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郁婕(Chang, Yu-Ch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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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者敗訴卻不用負責?一次看懂日韓徵用工・強制動員訴訟始末

本週一(3/6)韓國政府發表了戰時徵用工賠償問題的聲明,將由韓國行政安全部旗下的「日帝強制動員被害者支援財團」代替敗訴的日本企業賠償徵用工倖存者們。尹錫悅此舉看似讓日韓徵用工賠償問題劃下一個休止符,實際上卻很可能在韓國國內引發新一波不滿情緒⋯⋯

本週一(3/6)韓國政府發表了戰時徵用工賠償問題的聲明,表明將由韓國行政安全部旗下的「日帝強制動員被害者支援財團」代替敗訴的日本企業賠償徵用工倖存者們,這個財團的經費將由過去曾受惠於《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經濟合作的韓國民間企業主動捐獻,並不強制要求敗訴的日本企業捐款。尹錫悅此舉看似讓日韓徵用工賠償問題劃下一個休止符,實際上卻很可能在韓國國內引發新一波不滿情緒。

原因在於,尹錫悅政府急於藉由這個議題展現自己和前任(文在寅)不同,強調自己比文在寅政府更有本事和骨氣,但尹錫悅政府在這個過程中太過躁進,沒有認真傾聽當事者(原告)們的聲音。再加上尹錫悅提出的方案完全是「迎合」日本政府,訴訟打了這麼多年,結果日本方面(政府及企業)還是不需要負擔任何責任,當事者(原告)們即便打贏訴訟,也無法達到獲得當初提告的用意。讓這場原本想藉由訴訟喚起社會共識的「企劃訴訟」,官司打贏了,但實際上卻徹底地輸了。

💡 本文為了方便行文閱讀,主要使用「徵用工」一詞,但在韓國方面,除了「徵用工」的說法外,也會使用「強制徵用問題」或是「強制動員問題」來描述徵用工相關問題。至於日本方面,前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 2018 年韓國大法院判決出爐後,主張改用「舊朝鮮半島出身的勞動者(旧朝鮮半島出身労働者)」來稱呼徵用工,但這個稱呼方式會弱化徵用工問題強制動員的嚴重性與違法性質,不建議採用。
Javad Esmaeili on Unsplash

徵用工是什麼?

日韓徵用工問題要從日本殖民統治朝鮮半島開始說起。

自從日本和大韓帝國在 1910 年簽署《日韓合併條約》(한일병합조약)後,朝鮮半島正式成為大日本帝國的殖民地。這段時間因爲各種推力和拉力,有不少朝鮮半島的民眾陸續前往「內地」(=日本本島)討工作。例如,本站過去介紹過的「ウトロ(Utoro)51番地」就是其中一個例子——京都飛行場是國家發包的工作,工作相對穩定又可以攜家帶眷,成為不少來自朝鮮半島底層勞工的選擇。

總之,在日本殖民統治朝鮮半島的前期,確實已有不少來自朝鮮半島的民眾陸續前往日本內地的工廠、礦場或營建業從事底層苦力活。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前一年(1944 年 8 月),日本政府擴大《國民徵用令》的適用範圍,將原先被《國民徵用令》排除在外的朝鮮人一同納入徵用名單內,利用戰時國家總動員的方式,大量徵用朝鮮人前往日本補充軍需產業不足的勞動力,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才廢止《國民徵用令》。

「募集」、「官斡旋」與「徵用」

嚴格來說,「徵用工」指的是因為《國民徵用令》被徵召到日本境內工作的朝鮮人。不過長期研究在日朝鮮・韓國人歷史的東京大學外村大教授指出,「徵用工」的動員形式很複雜,即便最初是以「募集」的方式從朝鮮半島招募到日本內地做工,按照《軍需會社法》也可以在日後轉成「徵用」,所以不應該以最初來到日本做工的招募方式作為判斷依據。

外村大教授認為,日本政府從 1939 年 9 月起開放讓獲得政府許可的特定企業「募集」朝鮮半島的民眾到內地做工,或是 1942 年 2 月起朝鮮地方行政組織基於朝鮮總督府的行政準則「官斡旋」朝鮮半島的勞動力,都是日本政府為了解決戰爭走向長期化勞動力短缺,而開始動員/徵用朝鮮半島勞動力的發端。

