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ly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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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遭遇的。

好撒馬利亞人

《The Good Samaritan》 by Eugène Delacroix, 1849

請先閱讀這篇報導:

https://www.taisounds.com/w/TaiSounds/society_20112511021284420?fbclid=IwAR1iEoY7ssrEP_F0ziuQRWH8Xf8eJW6-DjvnS-oMOchZstgleaXfbUKhUpU

這個月初,單位舉辦例行性勞教訓練,請來單位聘任派駐的護理師分享現行CPR急救實務,會中他問了大家一個問題,「如果我現在當場倒在這裡,願意幫我進行CPR急救的人請舉手」,不意外的(對我來說),沒有人舉手。

然後也不意外的,護理師調侃大家怎麼這麼冷漠之類的陳腔濫調社交辭令就跳過。當護理師講解完《緊急醫療救護法》14-2之後,不意外的,又再問了一次大家,這次大家還是不舉手。

當然有可能真的是我和我的同事們都冷漠到了極點,但我認為護理師的挫折,和前述那則報導的結論一樣,都搞錯了重點。


好心的撒馬利亞人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條在我國於2012年修訂通過,這是模仿歐美所謂「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的一個社會法沿革而來的專法。簡單來說,主要立法目的是讓人無後顧之憂去救助一個陌生的傷病患者,而不用擔心事後會因為沒救成或是救的不好而負上什麼責任。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條條文如下: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而衛福部在修正通過後所發布之新聞稿中,提到修法之精神與目的:

「緊急醫療救護法」此次部分條文修正案,同時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相關規定,納入「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明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如此一來,將可避免民眾因顧慮法律責任而不願對緊急傷病患者施予急救。

可以看到臺灣的修法目的偏向消極的法律免責意義,在有些國家的好撒馬利亞人法則是會更積極的要求公民有主動積極協助急難者的義務,但是大致會限定在不須門檻的作為,例如報警、叫救護車之類的通報義務,或是針對限定身份例如專業救護人員必須取得核可的證照或是定期複檢才可以執業等等。

而好撒馬利亞人,或稱仁慈的撒馬利亞人,典故來自新約聖經中的一則寓言:

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曾經有猶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不聞不問。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不顧隔閡,動了慈心照應他,在需要離開時自己出金錢把猶太人送進旅店。所以被稱為好撒馬利亞人。

故事中的利未人就是基督教中的神職人員,而且是猶太人之中被特別揀選出來的一批基本教義派精英;而撒馬利亞人與猶太人在歷史上是有世仇的兩個部族,對於猶太人來說,撒馬利亞人是一個根本上具有歧視意義的名詞。《約翰福音》第4章第9節記載:「撒瑪利亞的婦人對他說:『你既是猶太人,怎麼向我一個撒瑪利亞婦人要水喝呢?』原來猶太人和撒瑪利亞人沒有來往。」,猶太人的經典《塔木德》經,裡面也有「撒馬利亞人的餅,比豬肉還不潔。」這樣的語錄,其實就連耶穌本人都曾被罵成是撒馬利亞人(《約翰福音》第8章第48節)。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可以捕捉到這個寓言中的幾個重點:

  1. 即便是基督徒中的神官、猶太人的精英,也不一定是愛護自己人的,更何況是外邦之人。寓言的用意在於強調,人的優劣在於其對待別人的作為,而非其相對於他人的地位。
  2. 耶穌當時面對的內部分裂問題非常嚴重。
  3. 耶穌講述這個寓言雖然看似在表揚撒馬利亞人的正念,但其實他要點出的問題在於人心普遍的惡與黑暗面,因為偶然的救助是隨機的、可遇不可求的,祭司和利未人的不聞不問才是人世間的常態。

耶穌為什麼會這麼在意這件事?這個故事為什麼是值得講述的?有沒有可能是,耶穌非常清楚當時的社會氛圍,心裡知道這個撒馬利亞人即便救了猶太商人,猶太商人可能事後一點也不領情,甚至因為扭曲的心態而反過來做出傷害撒馬利亞人的行為,所以必須要讓這件事情廣為流傳,除了有教育的意義之外,更必須讓這件事情透過流傳而成為一個事實,好運用輿論的力量,保護好心的撒馬利亞人。歐美國家承繼這個教義隱喻,展現在法條之中,其實也是承認一個隱晦的事實:普遍的人心之惡會傷害單純的良善。

所以好撒馬利亞人法的精神,其實並不是如社會宣傳般的鼓勵大家勇於行善,而是一種大智洞察後的悲涼冷靜,試圖保護那單純無心機的良善之人,免於他可能遭受到無情無義無良的對待,而吹涼了行義之人心中那微薄的善意火苗。


復活的商人

現在我們再回頭來看看原初的事件吧,被告的志工和挫折的護理師,存在於今時今日我們的真實生活環境中,如果好撒馬利亞人法已經立法完成了,為什麼這些事情還會發生?顯然,這不是立個法就能解決的事情,對吧?

