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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投資人應知的租稅協力義務—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延續上一篇「虛擬貨幣課稅鳴槍?投資人不能輕忽的財務風險!」文章後,幣圈同好對虛擬貨幣的課稅議題開始重視,然而在各國針對虛擬貨幣強大反洗錢及納入課稅基礎的主流趨勢下,使用國內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投資人,課稅議題將是不得不面對的議題。其中關於「租稅協力義務」,是每個投資人與國稅局交涉時應該知的法律概念,本篇將概略性介紹相關概念,保障幣圈同好的應有權益。(閱讀時間1分鐘)

租稅協力義務定義及效力

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賦予政府單位對納稅義務人課徵租稅的權利,然受限客觀條件不允許政府無止盡耗費人力及物力資源,針對每個經濟行為進行稽查,遂透過制定法律賦予納稅義務人在租稅稽徵過程協助政府的義務,此即為「租稅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及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即為與「租稅協力義務」有關的法律規定。

租稅協力義務效力

目前國稅局對「租稅協力義務」實務操作,就是有權利要求納稅人提供課稅資料,但如果納稅義務人在特定交易無法提供「有利於己」資料,造成國稅局核課的結果不利納稅義務人時,相關舉證責任的風險就是要納稅義務人承擔。過去不乏許多經營電子商務、遊戲產業虛擬寶物及虛擬資產的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要求但仍無法有效提出「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國稅局只好將與所有的金流當作利潤進行課稅的不公平現象。

虛擬貨幣的協力義務

目前國內許多投資人是透過MaiCoin等國內平台入金購買USDT後,將USDT轉到全球最大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幣安」,以轉換成比特幣等目標幣種進行投資;至於出金時,則需由「幣安」再轉換到MaiCoin等國內平台才能在國內銀行領取收益。在前述交易的流程中,建議投資人養成記載交易時間、數量、幣種及錢包流向等完整交易紀錄,以防範未來國稅局找上門時在資料遺漏或不全的情況下,國稅局逕自將國台平台匯予你的金流來全都當成收益的風險,讓自己平白蒙受多繳稅金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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