外村大教授表示,透過「募集」和「官斡旋」到日本內地工作的朝鮮勞工,縱使不像《國民徵用令》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從目前可以掌握到的官方文件與證詞當中可以確認,至少從 1942 年春季開始,就有違反當事人意思,強迫朝鮮民眾到內地工作的跡象。而這些被迫前往內地工作的朝鮮勞工,多半是在礦坑、營建業從事重度勞力工作,職場環境不佳、糧食不足、欠薪、職場霸凌事件頻傳,這已經是廣泛性的強制且暴力的動員。

韓國政府的解讀

目前韓國政府的徵用工人數約 22 萬 6,000 人(包含已經死亡的人數)。

按照韓國《對日抗戰期間強制動員被害調查與國外強制動員犧牲者支援特別法》(대일항쟁기 강제동원 피해조사 및 국외강제동원 희생자 등 지원에 관한 특별법),強制動員受害者指的是在 1931 年 9 月 18 日滿洲事變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的 1945 年 8 月 15 日之間,被大日本帝國強制動員成為軍人、軍務員(軍屬)、勞工(aka徵用工)或「慰安婦」,導致生命、身體、財產等受到損害的人。而這裡所謂的「強制動員」不單只是包括物理上、肢體上的限制或脅迫,透過各種高壓懷柔手段、詐欺、法律約束力,或是利用精神上的控制,使得當事人陷入難以拒絕的狀態,都是強制動員的手段。簡單來說,只要違反當事人真正的個人意志,就是一種強制。

以徵用工(勞務者動員)為例,前述韓國政府旗下的日帝強制動員被害者支援財團在網站上也說明地很清楚,徵用工就是日本在 1938 年公布《國家總動員法》後,透過政策、有組織、集團性的、暴力且有計劃的動員各個產業的勞工。不論是「募集」、「官斡旋」還是「國民徵用」,都是透過公權力執行的招募方式,企業如果想要徵用勞工,必須要先向厚生省申請,厚生省會分配勞工人數頒布雇用許可。企業取得厚生省分配好的勞工人數雇用許可後,即可向朝鮮總督府提出招募申請,朝鮮總督府確認過後,企業就可以和朝鮮總督府的人員到指定地區招募指定人數,將招募到的勞工集體搭船運到企業工作。


戰後《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埋禍根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朝鮮半島不再是日本的殖民地,朝鮮半島也分裂成大韓民國與朝鮮人民共和國這兩個國家。日本和大韓民國在 1965 年建交時,該如何處理與面對殖民時期的問題,就成為重要的一步。日本與大韓民國也就是在這個時候,雙邊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作為雙邊戰後處理殖民賠償問題的依據。

然而,《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某方面來說是日韓雙邊政府當下各取所需的成果。《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並沒有觸碰到 1910 年「日韓併合」是否違法支配朝鮮半島的核心,《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也是以「經濟合作」的名義,由日本提供大韓民國無償 3 億美元、有償 2 億美元的經濟協助資金。這筆錢一方面協助大韓民國戰後重建,一方面則由大韓民國負責將「賠款」轉交給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的受害者。

要給徵用工的款項有算在內

前面提到,目前韓國政府認定的強制動員受害者,其實可以細分成 4 種:

  1. 軍人
  2. 軍務員(軍屬)
  3. 勞務者(aka 徵用工、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
  4. 日本軍「慰安婦」

在日韓簽訂《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之前的討論過程中,前 3 者都有在討論範圍內。韓國政府在 1961 年的談判過程中就曾提議,徵用工倖存者每人賠 200 美元、被徵用後死亡賠遺族 1,650 美元,總計日本要賠 3 億 6,400 萬美元。至於第 4 點「慰安婦」則不在《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討論時的範疇內,也為後續賠償「慰安婦」倖存者的問題開了另一條路。

收到款項後資源分配不均

回到徵用工的問題。《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討論時確實有討論到徵用工的賠款問題,即便最後日本給韓國賠款的形式是採用一次性支付,把所有的項目連同要賠償給徵用工倖存者或遺族的賠款整合成一筆,整筆交給韓國政府,再由韓國政府分配這些款項,當時確實有談到徵用工的問題。韓國政府在 2005 年的見解也認同《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經濟協助資金包括要給徵用工受害者的賠款。不過,相當於最高法院的韓國大法院在 2018 年的判決有不同的見解,這部分文章後半段會再詳述。