還記得好撒馬利亞人法原來的目的嗎?

避免民眾因顧慮法律責任而不願對緊急傷病患者施予急救。

從被告的志工這件事情來看,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即便有好撒馬利亞人法,也無法讓救人的志工能夠真正的無後顧之憂,而所謂的不用因救助行為而負上責任,頂多也就是不用負上法律責任而已,更何況並不是在法律上根本的免除一切程序,提告的照樣可以提告,該跑的法律程序照樣要跑,該花的律師費一塊都不能省,然後再讓你花錢請的律師用你早就知道的14-2條去開庭主張阻卻違法然後結案。當然也許有良心的檢察官會直接給個不起訴,有良心的法官會給個駁回,但其實檢查官或法官也像救人的志工一樣,一旦決定涉入就是把自己置於爭議的風險之中,沒有更細緻的法律或規定可以幫助一個良心者免除不必要的糾纏與困擾,從根本上來說,不負責任的立法所製造的問題,造就了這一切的實況。


目標錯置

對於臺灣社會來說,首要的事情,還是要搞清楚修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怕路倒的人沒有人救?還是怕救人的人被忘恩負義的人傷害?這兩件事其實是完全不同邏輯的兩件事,必須分得很清楚。

所謂法治社會就是指公民的行為必須以法律為依歸,什麼是可以的,什麼是不行的,必須在法律的規定中清楚的給予指示。如果我們希望的是路倒的人不會被忽視,那我們應該制定相對積極的法律,要求旁人相當程度可負擔的責任,這樣旁人就無法「不作為」,因為那樣是違法的。如果我們希望的是救人的人可以無後顧之憂,那我們該制定的法律應該是針對被救者不得針對志願者的救助行為進行追訴才對,這樣,可以看出差別在哪裡了吧?

結果我們的法律又是用個模稜兩可的態度在寫條文,既要鼓勵救助又要宣稱可以免除救助者的憂慮,結果寫出個沒有什麼太大意義的條文來,徒留一個模糊空間留給兩造當事者去爭執,而這就是我國統治階層長期以來的沈痾,用民主社會法治國的名義來宣稱社會的進步與理性,卻總在立法環節就疏漏擺出,制定象徵性、宣示性的法律來表示政績,表示有跟上社會需求,實際上卻是讓真正參與各領域事件的人焦頭爛額,這就是我們政府一直以來作一些「看得到」的事情的後果。

既然是法治國,就應該讓法律的功能大過於道德的爭論(不是不需要討論,而是這個討論在立法之前就應該完成,然後把結論落實在法律之中),負責任的告訴公民什麼是允許的什麼又是不被允許的,但《緊急醫療救護法》顯然就是把責任又丟還給救人的與被救的人之間,然後再度訴諸道德去整論不休,結果只會變成聲音大拳頭的人吵贏,這不是法治國,這是叢林法則。

不解決道德低落的人,而是用一條法律說,嘿,我讓妳被惡人反告的時候不用被判刑,所以你就去勇敢的救救看吧,道德本應是人人皆有之善心,結果卻被統治者搞成順從善心者須有捲入爭議之心理準備,政府保障你最終之法律責任免責,而搞成善行應有所躊躇決斷,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

《緊急醫療救護法》如此,《同婚法》亦如此,所有這種粗糙統治思維之下的立法主義所制定之法律、推行之政策,通通亦如是。所以我從來反對這種用法律去宣告一種價值的作法,因為那個順序是不對的,修訂法律的過程才是真正凝聚社會共識的「政策手段」,在此過程中,真正的把正確的價值觀推廣出去,才是制定法律的目的,真正良善完備的法律,其實應該在頒布之前,就已經促成了廣大社會的遵守與認同,而條文只是一個追認,昭告社會這是我們已經完成的共識。

可惜我們仍有某些階層需要宣告自己比別人較為進步,可惜我們的政府需要作些什麼給人民看,所以我們只能繼續接受這種立法宣告什麼是先進的價值觀的統治方式,繼續被法律逼得或騙得去成為捲入爭議的當事人,因為,這是臺灣民主的形狀。

(本文原載於方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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