,但我认为不合理,就自己写了诉状,起诉至法院,最后顺利拿回了赔偿。


自学法律是我的兴趣,平时我也会接受律师朋友的普法。简单来说,我把可以用来打游戏或者看电影的时间腾出来“搞事情”。我从一个法律小白渐渐成长为可以独立打官司的人,遇到事情学会了确定的自己问题、学习相关的法条,搜寻类似的判例。


在这次的案子中,我的各种费用基本都得到了赔偿,其实成本主要是律师费。《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对于普通人来说太有意义了,这消除了大家对维权成本的顾虑。


目前物业公司已经承担了我的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至于删除人脸信息以及提供别的出入方式的诉求,物业说还需要和法院确认一下。


其实,不愿意“刷脸”的人不在少数,但大家都没有精力和办法去死磕这个问题,所以我想把我的经历和大家分享。我就是一个普通人,我可以用法律去维权,你也一样可以做到。伯尔曼说,法律若不被信仰,那它不过是一纸空文。


CC BY-NC-ND 2.0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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