另一方面,當時收到這一整筆資金的韓國政府並沒有充分分配給人民,出現了分配不均的問題,也讓民眾對於透過政府收到的經濟協助資金富起來的財閥企業等既得利益者有所不滿。

「最終且完全解決」

《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有一個最大特色是,《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對日本政府來說是一張免死金牌,關鍵就在於第 2 條寫到「兩條約國已經確認,兩條約國及其國民的財產、權利、利益,以及兩條約國與其國民之間的請求權問題,已經獲得完全且最終解決」。

《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
両条約国は、両条約国及びその国民(法人を含む)の財産、権利及び利益並びに両条約国及びその国民の間の請求権に関する問題が、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に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市で署名された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第四条(a)に規定されたものを含めて、完全かつ最終的に解決されたこととなることを確認する。

有了這道免死金牌,不論是徵用工的問題,抑或是「慰安婦」問題,只要是和日韓殖民與戰後補償問題有關的事務,日本方面都很喜歡拿出這道免死金牌,強調《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在簽訂的當下,相關問題都已經獲得「最終且完全解決」,而且兩邊人民也無法向對方國家求償。所以又有一種說法是,《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消滅了日韓雙邊民眾的「個人請求權」,也就是個人(人民)無法就相關議題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但事情真的是這樣嗎?至少從打到現在的相關訴訟來看,日本與韓國法院有不同的見解。


從日本打到韓國的徵用工系列訴訟

以徵用工訴訟為例,1990 年代起陸續有韓國徵用工受害者在日本提訴,控告當年工作的日本企業積欠薪資,提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企業謝罪、賠償損失。不過在日本進行的一連串訴訟可說是全軍覆沒。即便日本法院也曾認定當年強制動員的手段是不法的行為,但都因為《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的免死金牌,所有訴訟都被駁回。

也因此,進到 2000 年後,徵用工倖存者及遺族轉而在韓國境內打訴訟。

日本製鐵案打先鋒

先是 5 名前三菱重工的徵用工倖存者在 2000 年控告三菱重工,接著在 2005 年有 4 名日本製鐵徵用工倖存者控告新日本製鐵(日本製鐵株式會社成立於 1934 年,戰後與另外 3 家製鐵公司與鋼鐵場合組「新日本製鐵」公司,2012 年更名為「新日鐵住金」,直到 2019 年再度更名為日本製鐵公司/日本製鉄株式会社)。這 2 組原告分別向自己之前待過的日本企業求償每人 1 億韓元。

起初,李春植等 4 人控告日本製鐵一案,在韓國法院的一審和二審都敗訴。2012 年,相當於最高法院的韓國大法院將全案退回二審,高等法院也在隔年(2013)認定《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並沒有討論到強制動員的不法行為,所以受害者仍保有個人請求權,可以控告新日鐵住金,判新日鐵住金公司必須要賠償 4 名原告每人 1 億韓元。

被告的新日鐵住金公司(現已改稱日本製鐵公司)不滿判決結果,繼續上訴三審。韓國大法院在 2018 年 10 月 30 日駁回上訴,全案維持二審訴訟,新日鐵住金公司必須賠償 4 名原告每人 1 億韓元。

2018年大法院連判三案要賠

在新日鐵住金大法院判決確定後,和三菱重工有關的 2 個案子(三菱名古屋女子勤勞挺身隊訴訟三菱廣島徵用工訴訟)也跟著在同年 11 月 29 日判三菱重工須賠償原告。等於韓國大法院在 2018 年底一口氣判了 3 例原告勝訴的案子。

三菱廣島徵用工一案和新日鐵住金/日本製鐵的案子很像,兩者都是一、二審先敗訴後,大法院發回二審,高等法院接著在 2013 年判三菱重工須賠償原告後,大法院拖到 2018 年才開始審理。至於三菱名古屋女子勤勞挺身隊訴訟,則在一審就判三菱重工須賠償原告,二、三審都維持原本判決結果,三菱重工須賠償 5 名原告(4 名倖存者、1 人由遺族代理)每人 1 億韓元到 1 億 5,000 萬韓元不等。

