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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調查局約談「一定要到案說明」?讓你知道司法警察與檢察官「傳喚」效力的不同!

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多數案件的實際偵辦公務員是以「警察」、「調查局」等司法警察為實際執行人,待司法警察將案件偵辦完成後,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在由檢察官依犯罪事實是否達「起訴」門檻,決定案件是否起訴。

檢察官倘若想要傳喚被告或證人,使用的公文書是「傳票」;司法警察在約談犯罪嫌疑人或查證證人時,使用的公文書是「通知書」。本篇文章將說明司法警察「通知書」的效力、通知書合法寄送的方式等議題,讓民眾能夠在第一時間接到司法警察通知書時,瞭解自身權益。

司法警察的通知書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第196之1條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賦予司法警察可以使用通知書約詢「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法條的規定雖然簡單,然而對於第一次或不熟悉相關程序的讀者,仍有下列問題需要疑問需要釐清。

通知書是否有強制力?經通知不到場會被處罰嗎?

標題的疑問屬於司法實務萬年考古題,先說結論就是通知書「沒有任何強制力」,因此司法警察使用通知書約詢的證人或犯罪嫌疑人如果不到場,司法警察並不能直接拘提或對未到場人處以罰緩等處罰。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檢察官在偵查實務中,經常會將複雜的案件交給警察或調查局等司法警察協助蒐集證據,因此如果相關案件是由檢察官發交給司法警察或司法檢察已經報地檢署繫屬,此時司法警察就可以要求檢察官以傳票傳喚「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此時如果接獲司法警察送達的「傳票」如果拒絕配合,確實會有被拘提的可能。

內行的證人或犯罪嫌疑人,除了看收到的是通知書或傳票外,也會私下詢問案件是否有繫屬檢察官,來判斷是否必須到場應訊。

既然沒有強制到場,以後司法警察通知約詢是否都不需要理會?

收到通知書的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是否都不需要理會司法警察的約詢,基本上應該分成幾個層次討論。

案情簡單

如果案件的案情「簡單」,例如竊盜或毀謗等案件,基本上做幾個筆錄就可以簡單結束的案件,這時候建議可以直接到偵查庭時向檢察官說明即可,不需要浪費多餘時間在司法警察的約詢階段。

案件證據充足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己認為犯案的證據非常明確,同樣地也可以直接在偵查庭時在檢察官面前認罪,以換取減刑的機會。

案情複雜且證據不充足

基本上偵查階段,檢察官雖然是偵查主體,但案件證據的蒐集都是由司法警察負責,而案件證據的蒐集往往都是偵查階段中最費時費力的一項苦工,在檢察官案件多如牛毛的情況下,如果案情複雜且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建議犯罪嫌疑人應該在警詢階段,多提出對自身有利的證據,同時也藉著警詢筆錄讓自己回想案發經過,協助自己釐清真相以避免無謂的司法爭訟。

司法警察是否能用電話通知而不使用通知書約詢?

部分網友詢問,曾經收到警方以電話方式通知要求配合接受警詢筆錄,警察以電話通知的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通知書應該是以書面方式呈現,同時通知書內容應該記載被通知人的姓名、住居所等基本資料。因此警方以電話方式取代書面來進行通知,是不符合現有的法律規定。建議被通知人可以要求警方以書面通知並另訂警詢筆錄時間。

是真正警察或是詐騙集團?

在詐騙集團依舊橫行的台灣,許多人接到司法警察通知書後,第一個反應都會不自覺聯想到是否係詐騙集團佯裝警察所寄送的通知書?!

法洛威建議,此時應該使用Google搜尋通知書上的單位,並且主動致電該單位釐清是否確實係司法警察所寄出的通知書。如此一來,不僅可以確定通知書是否係詐騙集團所為,更能夠與案件承辦司法警察做最直接溝通,瞭解自身被通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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