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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受侵害,精神慰撫金及殯葬等費用能否求償?

現代人因居住環境跟生活習慣的變遷,寵物扮演的角色逐漸地由「看家」、「陪伴」提升到與飼主「家人」的地位,甚至與寵物的關係比真正的家人更加親密。然而司法界對於「寵物」的認定,長期以來都將寵物視為「物」並將其歸納為財產權的一種,倘若寵物因受他人侵害,飼主僅能向侵害人求償寵物的客觀市場價值。以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98號」為例,受害的寵物是一隻約6個月大的米克斯犬,因米克斯犬在寵物市場上缺乏客觀交易價格,因此苗栗地方法院遂以飼料費每日新台幣「50」元計算,乘上飼養天數6個月,再加上狂犬病、八合一等疫苗價格,加總的金額來計算犬隻價值。至於失去寵物的精神慰撫金,因為苗栗地方法院認為侵害寵物的態樣,不符合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排除精神慰撫金的求償。

精神慰撫金及殯葬費

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69 號」民事判決案例中,受害寵物是一隻白色馬爾濟斯公犬,與主人在公園遊玩過程中,遭比特犬攻擊而死亡。本案例,新北地方法院罕見肯認寵物是「動物」而非法律上單純的「物」,是一種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因此受侵害寵物的飼主除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外,包括寵物的殯葬費可以連帶請求,本判決將寵物非「物」的先進思維帶進判決裡,成為寵物受侵害案件的受害者中,少數可獲得精神慰撫金及殯葬費的案例。

後續觀察

「動物權」的概念在歐美國家開始蓬勃發展,雖然台灣同樣受到這波風氣的影響,讓整個動物保護的思維更進一步,然在立法院尚未正式明文修法讓寵物受害的飼主,有精神慰撫金及殯葬費的權利前,每個司法判決都應視為獨立個案看待,亦即並非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469 號」判決之後,每個寵物受侵害的飼主都可以獲得精神慰撫金及殯葬費。為保障飼主權益,當務之急,或可思考如何串聯力量主要求執政當局及立法委員修法以保障權益。

另方面在許多成功求償案例當中,共同的特點為受害寵物雇主有善盡保護動物的義務,例如外出時使用牽繩約束寵物等行為,避免讓自身在保護寵物的過程中有重大瑕疵,同樣也是飼主必須留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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