事實上圍繞在三菱重工的女子勤勞挺身隊訴訟也有 3 例,女子勤勞挺身隊的訴訟也比男性作為原告的徵用工訴訟順利,被招募到三菱重工工作的 3 例女子勤勞挺身隊訴訟都能在一審就判原告勝訴

💡 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是什麼?
女子(勤勞)挺身隊狹義是指日本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後,透過《女子挺身勤勞令》動員 12-40 歲未婚女性前往工廠當勞工的組織。一般習慣簡稱「女子挺身隊」或「挺身隊」。

實際上,早在日本頒布《女子挺身勤勞令》之前,日本內地就已經利用《國民勤勞報國協力令》招募 14-25 歲未婚女性的「勤勞報國隊」。女子挺身隊是勤勞報國隊的變形,但道理都是要動員年輕未婚女性作為勞動力,本質上並沒有太大的區別。

原本女子挺身隊相關法令只限日本內地的婦女,而不適用在朝鮮半島等殖民地。但就如同(基本上是男性的)徵用工一樣,朝鮮總督府利用官斡旋、高壓懷柔等手段,招募大批未婚朝鮮女性前往日本內地的工廠填補勞動力。這些從朝鮮半島被徵召到日本內地工廠工作的女性,就稱為「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

舉例來說,控告三菱重工的女子勤勞挺身隊隊員梁錦德與金性珠,都是在小學畢業後的 1944 年 5 月,聽從校長的說法,被招募到三菱重工的名古屋航空機製造所做白工。金性珠的妹妹金正珠為了要見姊姊一面,也成為女子勤勞挺身隊員,被徵召到富山的不二越鋼材公司做工。這些女子勤勞挺身隊員戰後回到朝鮮半島後,這段經歷也可能不被親朋好友、街坊鄰居諒解,而陷入痛苦之中。

必須留意的是,1990 年代「慰安婦」問題浮上檯面時,因為研究不足的關係曾一度將「慰安婦」與女子挺身隊的概念混淆,實際上「慰安婦」與女子勤勞挺身隊是兩套不同的系統,一個是戰時性暴力、一個是強迫勞動,唯一的共同點是她們都是戰時殖民體制下的女性受害者。

雙邊法院對「最終且完全解決」的見解

不論是徵用工訴訟,抑或是在韓國進行的「慰安婦」訴訟,最常見的質疑就是,和日本有關的訴訟可以在韓國審理嗎?

承前述,日韓雙邊在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時,確實有討論到軍人軍眷與強制動員徵用工的問題,所以徵用工相關訴訟就會面臨到《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問題「請求權問題已經獲得最終且完全解決」的問題。至於「慰安婦」的議題並沒有包括在當年的討論範圍內,就不會受到《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最終且完全解決」的限制。

想了解韓國法院為什麼可以審理「慰安婦」訴訟的讀者,可以參考舊文《違反人權不適用主權豁免的歷史性判決,2021.1.8南韓法院判日本須賠償日本軍「慰安婦」倖存者》,當中就有完整的論述。

《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是兩國協定

在開始分析日韓雙邊的司法體系如何詮釋《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之前,必須要先釐清《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是日、韓兩國的雙邊協定,在兩國國內都有相當於國內法的法律位階。所以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以及韓國的大法院,都可以解釋《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在自己國內的法律效力。

如果兩國最高司法機構對於《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法律解釋不同該怎麼辦?這時候雙邊政府就應該再一次一起坐下來討論,看怎麼樣修改或調整協定內容,才能符合兩國國內最高司法機構的解釋。

現在的狀況就是如此——日本最高法院對《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法律解釋,和韓國大法院對《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法律解釋有差,但兩國司法機構都沒有、也不可能破壞或違反協定內容。

在日本不能透過訴訟行使「個人請求權」

關於日韓戰後與殖民補償問題有關的訴訟,最常見的說法就是《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消滅了日韓雙邊民眾的「個人請求權」,所以個人(aka 人民)無法就相關議題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不過,即使日本法院全面駁回徵用工相關訴訟,日本的法院也沒有說韓國人民的「個人請求權」因為《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消滅了。

韓國徵用工訴訟代理人林宰成律師解釋道,日本司法機構對《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中「最終且完全解決」的解釋是,「解決」在法律上的效果並不是連個人請求權都沒了,但即便是有債權的人民,也不能透過訴訟行使個人請求權,這在法律上稱為「自然債權/自然債務」,所以法院駁回了相關訴訟。

