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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 無業者,作廢人

公投能解決問題嗎?

精確地說,這個問題應該這樣問:公投能解決「一切所有」問題嗎?

很顯然不能,公投法裡面也規定了「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是不能公投的。

那麼,在那些「看起來好像可以用公投解決」的問題裡,有沒有「不應該」用公投解決的問題?

這個問題,其實是公投法立法的時候,爭議最大的事項。以蔡同榮為代表的公投派,主張公投應該包括「修憲、改國號、國旗、國歌、領土、國家定位」等等憲法層級的問題,但是最後在當時(2003)的立法院多數黨國民黨的封殺下,只剩下「憲法複決」一項而已。

2016 年公投法修法的時候,民進黨也不敢把這些放回去,因此遭到台派質疑,也被藍營譏諷是「無卵台獨」。

憲政層次的問題,沒有列入公投範圍,這是出於政治考量。一方面是因為兩岸敏感因素,一方面是立法院不願意釋出修憲的權力。

另外,在公投法第一條就規定「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這個規定有兩個意涵,第一個是把原基法提高到憲法的層次。第二個意涵則是「特別保障」。

根據某些法律學者的主張,原住民相關議題不應該由公投決定的理由是:原住民人口較少,在多數決的投票制度裡,居於絕對的劣勢。如果將原住民權益相關的議題交付公投,那麼很可能出現「多數罷凌少數」的結果,這種多數暴力的缺陷,會危害到民主政治的根本,一直都是民主政治極力避免落入的陷阱之一。

但如果基於同樣的邏輯,「富人」也是少數,也應該被保護才對。所以「少數」並不是唯一的原因,另外一個同樣重要的原因是「弱勢」,因為原住民長期居於社會上弱勢地位,所以原住民相關議題不應該由公投這種多數決來決定。這個理由和「人數」是並行的兩個理由,彼此並不等同,但結論是相同的,也就是台灣社會必須特別保護原住民的權益,公投法當然也是。

基於這樣的觀點,有些法律學者提出「同性戀是人口和社會的雙重弱勢,所以應該比照公投法保障原住民權益的精神,排除在公投範圍之外。」我覺得這種說法很有道理,但現實上的法條裡並沒有這一條,要實現這個主張,必須透過立法院修法或者大法官的解釋,至少要得到社會的普遍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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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完這麼一大堆以後,我們應該可以得到一個清晰的概念:公投和多數決,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有些問題也不適合用公投或者簡單的多數決投票來解決。

投票只是民主政治的「許多工具之一」,並不是萬用工具,並不適用於所有待解決的問題,尤其不適合用來解決容易出現「多數暴力」「集體不理性(眾愚)」「關係到弱勢者權益」等等的敏感問題。

另外,投票這個民主工具還有一個「重複表決」的缺陷,也就是當贊成方提出一個法案並且得到通過之後,反對方立刻發起相反的提案,推翻原本的法案。這在簡單多數決的投票中就有可能發生,在公投這種以「四分之一」為門檻的投票中更是容易出現。雖然公投法有「兩年內不得再議」的限制期,但面臨重大爭議時,正反雙方的爭論可能持續多年,法案反反覆覆被提起公投又被廢止的情況很容易一再重演。

綜合以上的理由,我們應該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我們必須為「投票範圍」設定一個界限,不能一廂情願地把所有問題都交由「投票」或者「公投」來解決,有些事情必須用另外的手段來解決。

在手段的選擇上,則出現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這時候必須依賴「賢人」的決斷。也就是交由社會的領導者來決定,例如領袖、政黨、議會等等,也就是菁英決策。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應該透過審議民主來達成共識決,也就是繼續坐下來討論,正反方繼續提出理由來說服對方,或者加入更多參與者進行討論,直到達成共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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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把以上的論述,應用在同婚議題上。那麼就會產生兩個「爭點」:

第一、同婚問題能否用公投解決?

第二、如果不使用投票(包括公投)這個民主工具,應該用什麼方式來解決?

回顧 2016 以來同婚議題的歷史,大概是這樣的:

一、首先,議題在立法院內討論,引起爭議,投票過程不順利。<--這代表投票手段失敗。

二、挺同方聲請釋憲,試圖藉由大法官這個「菁英決策」來解決爭議,大法官做出 748 號解釋。<--這代表菁英決策。

三、立法院迴避立法責任,不肯面對。<--政治人物的策略選擇。

四、(公投法修法後)反同方將議題提起公投,試圖用全民簡單多數決來改變菁英決策。<--菁英決策未能成功,直接民主翻案。

在這四個階段中,我們可以觀察到,台灣社會使用了幾種方法,試圖解決爭議,但爭議並未被解決,問題又回到原點。如果沒有新的倡議,反同和挺同兩陣營短時間內應該會繼續使用公投這個「尚有爭議」的手段來互相攻防,陷入重複表決的壕溝戰。我想,這是因為同婚議題尚未達成社會共識的結果,而我們還剩下的手段,大概只有「擴大討論」「繼續說服」了。這部份,我認為是提出性別平權政見的蔡英文和民進黨的責任。

不幸的是,繼續討論代表著有更多弱勢者會繼續在現行體制下受到壓迫,造成更多的悲劇,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無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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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這篇是對於上一篇的一些觀點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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