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木皚
端木皚

《立場》及《眾新聞》博客及《信仰百川》作者之一 百無一用兼不務正業書生一名 不斷遊走於法律、政治和神哲學之間,尋找可安歇之處 只願在這崩壞的時代發出一點微弱的光芒: 在謊言中堅持詮釋真理,在歪理中堅持探尋常識,在奴役中堅持活出自由 主要分享基督教信仰、政治評論、時事和通識

由何君堯認為香港電台應該是「官腔」電台說起

在立法會審議財政預算案時,何君堯質疑為何香港電台每年向政府申請十億撥款,但卻批評政府,形容港台應該是「官腔」電台,要講「官話」,要為政府施政護航,否則政府就是「貼錢買難受」。

究竟作為公營機構的香港電台,是否需要作為政府的喉舌,成為一所「官腔」電台呢?

女皇陛下與忠誠反對派:公共和官方之別

認為香港電台必須成為「官腔」電台 ,明顯是混淆了「公共」、「公眾」或「公營」與「官方」或「政府」的分別。最能夠闡釋兩者分別的,應該是香港前宗主國英國的憲政秩序。在英國,主權 (sovereignty) 和執政權 (government) 是清楚劃分的,前者是由英女皇體現,而後者則是由首相和內閣組成的政府 (government) 執掌。在這個憲政秩序下,只有女皇陛下才是國家元首 (head of state),首相只是代表她執政的政府元首 (head of government),而惟有作為超越一切政治利益和爭議的女皇陛下,作為國家元首,才能真正體現 (embody) 或象徵 (symbolise) 公眾或公眾利益,首相充其量只能夠說是人民的代表,但卻非公眾(利益)的體現 (embodiment)(註一)。

這個「由女皇而非政府體現公眾利益」的憲政秩序,其中一個體現的層面,就是代表公眾利益的刑事檢控上。由於刑事檢控(原則上)是代表和維護公眾利益進行的,因此,在九七之前,不論在香港或是在英國,檢控的一方並不是檢控官的名字,亦不是政府或檢控機關(例如刑事檢控專員或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而是女皇陛下:案件的名稱一律是「女皇陛下 訴 被告」(Regina v. the Accused)。意思是說,現在檢控被告的,不是帶有政治利益和計算的政府,而是由女皇陛下代表的公眾利益。

這一點在九七年後仍然在香港保留下來:即使我們不能再以「女皇陛下 訴 被告」作為案件名稱,案件名稱仍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而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被告」。

這個憲政秩序有兩個後果:首先,政府的施政不一定合符公眾利益。因此,政府的施政不但能夠在國會被挑戰和質詢,而且任何公眾人士(只要他/她符合其他司法覆核的要求),均有資格 (locus standi) 以公眾利益為由,以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的施政,就算該政策未必對他/她有直接的影響。

更重要的是,反對政府的施政不代表反對「公眾」:事實上,在英國,最大反對黨的全名稱呼正是「女皇陛下最忠誠的反對派」(Her Majesty’s Most Loyal Opposition)(起源自 John Hobhouse 1826 在國會下議院的發言),意思即是,無論最大反對黨如何激烈地反對政府的施政,只要它仍然認同基本的憲政秩序,它仍然是忠於女皇陛下的,也就是說,它仍然是忠於人民和公眾利益的。因此,在英國,反對黨派不但不會因為反對政府而被指有違公眾利益,相反,對政府施政的審視、監察和詰問,正正是反對派履行公眾利益的表現。倘若反對黨派沒有給予政府施政最有力的檢驗和反擊,才是違背公眾利益。

因此,在和英國有相近的憲政秩序的加拿大,曾經作為其「忠誠反對派」的自由黨黨魁 Michael Ignatieff 曾經精警地說,無論反對黨如何質疑和反對政府的政策,政府都不能質疑反對黨的忠誠,因為大家都是同一個君主和法律之下的臣民:他們雖然反對,但仍舊忠誠。

香港電台 vs 香港政府電台

若我們能掌握這個分別,我們就不會如何君堯一樣問「為什麼香港電台拿政府錢卻批評政府」這樣的蠢問題:這是因為,香港電台拿的,從來不是「政府的」錢,而是「公」帑。同樣,香港電台是公營電台,服務的是公眾(利益),而非政府:香港電台是「香港」電台,而非香港「政府」電台。

因此,政府,或像何君堯之流的感受,從來都不應該是香港電台製作節目時的考慮:既然他們從來沒「貼錢」,為什麼我們要照顧他們是否「難受」?

正如「忠誠反誠派」在反對時表現其忠誠,香港電台亦然。香港電台從來沒有必要成為「官腔」電台。事實上,倘若香港電台真的有天成了「官腔」電台,它就喪失了它作為公營機構的責任和尊嚴,不再守護公眾利益,亦不再「忠誠」。

結語:日漸消失的階層:誰來守護公眾利益?

當然,我從來沒有期望一個像何君堯「執葉律師」這樣,長年耳濡目染於一個擁有中央電視台的封閉落後氛圍的人,能夠理解如此精微奧妙的憲政秩序和設計,和香港電台作為公營機構的角色。但我覺得一般香港人有需要,也有能力理解「公共」和「官方」的分別,而不必受何君堯之流的蠱惑:政府代表官方,但不一定代表公眾利益。政府和公眾是分開的。

但這種「公共」和「官方」的混淆的根源,或許並非只是概念上的混淆那麼簡單:這種混淆反映的,或許正是香港已逐漸失去維護公眾利益階層的現象:檢控官、執法者、公務員、法庭、專業人士等:這些本來都應該是超然於政治忠誠的社會精英,但隨著香港的敗壞和墮落,這些階層慢慢都出現變質,我們偶然就能見到他們怎樣在他們的考慮和決定中滲入公眾利益以外的考量,變相失落他們的責任、尊嚴和忠誠。當這些本應政治中立和維護公眾利益的階層逐漸消息,我們當然也漸漸無法分清「公共」和「官方」之別。

釐清概念或許不太難,但在這個禮崩樂壞的世代,我們是否還能阻止這守護香港的階層的墮落和失去呢?他們消失後,還有誰能守護香港的公眾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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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這裏暫時不討論 Attorney General 作為 Guardian of Public Interest 這個說法:最簡單的解釋,就是當 Attorney General 作為 Guardian of Public Interest 時,其身份和角色已不是政府內閣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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