熟悉日本戰後補償訴訟的山本晴太律師也說,日本政府在 1990 年代並沒有主張外國籍戰爭受害者的「個人請求權」被消滅,而是等到 2000 年代陸續出現對日本政府及企業不利的判決後,日本政府才一改過去的見解,認為外國籍戰爭受害者不能透過訴訟行使個人請求權,此後外國籍戰爭受害者就無法透過日本司法體系尋求正義。但這並不表示外國籍戰爭受害者的個人請求權沒了,訴訟也不是唯一能解決問題的方法,日本政府應該要更積極尋求其他的交涉管道,而不是一直主張「問題都已經解決了」來卸責。

韓國大法院意見書的3種解讀

至於韓國法院對於《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以及個人請求權的解讀,需要花多一點時間理解。2018 年韓國大法院對於「請求權問題已經獲得最終且完全解決」的解讀,可以細分成多數意見、協同意見與反對意見這 3 種。

反對意見最好理解。大法院的反對意見認為,《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包括外交保護權與個人請求權,而兩者都被《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2 條消滅了,所以原告不能要求日本企業賠償。

協同意見則認為,簽訂《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時候,日韓雙邊已經多次談過強制動員的問題,所以《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包括徵用工的問題在內;不過,《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是日韓雙邊政府的協定,所以只有政府的外交保護權被消滅,人民的個人請求權還在,因此原告們可以請求日本企業賠償。

但最重要的還是大法院的多數意見怎麼看。

《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不包括不法行為

韓國大法院多數意見的邏輯是,《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確實有談到徵用工的問題,但《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談的是「沒有付清的工資」,現在徵用工訴訟談的是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債權——日韓在 1965 年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時,雙邊沒有就「強制動員是不法行為」達成共識,所以《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就不可能包括基於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債權,也就沒有請求權被消滅的問題。

前面提到,日韓簽署《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時,避開了日本是否違法殖民統治、支配朝鮮半島的核心問題。所以有了 2018 年的韓國大法院多數意見,其實就等於為所有和日本殖民有關的訴訟在韓國開了一條路——不只是徵用工問題,只要是任何和日本殖民統治朝鮮半島期間有關的不法行為,都不在《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範圍內,所以民眾都可以提告。

然而,韓國大法院 2018 年「走在時代前面」的意見書,也為後續日韓關係交惡結下梁子。


徵用工判決影響韓國經濟與國家安全

2018 年底,韓國大法院接連判 3 例徵用工/強制動員訴訟是原告方勝訴後,日本政府擔心一旦開了先例,《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免死金牌沒了,有了新的爭點,之後日本各大老牌企業會賠款賠不完,所以強烈抵制判決結果,並依照《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第 3 條尋求外交協議國際仲裁。2 家敗訴的日本企業(日本製鐵與三菱重工)到現在也沒有按照判決結果,支付原告賠款。

從日本的角度來看,日本政府在 2018 年大法院判決出來後,就曾多次呼籲韓國政府應該出面「解決」日本企業得賠款的問題,但當時文在寅掌權的韓國政府都不予理會。敗訴的日本企業拒絕支付賠款,最後更演變成韓國法院要扣押敗訴的日本企業的資產準備「變現」賠償原告。去年 5 月,三菱重工持有的 6 個特許與 2 個商標被扣押後,都被法院要求「變現」了,但三菱重工還在上訴當中。這 5 年來,整件事情就這樣僵持不下,敗訴的日本企業動員律師盡可能延後執行賠款,能拖就拖,展開法律上的攻防戰,但整個方向還是維持 2018 年的判決結果——敗訴的日本企業要賠原告。

作為報復,日本率先在 2019 年 7 月限制日本的半導體材料出口到韓國,緊接著換韓國在 8 月宣布終止日韓《軍事情報保護協定》(GSOMIA)。一個徵用工判決,就影響到韓國的經濟與國家安全。不過岸田文雄這週主張,日本限制半導體材料出口到韓國,是國家安全保障的問題,這和徵用工問題無關,今後日本是否會解除半導體材料出口禁令,要再看經濟產業省接下來怎麼和韓國談判。


一場失敗的「企劃訴訟」

韓國徵用工訴訟代理人林宰成律師告訴網路媒體《ポリタスTV》,徵用工系列訴訟是「企劃訴訟」,目的是要透過訴訟提升大眾對於強制動員問題的認識,進而改變政府的態度。殖民統治時期強制動員的受害人數有幾千、幾萬人,但日本製鐵的訴訟只有 4 名原告,三菱重工只有 5 名原告,規模差太多。所以原告們向日本企業求償每人 1 億韓元不是訴訟目標,原告只是想要透過訴訟將這段歷史記錄下來,並釐清殖民政府與企業聯手的強制動員問題,責任歸屬到底是在韓國企業、日本企業、還是在日本政府身上?

林宰成接著說,日本和韓國法院都認定強制動員是不法行為,至少在是否有過強制動員的歷史問題上,日本和韓國司法體系的見解是一致的。但是,「企劃訴訟」是不是真的能夠改變社會,取決於宣判時的社會環境——如果當時的社會環境還沒準備好,就算勝訴了,在社會運動上也可能失敗;反之,如果當下的社會環境已經準備好了,就算敗訴,也可以透過敗訴喚起大眾的問題意識,這時候政府可能會就出面主張「這不是訴訟可以解決的問題,應該由政府出面來解決」,接著透過政府的外交手段處理這個議題。很可惜,強制動員的「企劃訴訟」目前看來,社會運動的實力不足,現在的社會沒有這麼多餘裕,日本的政治環境也還沒有準備好,所以沒有辦法發揮市民的力量來改變社會風向。

徵用工訴訟在一審、二審敗訴,但2012年大法院勝訴了,2012年勝訴的時間點正好就是日本第二次安倍政權的開始。日本的歷史修正主義在2000年後半抬頭,所以和歷史有關的問題,可能性就變得越來越窄,特別是第二次安倍政權開始,這個傾向變得更明顯。這個企劃訴訟2012年在大法院勝訴了,2018年又再次勝訴。很可惜日本社會改變了,但政治的環境還沒有準備好,所以市民社會的力量沒有辦法發揮。日本的自由派、和平主義的勢力越來越小,政府是強硬右派政權的情況下,這個大法院判決沒有辦法改變日本社會,以一個想要改變社會、改變政府的企劃訴訟來說,沒有很成功。
——韓國徵用工訴訟代理人林宰成律師

日、韓政府錯過談判機會

徵用工訴訟如果從在韓國提告的 2000 年開始算,現在已經是 2023 年,這中間有 23 年的時間,難道這中間都沒有任何可以改變目前局勢,不用走到日、韓雙邊硬碰硬的可能性嗎?

答案是有的。林宰成說,關鍵就在 2012 年。

前面提到,在韓國的徵用工訴訟,最一開始一、二審判決結果也都和日本的訴訟結果一樣,都是原告敗訴。但是韓國大法院 2012 年推翻了一、二審論述,認定《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沒有討論到強制動員的不法行為,所以發回二審。這件事情對於韓國以及日本政府都很衝擊。林宰成律師說,如果在 2012 年大法院意見出來後,日本和韓國政府就透過外交、政治手段處理賠償徵用工的問題,日韓雙邊應該還是有很多談判空間,至少比現在來得多。現在訴訟已經走到最後,大法院判決都出來了,就只能依照判決結果執行,沒有交涉的餘地,政治上的時間就顯得不足。

時間浪費在行政介入司法

實際上,日韓雙邊政府在最終判決出來之前,並不是什麼都沒有做,而是選擇了從另一個角度介入判決。

林宰成說,當時執政的朴槿惠政府收到日本方面的顧慮,決定用違法的方式改變判決,行政介入司法,也就是朴槿惠的司法壟斷事件。現在大法院法官與裁判所行政處次長都被起訴,案子還在審理當中。林宰成接著說,如果韓國政府能在大法院判決確定前的 2015-2017 年間,主動公布強制動員受害者的受害狀況,就算日本方面認為法律層面的問題已經解決,從人道角度應該還是有一點責任,這方面是不是應該要有一些應對措施?例如,由韓國政府主動協商,找出受害者們可以接受的道歉形式,告訴日本只要用這種方式向受害者們謝罪道歉,也許強制動員的問題就可以用其他方法解決。

韓國徵用工訴訟代理人林宰成律師,在「解方」出來前就曾告訴網路媒體《ポリタスTV》:「被害者們的立場當然都不一樣,民事訴訟被告企業也不一樣,參與運動的程度也不一樣,有些被害者過世後換成遺族當原告。我和被害者們見了好幾次面,在聽他們說話的過程中我感受到的是,就像之前刊登在《韓民族日報》專欄寫給日本製鐵代表董事的信件那樣,如果(企業)有負起責任的謝罪,很多事情都會改變,也許會出現和現在不一樣的關係。這個問題出在,有來自責任主體的謝罪的話,被害者們抱持的鬱憤、無念、苦痛,或是訴訟打到現在的自尊心、名份等問題,也許都能化解。」

韓總統立場決定了政府與議題走向

整個訴訟時間拉長,中間經過數任總統(盧武鉉→李明博→朴槿惠→文在寅→尹錫悦),也著實影響了整個議題的進展。

前面提到,韓國政府在 2005 年的官方見解是,《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的經濟協助資金包括要給徵用工受害者的賠款。所以當時執政的盧武鉉政府自己撥預算,提供強制動員受害者及其遺族經濟上的協助。截至今年 2 月,已經發給強制動員受害者及其遺族總計 6,500 億韓元,但還是有不少受害者認為這樣還不夠。

李明博執政時期遇到了大法院 2012 年發回二審的事件,當時李明博政權還以韓國外交部的名義歡迎大法院的判決。朴槿惠執政時期則涉嫌介入司法判決,在幕後協議、試圖交易判決結果。

主打「被害者中心主義」的文在寅

至於直接經歷大法院 2018 年判決結果的文在寅,雖然初期和後期的立場略有不同,初期強調政府不能介入判決結果,但在判決出爐後已總統名義表明,不希望走到敗訴的日本企業資產變現這一步,但至少文在寅政權都是踩在尊重判決結果、保護被害者的立場,也就是進步派的文在寅不斷強調的「被害者中心主義」。

現在徵用工/強制動員問題能有新的進展,關鍵就在韓國去年 5 月換了新的總統,政權再度轉移到保守派身上。

改善日韓關係大於一切的尹錫悦

對於尹錫悦來說,文在寅執政時期日韓雙邊關係惡化到冰點,作為接棒的新任總統,若能透過「解決」日韓戰後與殖民賠償問題,改善日韓關係,讓日韓雙邊關係回復到 2018 年大法院判決出來之前的狀態,就再好不過。

具體而言像是重新啟動自 2011 年 12 月碰面以來已經停擺 12 年的日韓定期互訪「穿梭外交」(シャトル外交/shuttle diplomacy),或是重現 1998 年韓國總統金大中與日本首相小淵惠三雙邊領袖發表《日韓共同宣言》的場景,對於尹錫悦來說都是可以在歷史留名的重要功績。實際上 2 年後的 2025 年將會是日韓建交 60 週年,如果能在這個時間點發表新的《日韓共同宣言》將會是一大突破。

不過尹錫悦目前著眼的,其實是朝鮮半島的國家安全保障問題。面對北朝鮮的核武威脅,韓國需要與美、日合作才能維持區域安全的穩定。美國在日韓關係惡化的這段時間,也一直希望日韓雙邊可以盡快恢復合作關係。所以這次尹錫悦的「決斷」,也可以說是國際角力的結果。


事情還沒結束

無論如何,尹錫悦政府已經在這星期一(3/6)宣布「解法」了。韓國政府選擇背棄強制動員受害者,將被害者看成是債權人,以處理債權為優先,也就代表徵用工問題進入新的局面。

對於日本來說,日本方面沒有不接受這次韓國政府的提案的理由,因為尹錫悦政府的提案幾乎全盤採納日本政府的立場——在韓國打的徵用工訴訟是韓國國內的問題,徵用工問題已經在 1965 年《日韓請求權與經濟合作協定》獲得解決,日本政府及企業不需要為徵用工問題賠償或謝罪道歉,日本只需要「繼承」歷代政府就殖民問題「反省與道歉」的立場即可。

日本繼承的就只有「沒有」

實際上,日本政府至今從來沒有就強制動員道歉或是發表過官方談話,日本政府目前的論調就是將徵用工問題視作戰時或殖民時期積欠勞工薪資的勞資糾紛,而沒有從殖民政府與企業聯手迫使殖民地人民陷入強迫勞動狀態的角度來看,所以日本政府現在還是稱徵用工是「朝鮮半島出身的勞動者」。日本政府現在說要「繼承」過去政府的立場,其實就是維持沒有承認徵用工歷史事實的狀態,當然也就不可能會為此反省或道歉。

韓國徵用工訴訟代理人林宰成律師說,日本殖民時期剝削人民的方法就是日本軍「慰安婦」、勞務者強制動員、軍人與軍屬這 3 種;「慰安婦」問題的不法性任誰都很清楚,就是戰時性暴力,這對日本社會的衝擊很大,所以日本在 1993 年展開調查後發表官方立場的河野談話,認定日本軍「慰安婦」的事實與表達遺憾之意;但強制動員問題沒有這麼做,強制動員的問題日本到現在從來都沒有承認過事實,日本企業沒有,日本政府也沒有。

日韓商界趁勢推未來青年基金

這次尹錫悦政府提案的「解法」當中,唯一一個新的發展是成立「未來青年基金」,而且徵用工訴訟敗訴的日本企業們也可能會撥款參與這個「未來青年基金」,至少日本現任外務大臣林芳正已經表示日本政府不會阻擋民間參與國外的捐款活動。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経団連)與韓國的全國經濟人聯合會(사단법인 전국경제인연합회/全経連)也都對「未來青年基金」的構想表示歡迎。

面對日韓終於有望解決 2018 年來「國交正常化後關係最糟」的局面,日韓雙邊商界都表示歡迎,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甚至有意新設專供韓國留學生的獎學金。但也有民間聲音反映,徵用工訴訟問題和青年學子有什麼關係?為什麼理應賠給受害者的錢,卻輾轉變成提供給青年的基金或獎學金?

原告團將抗爭到底

另一方面,對於徵用工訴訟原告團來說,尹錫悦政府的「解法」不是問題的結束,而是另一場抗戰的開始。

在尹錫悦政府發表「解法」的同一天,原告團也在當天下午召開記者會,批評政府弱化大法院 2018 年的判決結果,大法院判決認定殖民統治時期企業強制動員民眾是不法行為,韓國政府現在卻免除了日本企業的司法責任,讓敗訴的日本企業不需要賠款。不僅如此,韓國政府這麼做,等於是逼迫勝訴的原告們只能接受由財團代為賠償的處理方式,所以也有聲音批評韓國政府侵害原告團的人權。

反對提案的未來發展成謎

事實上,尹錫悦政府提案的「解法」應該是沒有強制力的(但目前韓國外交部的說法是可以透過「供託(공탁/Hinterlegung)」的方式執行)。尹錫悦政府的提案是讓原告們主動放棄債權,只要原告放棄債權,政府就可以用日帝強制動員被害者支援財團的經費代為賠償原告們的損失。所以目前原告團認為,只要原告們不接受尹錫悦政府的提案,原告們的債權就不會被消滅,整個徵用工訴訟的賠償問題就還會繼續僵持下去。

目前 3 個案子共 14 名原告當中,只有不到半數原告支持尹錫悦政府的「解法」。前面提到的三菱重工女子勤勞隊的梁錦德、金性珠,還有日本製鐵案的李春植,這 3 名還在世的徵用工/強制動員倖存者目前都明確拒絕尹錫悦政府的提案。原告團也在尹錫悦政府發表「解法」的當天下午首次公開,三菱重工有債權被扣押,最快 1 年內就可以回收這些債權,用來賠償勝訴的原告。

被剝奪人生兩次的受害者

小六時因為表現優秀,1999 年被小學校長送去日本內地,以為可以邊念中學、一邊賺錢,卻被送去三菱重工名古屋航空機製作所道德工廠每天工作 10 小時的梁錦德,在尹錫悦政府發表「解法」的當天說:「犯錯的是別的人,謝罪的又是別的人,這根本不是謝罪」。在「解法」出來之前,梁錦德就常說:「企業的謝罪比賠償金重要。」

獨立記者徐台教在採訪後記寫到:「梁錦德難道不是被國家剝奪人生兩次嗎?」一次是出生於殖民地,被騙去、被強制徵用到日本,而無法實現想要當老師的夢想,作為女性度過了艱苦的人生;一次是為了討回失去的人生與尊嚴,花了 20 年才打贏官司,這次卻被理應守護自己的國家——韓國——剝奪了判決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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